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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1

  一、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两批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支付股权流通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股、送现金、送权证和缩股,尽管法律表现形式不同,但四种支付对价方式的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非流通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因为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其内部结构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股权流通对价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而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没有影响,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比例减少,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从而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受损,也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受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虽然减少了,但股份所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所以笔者认为对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股权流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造成任何资产损失,所以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二)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性,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来说类似于一项非货币易,是企业以一项资产(非流通股)换入另一项资产(流通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6条第一款又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现金对价相当于补价,所以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三)坚持股权流通对价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各种支付对价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该一致,不因支付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差异。虽然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但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只能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间作相应账务调整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任何形式的股权流通对价应均作为股权投资成本核算。

  二、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笔者分别就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作如下阐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既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也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均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上市公司本身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缩股虽然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减少,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16255.20万股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缩减为9873.4085万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数不变。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公司总股本由35049.69万股变为28667.898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5049.69万元变为28667.8985万元。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对价作如下会计处理: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6381.2915(16255.20-9873.4085)万元,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送权证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设置“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的合理性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是因为按照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应该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权流通对价后,持股比例减少,相应的享有被投资单位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日,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该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增加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股权流通对价系数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与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比例的差同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的比率。如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流通股6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对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027.78(2100÷18000×17380.93)万股公司股票和4634.91(4800÷18000×17380.93)万元现金对价;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7380.93万股非流通股,持股比例72.42%,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5351.15万股有限售权的流通股,持股比例63.97%的股份;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为0.11668(72.42%-63.97%)÷72.42%)。则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会计处理是:对支付的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4634.91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支付的送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也必然减少,但这是为取得流通权而付出的对价,是能够为非流通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成本法;权益法

  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常常被人们看成是重点和难点,甚至也是各大类考试中的关键知识点,此账户如此受到关注,是由于它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报表等信息,特别是会计核算中两个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容易混淆,加大了核算的难度。此文仅就个人的观点分析对此账户的认识。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

  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举例如下:

  【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 4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00

  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 502

  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 100

  贷:银行存款 602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00

  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5

  贷:投资收益 5

  ④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5

  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

  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2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40

  营业外收入 10

  【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

  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

  贷:投资收益 2

  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24

  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采用该方法进行核算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与所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元计入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转出,计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中。权益法发生减值的确认与成本法相同这里不再陈述。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根据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股份比例来进行确认,特别是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是长期股权投资的重点内容。但是,并不是说使用了成本法就一定不能使用权益法,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3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逐渐完善,但具体操作中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就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方法、核算方法的转换、股权投资的处置、报表合并等方面做了剖析,以便同行在工作中予以借鉴。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报表合并

  一、前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财务核算更规范,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调整较大,实际工作中会计处理与准则要求还有一定差异。随着企业规模不断状大,以投资建立或收购股权方式成立合资企业、联营企业已非常常见。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成了重要业务,处理是否准确,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在目前工作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还存在如下问题:

  1.概念不清。很多企业帐面上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属于每年支付固定租金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划分模糊。未按新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未按新准则要求对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导致当期投资收益与实际出入较大,影响当期利润;

  4.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股权投资未进行报表合并;

  5.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未按期确认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具体有:

  1.企业持有的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投资额占50%以上股份,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企业持有的能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投资额占50%以下、20%以上股份,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企业持有的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额占50%以下、20%以上股份,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占20%以下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一般可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决定核算方法,但是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虽低于50%,但能通过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控制,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不作长投股权投资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根据取得方式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合并方式下,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处理方式也不同。

  ①同一控制下,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做为初始投资成本,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享有份额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付出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则冲减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付出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则增加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银行存款等

  ②非同一控制下,应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做为初始投资成本,如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所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额,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相反则应认真复核,投资成本确小于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

  ③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2.企业合并以外方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方式。

  (二)后续计量

  1.采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均需进行会计处理,且每一次调整都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①帐面价值应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与投资单位不一致,还应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还有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另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应收款

  预计负债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应按分得部分做帐务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按其他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如为增加,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为减少,做相反会计处理。

  四、成本法、权益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原持股比例,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大于应享有取得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多出部分确认为商誉);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投资单位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需要综合考虑。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次是对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做如下处理: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若小于,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会计处理同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会计处理同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按帐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应将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未收到现金分红的投资收益即仍挂在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冲回。

  当年记入的损益调整冲减当期损益,即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以前期间发生的损益调整冲减留存收益,即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其他损益调整科目也有余额的,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六、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会计报表

  对于母子关系(即投资比例在50% 以上,或虽然投资比例未达到50%,但存在实质控制)的企业,应当于合并日及之后各期期末根据不同的控制情况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报表

  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在合并日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合并财务报表。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原帐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采取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按合并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进行计量;

  ②合并利润表应包括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下单列“其中数”进行反映;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全部现金流量。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报表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方自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日起,做为母公司只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其开始能够控制的资产、负债。

  不论是哪种控制方式,母公司即投资方期末都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帐户转换为权益法。将成本法下投资收益、上期期末(本期期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本期子公司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影响的母公司资本公积金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调整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年初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财务人员应进一步领会新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正确区分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合理选择核算方法、准确核算投资成本、收益及处置情况;及时编制合并报表,认真做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确保如实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股比例部分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于投资整体有关。

  [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11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4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①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6000×10%)之间的差额100万元,该部分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②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7500-6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③2011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1450

  贷:银行存款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4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50万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50

  贷:营业外收入

  ④假设2011年1月1日支付16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

  16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6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属于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为50万元。

  借:盈余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5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 演变

  一、1992年以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基于1992年以前,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依据主要是分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也较简单。当时并未设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而是直接通过“长期投资”账户核算。会计核算上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账。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投资额,贷方登记投资收回额,长期投资每年按规定获得的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时,要按原投资数冲减“长期投资”账户。当收回投资大于原投资额,其多余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当收回的投资小于原投资额时,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1992年~1998年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股份制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原会计制度日益显露出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加之当今世界经济已趋于一体,会计信息应具备国际可比性。因此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对传统的核算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有意义的尝试。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号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一般来讲,当长期投资的股份数低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意味着投资企业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宜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50%时,意味着投资企业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宜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当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权时,意味着投资企业实际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一定意义上,被投资企业实际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除采用权益法核算外,同时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对长期股票投资进行反映。

  下面我们主要以表格的形式来比较一下在账务处理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差别。

  三、1998年~2006年与2006年至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为了简洁明了,以下将1998年6月制定的准则称为旧准则,2006年2月颁布的准则为新准则。

  1.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的比较

  (1)新旧准则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上的相同点

  非企业合并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直接相关的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2)相比旧准则,新准则另外体现了以下思想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对价为所转让资产的、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不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购买方以购买成本或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对价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或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反映);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

  ③非企业合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若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应当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在旧准则下,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

  ⑤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下,债权人应当将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2.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适用范围的比较

  3.权益法核算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核算下,旧准则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在此就不多赘述。在权益法核算方法下,旧准则和新准则的核算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1)权益法核算方法的相同点

  ①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实质上构成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损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为损失义务的除外。

  ③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2)权益法核算方法的不同点

  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差异。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后,新旧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投资企业均应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是在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旧准则下,无此项规定。

  ②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差异。股权投资差额即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旧准则下的权益法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股权投资差额按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新准则下的权益法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的比较

  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旧准则规定由于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新准则规定由于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或者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旧准则规定由于减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新准则规定,由于减资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新准则还规定由于增资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变为控制,也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子公司的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是一致的。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先看有无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有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再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可以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核算

  在旧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别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在成本法下,相对比较简单。在权益法下则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在因为投资发生减值而冲减贷方股权投资差额,且投资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尚未恢复时,应先恢复贷方股权投资差额,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或损失) ,相对复杂。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变得相对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四、总结

  会计制度的完善是为了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会计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从1992年以前的会计处理,我们发现那时的核算非常的简单,只是简单地记录和核算了长期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然而到第二段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处理的需要,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制度变得更加的具体和完整,也开始引入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并且将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开始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6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会计上,甲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8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万元

  资本公积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万元

  合并中各项费用,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律师咨询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厂房的转让所得为100万元(950―850),相关费用则为2 0万元,所以,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调增应交所得税3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合并双方企业自愿的经济行为,所以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这类投资是按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为投资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之和作为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益应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两种。按照相关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确认为当期投资益。而采用权益法的话,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按照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持有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内,能够对企业的经济利润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我们要对其成本与收益、股息等进行核算与划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资收益的积累计算法。这就是将所持有长期股权从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润与本金和股利与之相应的计算与不同时期累计的收益做比较,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自投资起到清算长期股权这一时间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终确定利润时后,再与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应确认的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投资收益相减,就可确定出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期间的收益与利润,为持有长期股权的企业做出明确的判断,未来季度与年度,是否继续持有该股权。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持有企业还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进行调整。在企业长时间持有股权,不准备出售时,投资企业即被看成是被投资方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限。在会计上,权益法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按照最初的投资成本计价,在整个长期持有该股权的期间里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发生亏损时则相反。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并以此来进行纳税调整与管理。

  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核算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都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该投资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建华: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通讯,2010(05)

  [2]毕金澜:浅议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及特点[J]。金融会计,2010(05)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7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 计算 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会计上,甲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厂房的转让所得为100万元(950—850),相关费用则为2 0万元,所以,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调增应交所得税3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合并双方企业自愿的 经济 行为,所以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这类投资是按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为投资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 法律 服务费等)之和作为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益应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会计 核算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两种。按照相关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确认为当期投资益。而采用权益法的话,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按照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 企业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持有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内,能够对企业的 经济 利润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我们要对其成本与收益、股息等进行核算与划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资收益的积累 计算 法。这就是将所持有长期股权从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润与本金和股利与之相应的计算与不同时期累计的收益做比较,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自投资起到清算长期股权这一时间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终确定利润时后,再与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应确认的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投资收益相减,就可确定出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期间的收益与利润,为持有长期股权的企业做出明确的判断,未来季度与年度,是否继续持有该股权。

  参考 文献 :

  [1]王建华: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通讯,2010(05)

  [2]毕金澜:浅议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及特点[j]。 金融 会计,2010(05)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篇8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认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三种情况:(1)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合理地确定,则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3)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与之对应,《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成交价格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如手续费,但不包含融资买入的利息;如果是以提供劳务或以其他资产交换的,以该项股权的公平价值,或所提供劳动及交付资产的公平价值两者中较客观明确者作为成交价格。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时,以其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

  可见,两岸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上的主要差别在确认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准则》是优先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以两者中较客观明确的一方来确认。此外,在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第5号准则公报》以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这一做法较能体现稳健性原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

  1、成本法。《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份,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致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第5号准则公报》仅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两岸对投资后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略有差异:《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第5号准则公报》为,投资企业于投资年度收到的现金股利,一律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但以后各年度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应列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累积数超过自投资后至发放股利上年度期末止损益的累积数时,应将该超过部分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

  2、权益法。就适用范围而言,《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适用权益法,并列举三种具体的控制情况。显然,后者本对投资公司能对其进行“共同控制”的合营公司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权益法的核算内容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2)对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3)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4)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会计处理。《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第(1)、(2)、(3)项核算,即采用部分权益法。《第5号准则公报》要求进行上述全部核算,即采用完全权益法。

  就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而言,两岸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确定上。《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5号准则公报》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由折旧、折耗或摊销性资产引起的,应按估计剩余经济年限分年摊销;在无法确定差额产生的原因时,摊销期限应在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范围内确定。

  在对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上,《投资准则》的做法是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不得出现负数。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在被投资公司取得净利润的会计年度,投资公司应在扣除了被投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发起人、董事、监事人酬金、员工红利、其他盈余分配和当年应计优先股利后的余额,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的年度,应以被投资公司亏损与当年度应计优先股利的金额合计数,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这里的“约当持股比例”就是“加权平均持股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台湾省的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以使其“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降低至零为限,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允许投资公司按约当持股比例继续确认投资损失:(1)投资公司有意继续支持被投资公司;(2)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投资公司将在未来短期内扭亏转盈。

  两岸在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如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有新增资本公积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但《第5号准则公报》的规定要更全面些。如规定:被投资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时,投资公司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公司仅需记录增加的股数,不做其他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增发新股,如股东没有按照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或取得,因而使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股权净值发生变动,应按其增减数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

  两岸对是否应对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准则》是不予抵销的;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要求予以抵销。其抵销方法按照以下三种公司间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1)公司间交易是“顺流交易”(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被投资公司),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则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予以全部抵销;若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则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2)公司间交易是“逆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投资公司),不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均按约当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3)公司间交易是“侧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间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如果投资公司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均拥有控制能力,则各被投资公司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公司对产生损益一方的约当持股比例子以抵销;如果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不具有核制能力,则应按投资公司持有各被投资公司约当持股比例的乘积予以抵销。

  笔者认为,后者对集团内部公司间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做法值得借鉴,因为,如不抵销,会使计入投资公司“投资收益”应分享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包含有求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使投资公司无法真实反映其作为集团公司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海峡两岸对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但对未实现跌价损失的会计处理以及跌价准备的计提方面有一定的差别。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应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部分确认为长期投资损失,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第5号准则公报》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总成本与总市价,并设置“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及“备抵跌价损失”科目,前者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后者则列为长期投资的减项。若有证据显示市价不会回升,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跌价损失应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列入当期损益,并将投资成本降低到市价。对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如有证据显示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应承认损失,并调整投资帐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且预计不会回升时,投资公司应承认其跌价损失,列为当期损失。

  《投资准则》的做法,不论长期投资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5号准则公报》的做法是,暂时性减值计入“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帐户,列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减项;只有当有证据显示市价回复的希望甚小或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才将其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显然,前者的做法较为简捷、谨慎;而后者的做法较为客观、公允。此外,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前者按照个别投资项目的成本与市价比较确定,只要求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检查;而后者则以股权投资总成本与总市价比较确定,要求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这样的检查。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和处置

  1、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按《投资准则》,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长期投资的成本,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帐面的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短期投资的成本,短期投资的成本与长期投资帐面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投资于公开市场交易股票的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相互转换时,应比较帐面成本与市价,若市价低于成本时,应确认跌价损失,并以市价作为新的成本。显然,两岸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别集中表现在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笔者认为,后者的规定是可行的。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时间都比较长,原先入帐的投资成本早已时过境迁了,采用帐面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可以使转换后的短期投资价值更贴近市场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出售长期投资股票时,应以售价与该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损益,帐上如有因长期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时,应按出售比例转列当期损益。

  两岸在此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对因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等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的处理。前者不作损益处理,仅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体现了对收益确认的稳健原则;而后者则要确认当期损益,但更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五、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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