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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篇1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深办〔XX〕34号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XX〕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1.业务比较单

  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1.政务信息、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医疗、水文气象监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此类单位凡功能类似、任务单一的实行整合重组。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统一为政府提供决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考务机构及其职能,统一负责全市考务工作;整合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为驻园区单位提供服务;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信息化建设机构(系统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除外),统一负责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保留食品药品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涉案价格认证、准司法仲裁、集中采购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将此类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将市直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合并,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

  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整合重组的基础上,要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依法规范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

  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改革单位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财务及资产处理

  1.机构撤销、整合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建筑物(含账外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债权、权益等(下同)。

  2.事业单位转企的,其全部资产一并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转企单位设定三年过渡期,时间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下同)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二)财政扶持政策

  1.转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原财政拨款预算维持不变,XX年和XX年,市财政分别按XX年年度预算的50%、25%比例予以补贴,资金的核拨与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新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公办幼儿园转企后,除三年财政补贴外,原财政拨款改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支持。

  2.冻结和收回编制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企过渡期后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人员分流安置

  被改革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实施。

  (四)社会保障

  转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障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转企幼儿园以及收回编制和改变经费管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社会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仍按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办法(以下简称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2.收回编制但保留事业建制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聘用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经费形式调整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待遇,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转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XX年12月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XX〕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

  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

  1.事业单位转企后,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场馆经营市场化后,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纳入深府〔XX〕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职能比较复杂的,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应撤销的予以撤销,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事业单位撤销、转企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等工作于XX年底前完成,其中转企单位分批移交市国资部门。

  2.保留事业单位的重组整合和清理规范工作从明年开始全面推开,XX年底前完成。今年内做好准备工作,并重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重组整合。

  3.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由市事改办分专题进行研究,其中管办分离、购买服务、以事定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等工作今年内启动,逐步推进。

  (三)及时研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市委组织部、市改革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法制办、国资委等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附件: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附件

  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一、124家转企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幼儿园、深圳市教育幼儿园、深圳市翠园幼儿园、深圳市宁水幼儿园、深圳市梅林一村幼儿园、深圳市华富幼儿园、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深圳市滨苑幼儿园、深圳市皇岗幼儿园、深圳市莲花二村幼儿园、深圳市莲花北幼儿园、深圳市彩田幼儿园、深圳市实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一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三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四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五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六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七幼儿园、深圳市卫生局莲花北村幼儿园、深圳市zd幼儿园、深圳会展中心(挂“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牌子)、深圳市网球俱乐部、深圳音乐厅、深圳大剧院、深圳体育场、深圳体育馆、深圳游泳跳水馆、《经理人》杂志社、《开放导报》杂志社、深圳质量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深圳法制报》社、《特区教育》杂志社、《游遍天下》杂志社、深圳都市报社、深圳市《焦点》杂志社、深圳市《中外房地产导报》社、深圳市经理培训中心(挂“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牌子)、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海联招待所、深圳国家电子技术工业试验中心、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国家863计划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挂“深圳市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牌子)、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挂“深圳市跨国采购服务中心”牌子)、深圳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保留事业建制至XX年底)、深圳市成人教育中心、中国科技开发院、史丰收速算法研究所、深圳史丰收速算法国际研究与培训中心、深圳市新技术研究所、深圳市电子研究所、深圳市电子商务中心(挂“深圳市电子证书认证中心”牌子)、深圳市国际信息技术交流中心、深圳市科技局招待所、《信息技术时代》杂志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拯救中心(挂“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牌子)、深圳法律培训中心、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挂“深圳继续教育学院”牌子)及所属大厦管理处、深圳市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挂“深圳市劳动局涉外劳动管理处”牌子)、《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深圳市规划培训基地、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挂“深圳市建科建材质量检验站”牌子)、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及下属三个分院、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深圳市公路局材料供应总站、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总队、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绿委苗圃场、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电影发行中心、深圳市海天出版社、深圳市《花季。雨季》杂志社、深圳市文物商店、深圳市演出服务中心、深圳市粤剧团、深圳戏院、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深圳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挂“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预处理基地及安全填埋场(二期)工程筹建办公室”牌子)、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挂“深圳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牌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深圳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外事服务中心、深圳市五洲宾馆、深圳迎宾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体育大观》杂志社、深圳市康乐体育俱乐部、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鹏程》杂志社、《深圳青年》杂志社、深圳《红树林》杂志社、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深圳青年艺术团、深圳市婚姻介绍所、深圳《女报》杂志社、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深圳市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深圳《特区文学》杂志社。

  以上转企单位中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有16家,分别是: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

  二、28家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龙华、公明、石岩、观澜、光明、龙岗、横岗、布吉、平湖、坪山、坪地、坑梓、大鹏、南澳、葵涌等20个管理站,中国渔政渔监船、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深圳市道桥管理处、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深圳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27家撤销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罗湖口岸火车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中国奥委会新闻中心、深圳市高级经理评价推荐中心(挂“深圳市高级人才测评中心”牌子)、深圳市文艺创作中心、深圳国家生化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深圳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导小组筹建办公室、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儿童科学乐园、深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深圳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中心、深圳市学校卫生保健所、深圳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医务所、深圳市科技发展基金促进中心、深圳市酒类质量检测中心、市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深圳市老人综合服务中心筹建办公室、深圳国际牧业科技交流培训中心、深圳法学学术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杂志社(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税务协会管理)、深圳广播金融证券台、深圳市音像信息资料馆、深圳中心图书馆筹建办公室、深圳创作之家(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作家协会管理)、深圳市政协联谊大厦筹建办公室、深圳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鹏程国际认证中心(注:收回编制,交回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

  四、10家冻结并逐步收回事业编制的单位名单 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深圳市儿童福利会、深圳市慈善会、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深圳市基督教协会、深圳市天主教爱国会、深圳市伊斯兰教协会、深圳市佛教协会、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五、5家事业编制逐步置换为雇员编制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公路局职工服务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部、深圳市公安局后勤服务中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六、9家收回编制但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深港产学研基地、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深圳金融联网络服务中心、深圳中国科学院院士基地、深圳中国工程院院士基地。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相册。 去帮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篇2

  东莞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加强政府对社会参与公益事业的引导,强化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原则

  实施事业单位改革,应以社会功能为依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具体的实施原则有:

  (一)明确职能定位。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职能进行清理,依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进行分类定性,不受现有的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制度等因素影响。

  (二)发展公益事业。加强政府举办公益事业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加大政府投入,改进投入机制。优先发展、重点保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公益服务,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益服务水平的差距。拓展公益服务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优化公益事业资源配置。

  (三)创新管理监督。按照事业单位内在发展规律,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发展资质和依法运行的监管。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规范其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

  (四)稳妥推进原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社会功能重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与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等相互衔接,统筹进行,必须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类别,实施分类改革

  按照现有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该类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

  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保留事业性质不变。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其机构编制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按法定程序审批并进行法人登记。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是转为企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为企业;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该类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和撤销工作,由其主(代)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指导。转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4.暂不分类的事业单位。

  (1)目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证、认证等机构,不进行分类。今后,此类机构逐步转为民间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核销事业编制,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须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考虑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暂不分类,其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

  (二)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机构调整。清理整顿现有事业单位,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产出效益差的,要予以撤销;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进行资源重组,增强竞争力,提高整体服务效益和服务水平;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类别及其编制,不断优化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

  二是转变管理模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创新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落实事业单位在用人、财务、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现代事业单位运行模式。行政主管部门要下放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则、确定绩效目标和服务标准、管理事业单位决策层、监管国有资产和服务质量。事业单位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建立法人制度。在条件具备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架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理事会、董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服务对象和有关社会人士等组成,负责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要负责人任免或任免提名等重大事项。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领导的管理层作为事业单位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董事会负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宜组建理事会、董事会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探索其他有效的法人治理方式。

  四是拓宽投入渠道。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探索公共服务组织的多样化。在供给与生产可分离的领域积极推行公开招标、委托运营和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提供形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除必须由国家举办的公益事业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举办公益类事业,或通过捐助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门、行业界限,形成社会公共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五是加强服务监管。探索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探索运用评估结果调整机构编制,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的退出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健全事业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公益服务供给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

  (三)规范机构设置,强化监督管理

  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机构类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等。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含挂牌机构)应规范表述为全称,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中心等,有地域划分的应加冠地域名。除行政类事业单位外,不再称处、办、局,名称不含“管理”字样;报刊、杂志等编辑、出版机构在名称上不使用书名号。其内设机构一般称“部、室、所”,不称“处、科”。尽量减少机构加挂牌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对外联系和开展工作确有必要加挂牌子外,原则上不加挂牌子。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的登记名称以分类改革方案中确定的名称为准,此前已登记的名称与此不一致的,可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予以理顺。

  2.机构调整。对撤并或整合重组或设立新的机构,尽量将其中一个更名,其余撤销,以减少撤销登记的成本。

  3.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的表述既要具体、准确;又要简明、扼要,力求职责明确、任务清晰。

  4.机构规格。本次改革原则上不调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

  5.经费形式。分类后,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统一表述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经费比照行政机关有关标准拨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公益三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

  6.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本次改革,除医疗卫生、教育等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提供特殊保障公共服务及中央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原则上维持不变。

  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需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区域、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有明确规定必须增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

  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除医疗卫生、教育等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提供特殊保障公共服务及中央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其他原则上不增加编制。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费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已经实施改革的(如转企)科研、文化、水管工程等事业单位,不能走“回头路”。

  四、组织实施

  (一)审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梳理本单位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任务,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研究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步方案,2011年3月1日前报市编办。各申报单位在上报本单位或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方案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方案的说明、改革前后机构编制情况对比表、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和上级规定。市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领导审批。

  (二)审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机构类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等。市机构编制部门对上报的机构编制方案初审后,按程序报批,以编委名义印发方案。

  五、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是一项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力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底,负责开展改革工作。

  (二)严肃改革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明确组织纪律,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职、调动和评聘职称;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严禁隐瞒、侵占公共资产。

  (三)抓好工作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改革工作的开展,确保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篇3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通过清理规范,对事业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科学界定,特别是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其划入政府部门。对于职责交叉的,予以理顺。同时,对现有资源进行了整合,撤并事业单位74个,核减事业编制2827名,其中全额352名,差额1046名,收回政法专项编制72名,核减处级领导职数182名。

  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已拟定了《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方案》《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并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组会议研究审定,工作方案可于近期下达。各市县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意见,对一些事业单位进行了撤销、合并或转企改革,核销和收回了部分事业编制。各市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还进行了模拟分类,为下一步正式分类奠定了基础。此外,还积极展开了市县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认定、市县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确认等工作。

  从目前状况看,虽然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逐步推进,但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编办将会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庆节后,省编委还将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争取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任务。

  目前全市事业单位总数为3425个,编制总数为89445名,从业人数占全市行政事业总人数的80.92%,其中需财政支出的人数占到全市行政事业总开支人数的66.69%,主要分布在文教科卫、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领域,作为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载体和平台,事业单位在促进太原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太原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均为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受主管部门委托,内部缺少相应的竞争机制,经费大多依赖财政,自我“造血功能”不强,外部社会化进程缓慢,改革的动力不足,长期以来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次改革涉及全市各级所属事业单位机构 (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改革,要努力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能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的目标。

  经过深入调研,太原市出台了《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分类改革的原则、内容、政策衔接和组织实施予以进一步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等,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对其职能进行全面清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这类事业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逐步转为企业为改革方向,进行企业注册,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这类单位拨付事业经费;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程度加以区分,实施相应的改革措施和管理,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

  在改革过程中,还要配套推进养老保险、人事、收入分配和财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市领导指出,这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执行组织、人事、财政等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提高规格,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补充人员、评定职称,不得突击分钱分物,不得组织公费旅游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长治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进展顺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的领导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清理规范取得初步成效。

  一、清理规范稳步扎实

  事业单位体量大、数量多、差异大,公共利益、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相互纠结,情况十分复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去年12月2日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动员以后,市里随即成立了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统一领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具体负责改革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在之前清理整顿成果基础上加快了步伐,特别是在市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我们及时根据大部门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现有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实际,相应地做了调整,强化了与各部门尤其是改革变动部门的沟通,为清理规范全面推开扫清了障碍。3月26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暨培训会议召开,在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小结的同时,按照省里2010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部署,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作为全年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进入实质性阶段。我们分6个组分工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其中5个组对口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1个组负责各县市区和高新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按照《长治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采取“撤、并、放、转”的方法,调整布局,对市直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具备市场化条件、且转制条件成熟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了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及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事项。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绩

  目前,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我市现有市直处级以上事业单位114个,其中副厅级事业单位2个,正处级事业单位57个,副处级事业单位55个,相关清理规范方案已按规定呈报省里,等待批复。清理规范前,科级事业单位419个,截止目前,清理规范共撤销和转制事业单位12个,合并事业单位6个。收回的编制部分已用于事业单位调整,主要是消化各事业单位历年积累超编人员,同时向那些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优先保证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的机构编制需求,其余的统一纳入全市机构编制储备,以备下一步调配。

  现在,清理规范保留的科级事业单位401个,其中更名的事业单位35个,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尚不具备转制条件的事业单位,暂予保留,并明确了改革条件和处置办法。通过清理规范我们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机构规格,纠正了一些事业单位名称混乱和乱挂牌现象以及管理层级不明的问题,有利于我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明确了单位经费形式,保证了各单位的正常运转。明确了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有效遏制了长期以来一些单位违规配备领导干部情况的发生。

  职责明晰是事业单位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基本前提,依照统筹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这一思路,我们对每个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都逐字逐句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个别事业单位的职责或进行调整,或重新进行审定,切实明确了各事业单位职责,避免了同一系统不同事业单位间、不同系统事业单位间出现职责交叉。特别是,对于政事职责一时难以划清或政事分开不能一步到位的事业单位,严格限定了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按程序开展相应工作;同时,取消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职能,突出了事业单位的公益特征。

  规范编制使用方面,在保持机构编制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所承担社会功能的不同和当前实际业务情况,我们在同一系统内不同单位间进行了必要的调剂,做到“有减有增,保障重点”,最大限度地优化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这次清理规范也我们为超编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事业单位业务量明显增大,而不少事业单位的编制是上世纪80年代核定,历史上积累了多达570余名全额、差额超编人员,我们已经将收回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用于消化这些超编人员,一些不足的部分我们也积极与省里沟通,经省里研究同意剩余超编人员的消化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现在基本。

  重新规范优化编制结构是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根据单位的功能特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三类对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进行了重新设置,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70%的标准核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主体;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50%的标准分别核定,保证其相应人员占主体。

  三、存在的问题

  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现在虽然进展很快,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协调不力,同一系统各单位步调不一。有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清理规范的请示方案迟迟没有上报,严重影响了清理规范的整体推进。有的单位纪律意识差,没有按照相关清理规范方案开展工作。还有的单位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

  目前,市直科级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市直处级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已就绪,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正在加紧进行。通过清理规范,将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理顺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保证事业单位的平稳过渡,为下一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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