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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经济责任审计篇1

  关键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谨慎性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加强任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任期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制度。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

  审计署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但在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严格区别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依据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界定

  领导的决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选择和决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和方案;二是主要依据领导者或其参谋者的个人经验、知识、智慧和能力等,对行动目标做出决定性的选择;三是领导者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和不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的决策,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二)依据内部控制设置情况进行界定

  一个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区分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三)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界定

  如依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该负直接责任而不是负主管责任。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重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评定业绩,又要划分责任;既要“审事”,又要“审人”;既要确定单位的责任,又要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不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因而,审计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自始自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该是审计的重点。对与领导干部本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经济事项应详查;对领导干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的经济事项应抽查。以党政干部为例,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既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也是被审计人和委托机关十分关注的焦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被审计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正确区分: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等。为此,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指在审计评价中,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站在第三者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份,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以写实的手法来描述事实。

  (二)准确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词恰当,直接阐述事实,少用修饰性语言。审计评价用语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任意发挥。

  (三)全面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单个的事实或几个指标来评价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篇2

  所谓国家治理是指国家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社会一起,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依照刘家义审计长的观点其本质是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服务,达到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担任职务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承担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其本质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

  从本质上讲,国家治理与经济责任审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全方位的现代化。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他们在依法执政、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反腐的“高压线”倒逼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的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

  自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问题难揭露、先离后审难监督、人少任务重等诸多问题。

  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或正式的实务操作文本。虽然中央和部分省市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或意见,如《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年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但大多侧重于宏观性的描述,很少有采用定量指标为审计人员提供统一规范的审计操作指引。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什么、怎么审、评什么、怎么评”缺乏明确规定。加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往往涉及政策执行、财务管理、经济决算、绩效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等诸多方面的把握,对审计人员来说“审什么、怎么审”是个挑战。就算审计发现了问题,审计人员也需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职业判断区分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但是以主观的思维要做出客观的评价谈何容易。无论是从定性方面还是从定责方面来讲,不同审计人员可能会做出相差甚远的审计评价,审计质量和审计公信力不免受到影响。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就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各地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情况来讲还是不够乐观。不少地方并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即使有的地方已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级别也不高。如某县级审计局虽然也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为股级事业单位,而审计人员所面临的大多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级别上让审计人员对部分问题的揭露未免有心无力。再者被审领导干部多数为提拔重用的人,是上级领导的“红人”,限于审计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审计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作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央两办《规定》应该是先审后离,但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成果利用在有的地方存在“两张皮”现象。干部调动晋升调整,人事变动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多领导干部已经交换到位,组织部门才下达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成了“马后炮”,作用很有限。就是退休退职人员,也大多退休离职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少是先审后离;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后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做出了处理处罚的决定,但在干部先离后审计的情况下接任领导往往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前任领导的审计,不愿接受对单位的处理处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切,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党政一把手,也包括党政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不仅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基层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方面,目前许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许多审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审计培训,更不要说经济责任审计教育了。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要求知识的全面性,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数往往与不断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相匹配。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换届年,往往一次委托就有十多二十个项目,且时间要求紧迫,审计人员可能被要求一两天就要拿出审计结果报告,即使是投入全局的力量都很难应对,更无需说仅经济责任审计科室的力量了;另一方面各地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有些地方不光要承担具体的审计业务,还要承担有些不该审计承担的事项,比如工程询价、招标评标、工程财务预算等,这样一来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这样既不合规定又加重了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的负担。此外,有的地方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主业”之外可能还强加了许多“副业”,比如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任务,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有心无力。

  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现状来,如何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进行高位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我认为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经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特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由于缺乏正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在涉及主观判断的工作中,不同的审计人员在不同的专业背景下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审计结论,难以充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而蕴藏着较高的审计风险。因此,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尽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以此来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保障审计质量,以切实控制审计风险。一方面国家应从全局着眼尽快制定适用于全社会、分类型、分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引,从总体上和具体审计类型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再根据准则和实务操作指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强、适合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操作手册,以便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在统一规范准则和实务指南下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量。此外还应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公示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面对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势在必行,这也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级别和编制情况等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在一些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都没有设立,更不要说是高配。试想一个股级事业单位,如何去监督一个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地方这样的审计困境不在少数。只有不断加强对各地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改革,探索对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从外至内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敢审”、“审不动”、“处不来”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功效。

  (三)切实改变“先离后审”的局面

  尽管两办暂行规定和相应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先审后离”原则,实际操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有其特殊规律,审计机关的力量又有限,造成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有的情况甚至是上午组织人事部门下的委托书,下午就得拿出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可想而知。这不仅使离任审计的目的和有效性难以充分体现和发挥,而且很容易使干部职工认为离任审计工作只不过是程序上的需要,是在“走过场”,不能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配合离任审计工作而是敬而远之,甚至有意回避,这样一来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审计风险。再加上原来的干部已经离任,新接手的领导为上任领导所犯的错“买单”显得不合时宜。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得到落实,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造成“审与不审一个样”的思维错觉,不得不让人警醒。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先离后审”的这种格局,让犯错者知痛楚,品恶果。用审计的红线,圈住权力的边界,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将眼光聚焦到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来。

  (四)充实力量聚焦主业

经济责任审计篇3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责任人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种审计类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经济责任审计愈加重要,同时其凸显的问题也愈明显,因此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研究势在必行。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被定义为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责任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自经济责任审计运行以来,领导人员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监督和制约,政府廉洁、勤政的迹象确实得到了更好的维护。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晚,以及我国法制本身的局限性,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在很多方面的缺陷,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不足

  1.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表现形式的层次较低、效力不够大。

  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文件仅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党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

  2.经济责任审计很难有效防范管理层勾结舞弊。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界定是以承认会计核算资料可以基本真实的记录经济活动为基础的,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方式的一种重点也是为了防范领导层舞弊导致的会计失真。会计信息一般是经财务人员之手编制出来的书面资料,这些书面资料可以是客观的经济活动的反映,也可以随财务人员主观意识稍做扭曲。因此如果领导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勾结舞弊,则审计工作将很难进行。

  3.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界定难、审计风险大。

  由于配套政策落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往往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导。界定、确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关键。鉴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被审计对象的特殊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划分经济责任的边界难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内容多,时间跨度大,情况比较复杂。被审计单位发现问题容易,但划分经济责任为领导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就比较难。

  (2)确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难

  有些问题的出现是集体行为,要把这类责任分解到具体的领导者,具体到主要领导应承担的份额,就难以划分。

  (3)全方位的审计评价难

  许多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但是至今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审计评价体系。目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往往限于财务审计,重在进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受自身建制和执业范围的影响,难以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全方位的审计评价。

  4.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功用没有被有效的发挥。

  由现行的“惩防体系”,我们可以越来越意识到事前、事中的防范比事后的惩罚更加有效。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也重在监督和防范。然而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由于职位已发生变动,审计结果不会对他们的仕途产生影响。从而一些“形象工程”和所谓的“政绩”等一系列的短期行为蜂拥而出,而离任后,也无须对从前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预警功效。

  二、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几点设想

  1.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建立整套健全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内的法制体系,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地完善这一法制体系,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根据舞弊动因理论,管理层勾结舞弊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领导人员自身的素质和道德观。针对这一要素可以对领导人员进行良好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提高其素质,从根源上防范舞弊的发生。

  (2)机会。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这一点可以改变现行的机制,将财务部门从组织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使财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同组织脱钩,财务人员不受组织领导。改变这种隶属关系,尽量使领导人员与财务人员没有个人利益的共荣,另一方面财务人员也不必考虑来自领导层升迁和下岗的压力,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勾结舞弊的机会。

  (3)压力。管理层承受的压力也是产生舞弊的动因之一。在我国领导人员的考核非常强调政绩,强调任期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高压之下必有勇夫”,因此为舞弊提供了可能。为避免这种无形压力,可以取消现行的设定任期的具体任务,正如大中专院校“四、六级”改革一样,只需建立一套科学的经济指标体系,将领导人员任期的政绩全部以数字量化,同时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争激励体制,引导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使现行体制向着更正确、更健康的方向迈进。

  (4)发现以后的惩罚。针对该因素,应加大舞弊惩罚力度,使舞弊的成本远远大于舞弊带来的各种利益,从而使欲舞弊者望而生畏。

经济责任审计篇4

  一、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 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恰当地运用经济权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 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 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适当性, 产生了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的需要, 即委托人借助审计来监控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状况(蔡春、李江涛,2009)[3]。社区的经费投入主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特别是社区管理活动存在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政府社区工作的实际委托人,社区居委会书记和主任作为政府社区工作的实际受托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往往不能直接监控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权力运行状况, 必须借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实现这种监控, 这就是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社?^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

  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社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社区资产负债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项目投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这明显不同于社区财务审计的目标:社区年度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梁雪铖,2009)[4];也不同于一般的绩效审计目标:针对某一项目或系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冯来强,2007)[5]。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蔡春、陈晓媛,2007)[1],包含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正性和环境性的精神实质。由此可见,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基层社区的一种创新。

  四、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现状

  2012年湖北省黄石市各城区审计局分别对四个城区132个社区书记、主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社区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总的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切实可行的社区考核目标任务,无法评价社区干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最后黄石市政府根据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先后撤销了四个城区的15个街道办事处,归并了部分社区,使社区由原来的132个合并为83个,真正发挥了审计服务政府宏观决策、促进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6]。

  2014年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到社区[7]。各地方密集出台有关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2015年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7号),要求逐步推进农村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委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2015年9月广元市出台《广元市社区(村)两委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16年3月青岛市城阳区出台《城阳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由此开展得如火如荼。

  五、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特征

  (一)社区经济责任审计是从“事”入手、通过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实现对责任人权力运用情况的监督和约束

  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从“事”入手:一是履行职责和社区发展情况,二是履行经济决策职责情况,三是履行政策执行情况,四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五是廉洁自律情况。审计人员评价这些事项形成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人格化为对“人”经济责任的认定,最终形成对“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意见。纪委组织部门通过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对“人”进行考核、任免、奖惩,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二)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但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偏重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一般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而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在于鉴证社区干部应承担的任期目标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特定要求。

  (三)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

  国际上普遍推崇5E绩效审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包含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正性和环境性的精神实质。社区主要负责人受托行使公共经济决策,权力理应受到监督,特别是2014年的实施细则将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到社区干部,是一种具有中国创新的绩效审计。

  五、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社区干部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科学、合理的导向与依据

  实际上,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社区干部目标责任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方式与方法是约束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尽可能通过合法有效合约的形式予以确定,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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