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建筑法规论文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建筑法规论文篇1

  关键词:监狱建筑;建筑设计;发展趋势;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对监狱建筑的研究相当薄弱,理论界和务实层均对监狱建筑不太重视、不够关注、缺乏思考。无论是在监狱的布局还是监狱的外观上,都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从1994年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地方监狱积极进取,努力上进,已经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1.引言

  新中国发展到今天,监狱建筑设计基本上遵循实用、节省、简朴的原则。2002年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建设标准》,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能源和土地;监狱建设应使建设项目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

  2.现阶段我国监狱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监狱建筑设计的理论研究。

  自古以来,我国对监狱建筑设计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理论界和监狱管理者均对监狱建筑关注不够,缺乏研究。今天,人们关注监狱问题的时候,更多的研究是监狱体制、行刑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性的问题,它规划着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决定着监狱行刑的效能。科学设计监狱建筑,建造理想监狱,必须纳入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管理者的视野,成为他们讨论的话题。

  2)监狱建筑设计缺少个性。

  监狱建筑作为一种专用建筑,从面积大小到外型状态,从周围环境到内部结构,从建筑材料到基础设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作为设计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对监狱建筑产生较理性的认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及行为,改造过程的认识也极少,同时又缺乏适应罪犯矫正的不同类型监狱的建筑标准与规范。无论在什么地区,关押何种类型的服刑人员,监狱建筑几乎没有差别,只是注意围墙、电网、岗楼门禁等警戒附属设施的建设。

  3)监狱建筑设计跟不上当代刑罚要求发展。

  监狱一直以来给人阴森、可怕的感觉,让人敬而远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狱建筑决定的。然而,很多监狱并未充分认识到监狱建筑对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作用,一味强调监狱的惩戒功能,在建筑设计上过分强调威慑性、警示性的效应。监狱建筑多为民房改造,功能不全,建筑设施陈旧,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全。同时,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建设“花园式”监狱的不良倾向,只是片面追求“学校式”或“企业式”模式,而忽略监狱环境固有的庄严威慑的特色,消弱了监狱建筑威慑服刑人员、预防犯罪的特有功能。

  4)监狱建筑设计与建设脱离规范的指导。

  司法部在1990年颁布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在2002年批准的《监狱建设标准》,为监狱建筑的模式、布局、结构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和界定。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推进监狱布局调整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认真贯彻《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监狱建设标准》。然而,在监狱建筑设计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监狱领导主观意志比较浓厚,随意性比较强,“重建设、轻规划”,没有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从而导致了一些标新立异、不利于实用的问题的发生,“边设计边施工”,“图纸老改施工老变”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

  3.未来监狱建筑设计的探讨

  1)正确理解、科学执行《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的第一部国家标准,是我国监狱建设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要正确理解《监狱建设标准》的历史意义,科学应用并真正把《监狱建设标准》贯彻到监狱建设实际工作中去。

  2)突出以人为本,充分彰显人性化监狱建筑空间设计。

  监狱建筑是封闭的惩罚场所,又是感化的改造场所,是矫正行为、挽救灵魂的“医院”。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监狱部门的认可。因此,监狱在规划设计时也是突出这一理念,使服刑人员在人性化的建筑环境中改造。

  3)进一步注重监狱建筑的特殊性设计。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的建筑设计要充分体现监狱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尤其是特殊性,体现庄重威严,做到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监狱建筑布局合理,要求监狱建筑群体造型按照其在行刑与改造服刑人员中的功能与定位来科学布位。基于执行刑罚的需要,对于民警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可视资金情况,本着够用、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实施。

  4)适应时代需要,结合监狱分类原则,建设特色监狱。

  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的分类管理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急待建设不同特色的监狱,因其使用性质上不同,反映在功能关系,以及建筑空间组合方面,必然留有余地,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监狱建筑应根据监狱的不同类型,及其使用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功能关系、建筑空间组合、结构选型等等技术问题。

  5)监狱建筑设计应具有前瞻性。

  由于监狱建筑所有的材料具有质地牢实,坚固耐久的特性,一般使用年代久远,不会轻易改建,在同一社会发展水平线上,监狱建筑通常要落后于其它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使监狱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同步,就要着眼于未来,用发展的眼光去规划、布局,而不能只顾眼前,目光短浅。建筑师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

  6)高科技对监狱建筑的影响。

  现代科学手段、现代建筑材料、现代装备设施,应在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筑中得到充分运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也提出:建立完备的监狱建筑规范;先进的电子监视系统;齐备的照明、报警和通讯系统;良好的交通工具及武器、警用器材;建立微机、电化管理教育系统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国民基本素质也日益提高,为监狱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未来监狱的发展将会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信息化、智能化、人性化。

  4.结语

  近年来,随着监狱布局调整进一步深入,监狱建设也步人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狱的规划设计与建设,还有一段路要走。监狱建筑设计标准都有一定的适用期,我们在建筑设计时,不可能把未来都规划好,要留下美好发展空间,留有变化发展的余地,留好接口。如何在吸收国内外优秀的监狱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建设好我国现在及未来的监狱,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监狱建设标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建筑法规论文篇2

  摘要:从建筑的理论基础、建筑理论的哲学思想及建筑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论述了中国特色建筑理论的特点,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建筑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中国特色;建筑哲学思想;建筑理论;建筑技术方法

  建筑理论,历来成为建筑界争论的焦点。建筑理论涵盖哪些内容,在建筑界存在很大争议。研究建筑理论的最高层次是建筑的哲学思想,它是对建筑科学本体性质属性特点的看法观点,是提出建筑理论的指导思想。建筑理论的研究目的,是在建筑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对于建筑科学的认识提出理论原理,并在建筑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建筑技术方法,提出技术方法的原则。现就中国特色建筑理论浅谈如下。

  1建筑的理论基础

  建筑基础理论,结合现行的建筑设计实践,从初级到高级有不同层面,所涉及的问题各有侧重,诸如建筑概论、建筑构图、建筑设计原理、建筑空间等等。总的说来,建筑的基础理论可以分为建筑设计原理和建筑理论两个层次。

  1.1 建筑设计原理,侧重于阐述建筑创作和实践中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大都较为明显突出,内容包括建筑构成、建筑组合、建筑形式构图、空间组织、建筑构架、环境设计、艺术处理、建筑创作等。

  1.2 建筑理论,侧重于建筑深层哲理的探索,是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和深化,涵盖建筑的群体态势、地理环境、居住建设、不同建筑层次的需求、建筑文化品位的深化、建筑创作思维的阐述、建筑哲理的剖析、建筑机能组织的变化、建筑形象的表现、评论的准则、未来建筑趋势的预测等,涉及多学科交叉内容。

  2中国特色建筑理论的哲学思想

  2.1 城建园林一体化

  城市建筑园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传统的建筑学统称为“营造”,它包括建筑城市和园林,几千年来的城市建设都体现着城市建筑园林三位一体的内容,三者的关系十分紧密。

  2.1.1 城市的选址在大自然中,城市本身具有绿地系统和庭院绿化,城市和园林密不可分;

  2.1.2 城市的整体由中心区街道院落各个层次的建筑组成;

  2.1.3 建筑与园林的关系可以用“建筑在园林中,园林在建筑中”来概括。

  由此可见,三者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整体。整体性的哲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哲学思想。

  2.2 建筑理论是自然社会相结合的学科

  建筑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独立学科。过去人们一直将建筑学划分在自然科学范畴内,20世纪80年代末,才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方向。实际上,建筑科学本身的特点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学科,城市规划和建设,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的内容,也包括社会、经济、人文、管理、安全等社会科学的内容,因此,建筑理论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

  2.3 城市不同现代化

  中国城市现代化,因地区不同,现代化水平不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也不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有北京、上海、天津及沿海城市等发达地区,有新乡、成都等中等发达地区,还有甘肃、新疆等不发达地区,对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应当区别对待,针对不同地区城市现代化特点和发展重点,应确定不同的发展指标和发展步骤,既要重视发展知识经济,还要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的保护,更要重视生态节能和环保的建设。各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快速发展。

  2.4 综合效益节俭论

  以前说起中国,人们总是很骄傲地用“地大物博”来形容她。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急剧增长,我国人均资源明显不足。针对这一特点,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提倡“勤俭建国”的建筑理念。在城市建设时,采用全寿命造价控制,强调综合效益,力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展效益的最佳综合效益。

  3建筑理论在建筑实践中的应用

  建筑理论的发展与建筑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理论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确立其价值和地位。中国特色的建筑理论在我国建筑实践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建筑与生态和谐,注重环保建设

  中国的传统建筑与自然的关系十分和谐,因地取材,因地制宜,这在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如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的建筑,云南的傣族部落民居等,至今仍保留了这些传统。但是,许多地区的环境却因工业建设时未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大气污染、水源污染、资源过度开发、交通拥挤所有这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20世纪80年代,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合理开发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在建设和设计时,重视生态、节能、环保全面考核,从选址、建材、布局、结构形式、空间造型各方面,在建筑的全寿命过程中,走天人合一的道路,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全面考虑生态、环保、节能的要求,注意废气污水处理,重视回收可重复利用的物质,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次使用,一些建材的回收使用等,不仅节约了开支,也减少了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

  3.2 重视规划,在建设中体现全局意识

  现在,我国的各级城市建设,非常重视规划。在建设时,先给城市定位,确定城市规模,划分建筑区域,再根据建筑类型确定建筑定位,全面考虑建筑在城市中的定位,使城市水电交通等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使城市工业、交通、居住、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均衡发展。

  3.3 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建筑与周围历史文物的和谐统一

  我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各地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既要创建新的建筑空间环境,又要重视各地城市与建筑历史文化的保存,保留和发展地域文化、民族文化,要在研究传统建筑文化的基础上,创造新的建筑文化。既创建新的建筑文化,又要符合当地历史文化、民俗、自然条件,在创新的同时,保持新建筑与历史民俗文化的和谐统一,在建筑设计时,考虑各地民族风情、装修特点及造型手法,使新建筑既有时代风貌,又不失民族特色。

  3.4 重视艺术创作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创作体现标准化和艺术表现形式的和谐统一

建筑法规论文篇3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用性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蓉。关于<建筑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04.

建筑法规论文篇4

  关键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判断标准;忍受限度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3-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月任某购买住宅楼。2001年11月某单位欲住宅楼南侧建筑楼房,任某及其他用户予以阻止。同年11月15日,某单位与住宅楼代表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所建楼房不得影响住宅楼采光。但某单位所建楼房建成后,影响了住宅楼的采光,经任某等住户向有关单位反映,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某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该单位将楼顶檐遮光的部分拆除后任某主张其采光仍受到影响,故向法院提讼并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日照时间进行鉴定。2005年12月,当地气象局对任某住房日照时间时数得出测定结论: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任某冬至日日照时数为0.2833小时,小于国家标准GB50180-93日照时数1小时。但某单位提出该建筑取得行政规划许可,且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的鉴定证明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因此主张不承担采光妨害的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再审、申诉再审四个诉讼程序,耗时7年,现已申请最高院再审。一审法院和申诉再审法院认为某单位所建住房对任某住宅日照时间数小于国家标准日照标准数1小时,故判决采光妨害成立;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为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鉴定,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故判决采光妨害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规划许可的取得是否对邻人采光妨害构成免责事由?如果不构成,那么规划许可建筑妨害邻人采光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受害邻人如何进行民事救济?由于保护采光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采光妨害案件审理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还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因此有必要对采光妨害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关于采光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自20世纪初,各国除了以私法的民法规范对建筑物采光的相邻关系加以调整外,还以大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私法调整主要是指以民法直接调整,公法规制是指由作为公法的环保法、建筑标准法、城市计划法等规制[1]。由此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公法与私法并行调整的双轨制模式。私法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从相邻关系规范保护采光权,公法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对采光权加以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赋予公民采光权,但无论从公法还是私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采光妨害纠纷都存在问题。

  首先,从公法角度来看,前文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之所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属于部门规章的国家标准在认定建筑物侵害采光权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清晰的说明。比如国家标准中关于日照时间和建筑物间距孰优孰劣在司法判定中存在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虽然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制定了有关住宅采光日照的具体标准①,包括日照时间规定和建筑间距。但其解决的是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逻辑大前提,其有关规定不应直接作为判定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也不是民事侵权认定的标准,只能作为参考[2]。

  其次,从私法角度来说,《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几无二致,只是《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可见我国立法部门将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作为是否构成采光妨害的依据。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建设标准是动态的,《物权法》不宜全国划一地规定僵化的具体标准[3]。较为灵活的办法由建设部规定规章和国家标准,立法本意是既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又便于适时修订。但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存在模糊性,且由于立法技术、部门利益保护、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等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大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4],导致同案不同判。以致前文案例中即使满足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采光妨害是否构成侵权仍然难以做出有效判断,足以说明现行私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规划许可建筑侵权的判断标准属于立法疏漏。

  三、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相关问题

  (一)规划许可可否构成侵权的免责事由

  如前文案例,某单位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其建设项目手续合法,以其建筑取得合法规划许可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否定说,即规划许可不可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原因在于认为行政许可只能证明符合公法上的行政规定,不能证明其没有对邻人采光造成妨害。其二,肯定说,即规划许可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原因在于受到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因为建筑行为本身已获得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且通常情形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时已经考虑了邻人的采光利益,规划许可建筑物通常不会违反当地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性”难以成立,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可见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现行立法没有对这类特殊采光妨害类型的判断标准进行明晰的界定所引起的实务裁判的混乱。

  笔者对此问题持否定说。依据如下:由于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较少论及,因此借鉴国外学说,法国理论界认为许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考虑受侵害以外的人的利益而发给的[5]。该国判例也支持这一理由,进一步认为:许可是在保留第三者权利的基础上发给的。德国州法也规定许可仅在保留第三人的私权的前提下才能授予[6]。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将其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因此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邻人采光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违法许可,主要有审查不严和越权审批两种情形,审查不严是指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对建筑高度和间距的综合考虑不足,对现状地形、地物和规划情况了解不细;越权审批是指明知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利用职权违法审批。2)行政机关许可后疏于监管,导致建筑单位擅自加高、延长、移位。3)规划技术条件所限。住宅建筑间距是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组团建设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指数。以间距来衡量日照标准虽然考虑到了房屋间距与日照小时的相关性,但这很难概括房屋的各种排列方式产生的结果,很可能出现建筑间距明明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实际上的确存在着采光权侵害现象[7]。那么以此合法性存疑的规划许可为依据的建筑行为自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存在规划许可,但如果侵害邻人采光权,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判断标准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无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但该规范过于抽象,一旦相邻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条款难以作为确定侵权的裁判依据和标准[2]。《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立法确定以国家工程标准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由于标准的不合理和模糊性,导致司法判决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下,标准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且由于工程标准本是判断建筑侵害采光权的专业技术上的参考指标,其是否构成采光妨害还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这就需要引进新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在此笔者建议引受经过日本裁判实务发展起来的“忍受限度论”,以通常的忍受限度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即采光妨害如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属违法,构成侵权;反之,如未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邻人负有容忍义务,即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建筑物相邻关系较传统的土地相邻关系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和价值冲突,其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二元对立,忍受限度论也体现出浓重的“利益衡量”色彩[8]。因此引受该理论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兼顾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力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4]。引入忍受限度论也能更好说明规划许可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日本理论界对违法性的判断是根据“忍受限度论”,在因日照妨害引起侵害时,采取对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地域性因素等进行比较衡量,只有在该损害超出了一般人通常应该忍受的限度时,才认为该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9]。

  忍受限度论多以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被侵害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回避的可能性以及加害建筑之有无公共性等事情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量其限度的边界。由于我国司法历来对自由裁量权持谨慎态度,笔者建议对忍受限度论进行改造适用以求更好适应我国实情。鉴于法官的审慎和克制,需要以某种依据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初判,在此基础上考量其他因素进行利益衡平。由于忍受限度论中的被侵害程度主要是以日照时间作为标准,且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建筑不得违反工程标准,妨碍相邻建筑采光。因此将工程标准中的日照时间作为主要标准较为适宜,前文案例中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以日照时间未满国家标准1小时为由判决侵权成立是适当的。

  综上,规划许可建筑侵权判断标准的构建可以按照以下两个层次划分,即以当地有无规定日照时间为标准。首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以当地标准为主,一般来说,地方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且由于地方标准通常综合考虑当地气候特征、生活习惯以及城市规模大小等因素,因其兼顾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和采光利益的保护,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较为妥当。其次,在没有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地区,原则上仍以国家标准为主,但由于地方的差异性特征太大,应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忍受限度论的相关因素考量也就体现了其价值功用。以下简要说明忍受限度论的具体运用:

  第一,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日本《建筑基准法》将所规定的基本地域由4种改为8种,①由于该种划分过于繁杂且在我国实用价值不大,因此将地域分为工业、商业和住宅地域更为简便易行。一般以工业区的居民所要求的忍受程度最高,商业地区次之,最低的为住宅地区[1]。一般而言,采光妨害发生在工业和商业地域,基于确保土地的高度利用将优先保护居住环境的理念,不易构成采光妨害;而在居住地区则相反。比如日照时间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工业和商业居民应适当提高忍受程度,保障该地域的经济功能和土地利用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二,房屋利用的先后关系。受害邻人修建住宅在前,而加害人修建住宅在后时,基于既得权不可侵原则,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反之,加害人在前,受害邻人在后,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侵权也难以成立。换言之,明知会发生采光妨害而仍在其近旁修建住宅,因采光妨害要求赔偿时,一般不予承认。民法理论称为自甘冒险或危险引受[1]。

  第三,采光妨害可否回避。所谓损害之回避可能性,指以采光妨害之发生能否回避作为侵权的重要指标。加害人对于邻人采光妨害的发生,本来能够加以回避而不回避时,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原因在于可以推知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10]。

  第四,加害不动产之有无公共性。部分特殊性质的建筑物如城市标志性建筑、高架桥等,由于城市规划的特殊需求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不适用采光标准的规定。此类建筑物造成的过量采光遮挡,在许多地方制定的建筑采光标准规定中都不认为构成采光妨害,当然需向光线被遮挡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11]。

  结语

  目前我国采光妨害纠纷日益增多,鉴于我国采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对其理论探讨较为滞后,司法实践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统一的裁判规则[11]。特别是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亟待厘清和规范,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和参考日本相关判例学说对其进行探讨,总结如下:首先,基于行政许可应在保留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授予,鉴于行政许可在妥善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上存在质疑,规划许可不应成为采光妨害的免责事由;其次,由于我国私法对采光妨害构成仅以工程标准为依据,规划许可建筑侵权无法得以有效救济,在此引入“忍受限度论”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同时将工程标准纳入其中,形成与《物权法》接轨的综合判断机制,以期更好地在经济发展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1]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9.

  [2]孙国富。采光权的意定与法定[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12):244.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5.

  [4]王荣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J]。行政与法,2006,10.

  [5]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16-317.

  [6]金启洲。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7]杨山林。《行政许可法》视野下的采光权保护[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8]张小羿。环境权视野下的相邻关系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28.

  [9]罗丽。日本日照妨害救济法理及对我国的启示[Z]。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102213.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关于努力学习的演讲稿
下一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学计划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