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1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

  6.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

  7.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8.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9.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

  三、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1.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各地方、各部门在落实国家股票发行计划时,应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转让、引进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适时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省的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间试验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科技信息网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本省首次实施转化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省的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和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结合实际,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面向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交流和人才培训、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培育、扶持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提供科技支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科技企业孵化组织应当为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投融资等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依法成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会、洽谈会、招标投标、拍卖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技术产权转让、投资融资、项目推介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水平。

  第十二条技术交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让与方、受托方或者取得收入的研究开发方在六十日内可以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和技术性收入审核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不得向合同当事人收取费用,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设区的市、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或者委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非金融性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代其投资、经营、管理,或者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贷款。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科技成果作价所占比例,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约定。

  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或者由政府出资完成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年均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

  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享受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其他科技资源军民共享,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户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合作转化过程中未形成新科技成果的,该科技成果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二)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归合作方共有,各方均有权实施转化;

  (三)转让在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各方均享有优先受让权。

  实施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所有的或者由政府出资完成的非专利职务科技成果,成果鉴定通过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参加人提出实施转化的书面要求后,成果所有单位在六个月内不与其签订合同也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出资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自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返还本单位。

  第二十二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用于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权予以奖励。

  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法定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贡献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三)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四)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授予单位撤销已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追缴有关款项;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3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作用 法律制度 模式 比较分析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生产方式的中心环节,并把必须坚持技术创新作为“十一五”规划的六项原则之一。在2006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种种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产业化的发展,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学习借鉴这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对于加速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积极意义。

  二、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比较

  1.各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美国认为政府应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干预,但表现在科学技术领域则是干预范围的逐渐扩展。特别是对于一些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从不直接支持到直接支持的干预范围不断扩大。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是美国商务部技术管理局下属的公立研究机构,专门组织专业性实验室,开展产业基础、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政府对私立的科研机构、大学提供研究经费,帮助他们进行基础性研究。美国标准和技术研究院还负责组织和协调美国商务部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的部级先进制造技术应用计划。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立法等手段,积极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将不同学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集成起来,加强了科技的合作。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长期扶持,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专业化程度高、针对性强,同时坚决贯彻了“自主先于国家促进”的原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组织方法上,德国政府注意同经济界紧密合作,通过公立机构、行业联合会及政策银行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将原日本工业技术院和日本计量培训研究所合并,组成新的日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这一公立研究机构将自身定位于产业界和大学学术团体之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产业界、大学和区域的财团,通过技术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新产业的诞生。日本政府还极力加强技术的联合开发,1995年日本政府成立官产学合作促进办公室,1998年通产省又补贴22 亿日元支持合作研发等。

  法国政府对企业增加科研经费采用税收折扣的办法。规定:凡是研究与发展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交相当于研究与发展投资增加额 25%的企业所得税。法国政府每年还通过国家创新署(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无息贷款,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

  2.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甚至奉行自由经济的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也无不强化政府的干预作用。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对这些技术的研究投入大多以政府的直接投入为主,并且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各国政府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无论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还是税收政策、资金资助等方面都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各国政府普遍强调科技的合作,无论是产学研合作还是官产学合作都被证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所以,我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前沿技术与重大专项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协调机制,支持企业采购国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1.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历史上,以宪法保障科技进步最早立法始于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用法律来保障美国科学技术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美国为鼓励风险投资,于1978 年、1981 年分别颁布了《收入法》和《经济恢复法》。另外,美国1980年至1992年,先后颁布了8部有关促进、规范、约束科技主体相互交流与合作的法案。这些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如1983年至1994年,美国与日本和欧盟建立了1350个高新技术联合开发项目,从而有效地推进了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及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德国也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其法律规定,企业添置新设备,只要三分之一是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就可享受税收减免。这对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动技术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发达国家对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税收优惠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很多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研究与开发的所有项目和活动,这无疑能有效地刺激所有企业加强科技投入。

  日本也是高度重视科技立法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该法将以前颁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上升到特别措施法的层次,这就从多方面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另外,日本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关于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管理等规定,对促进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顺利发展也起到了较好效果。日本《专利法》第107条规定,大学向民间机构转让的科技成果,可减免或免除1~3年的专利年费;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实施特定科技成果转让时,专利厅长官有权减免其专利申请手续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大学及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法还规定,专利局局长指定的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人仍有权获得专利,从而激励了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法国于1999年6月颁布了《技术创新和科研法》。该法的颁布改变了法国以往依靠几个公共研究机构来承担研究开发工作,造成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局面。由于该法鼓励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建立契约性的正式合作关系,使高等学校及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得以加强。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制定了不少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激励体系,创办了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但总的来说,中国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合作方面,与经济发达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原因之一是中国关于科技合作的立法和制度不够健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迄今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产、学、研合作进行具体规范。法律是对一定经济关系要求的反映。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加强科技合作方面的具体做法,特别是要制定《产、学、研合作法》。该法应对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成果归属、政府扶持等做出明确规定,即用法律制度把科技创新主体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

  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分析

  1.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模式以基础研究任务和应用研究市场为导向。基础研究主体主要是高校和各类研究机构, 经费以政府出资为主;而对于应用研究,企业是科研主体, 从事产品的改进研究, 经费由企业和贷款解决。应用研究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化管理, 决策程序明确, 并用良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各类人员科研积极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主要作用是制定和实施法规, 引导企业与产业部门合作, 并帮助建立各类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德国科研坚持市场导向, 前沿基础研究由科研院所承担, 应用研究由企业承担, 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 大型项目政府和公益性组织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德国科技管理采用市场管理, 科研项目选择根据企业竞争的需要, 科研成果的价值也由市场机制评估。德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法规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制定相关标准提高科技含量,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同时政府还通过大型项目的支柱引导科研方向。

  英国的科技主要是计划导向, 企业和政府是投资主体,科研主体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完成。英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科研计划和奖励政策, 并通过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关科研项目。

  日本模式是市场导向, 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资助, 采用“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日本的科研管理采用企业化的方式, 各主体分工明确、责权利明确, 共同完成相应科研项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构建产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

  观察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美德英日四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我们发现其有很多共性:科研导向市场化;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其次才是政府;科研主体要么是企业,要么是企业和科研部门合作;科研管理也多表现为市场化或企业管理;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公平、公正法律规则保护科研成果,引导科研部门与企业合作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计划导向,科技成果距离市场需求较大,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较差。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首先从科技成果的产生来说,需要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从科技成果的转化角度,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培育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官产学研”之间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EB/OL]。 news3.省略/tech/2006-07/04/content_4793438.htm

  [2]黄 群:德国政府在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J]。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1994.11

  [3]王 林:美国的科技成果转移政策[J]。新材料产业(摘自全球经济望),2002(2):11~12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4

  首先,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产业化三大职能中强调科技的职能占了两方面,高校具有大量的高技术人才的储备,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生产力,必将为社会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其次,科技成果得到转化是加强学科建设、增强学术实力的根本措施。学科建设是高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要以学科建设来建设学校,实际上学科建设就是为了不断产生对社会和国家有价值的高科技成果,没有一流的科技成果就不可能有一流的学科诞生,学科实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水平。

  再次,科技成果转化是培养、锻炼学科队伍的必由之路。高校通过市场需要来承接重大科技项目和将科技成果进行中试,使之更加符合企业创新的关键技术需要;经过这一转化过程,在研究、应用中培养、锻炼了学科队伍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团队精神,提高了队伍的业务水平,造就了更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队伍。

  最后,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了学校的经济实力。高校事业要快速发展,就需要经费支持。虽然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一直在增加,但是真正投入的经费仍很有限,要建设一流大学光靠国家拨款是不够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教育投资较大的国家里,公立学校从政府拿到的拨款也只占学校所需经费的20%~30%,其余也要靠学校自己筹措。因此,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更多的技术补偿费就显的尤为重要。

  大学科技产业是在依托大学科技力量而形成的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高技术企业密集区,可以说绝大部分大学科技产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又大部分是利用大学的科技成果生存。利用这种血缘优势,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大学的各种科技成果,易于中试转化,同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大学科技产业同样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同样和社会其他企业一样要按照市场的规律运行,这样大学科技产业从市场上取得的第一手需求资料有利于在大学与企业间建立双向互动创新链,能够为大学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提供有利条件。

  国外学者在技术转移的研究中发现一条规律:技术转移与地理距离成反比,地理距离越近成效越高,即所谓技术转移的地理空间效应。大学的技术向企业转移不是简单的技术交易过程,而是企业以引进的技术为起点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后续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也需要其他相关的多种学科和技术的集成与支撑。没有大学科技人员这而知识、技术、智慧和智力载体的介入,特别是在企业与大学间存在技术落差的情况下,往往将导致技术转移的失败。而大学技术向大学科技产业系统内的企业转移,则非常便于大学科技人员的介入。大学科技企业具有优先成为大学科研对象的先天条件,企业可以在大学完成科研之前提前了解大学的科研成果,选择自己需要的技术,提前做出引进技术的决策,并让自己的科技人员超前介入大学科研成果的后期研发活动。大学和企业的科技人员的双向介入使大学的技术能够顺利地转移到企业中去,很快形成产业。校企双方合作的大体模式有:

  产业投资建立孵化器 创建成果风险投资孵化体系

  学校通过产业建立孵化器,可以将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与网络等方面资源形成共享,系统地培训和市场运作,为入孵科技成果营造一种转化氛围,并由孵化器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样有利于对早期科技成果是否可供转化进行严格审查和挑选。由于孵化器承担一定的成果孵化风险,属于企业经济行为,希望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使得孵化器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尽力,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建设大学科技园 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作用

  依托在本重点研究领域的科技及人才优势,高校创办特色鲜明的大学科技园,将学校科技成果投放到科技园里面。同时由于大量企业聚集在科技园里面。这样地理空间的近距离接触就能有针对性地促进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在园区内培植相应的孵育平台、研发平台、投资平台、服务平台,把科技园建成五大基地:技术研发及转移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人才培育基地、信息集散基地,利用这些“基地”的聚集效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自主兴办大学科技产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践证明,高校兴办科技产业已经成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虽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企业去开发科技成果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但在实际上,科技成果要真正转化为生产力,需要技术支撑和技术维护做保障,而卖出去的成果很多都被用于炒作,最终未能真正实现产业化。而高校自身通过对科技产业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改变资金投入形式、改变人员结构、建立良好的激励保障机制等手段更能直接使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5

  关键词:科学技术化;技术产业化;产业哲学

  Abstract:Technical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arebothindispensabletotransformscienceintoproductivity。Sciencetechnicalizationmeanstheprocessoftransformingscientifictheoriesintotechnicalpracticetomakethempragmaticsoastominimizethegapbetweenscienceandproduction,thuscreatingan“artificialnature”。However,technologyindustrializationisaprofitableprocessoftransformingproductivetechniquesintoindustrialpracticesoastorealizethesocialfunctionofproductivityfromscienceandtechnology,thusforminga“socialnature”。Todifferentiateconceptuallytheprocessofsciencetechnicalizationfromtechnologyindustrializationisimportantinchangingpeople''''sideafortheimplementationoftechnologyindustrialization。

  Keywords:sciencetechnicalization;technologyindustrialization;philosophyofindustry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似乎是一个不争的命题,无需赘言。但是如果“穷根究底”地追问一下科学、技术和生产力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问题似乎又不那么简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肇始于19世纪中叶,兴盛于整个20世纪,至今方兴未艾。然而自人类社会产生直到近代产业革命(包括第一次产业革命在内)的几千年时间里占主导地位的过程始终是“生产—技术—科学”,而且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并不那么紧密。只是自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科学开始走在技术和生产的前面成为创新的源泉和基础。到了20世纪,越来越多的技术发明和技术改进“以科学为基础”(science-based),而“以知识为基础”(knowledge-based)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科学、技术与生产之间的联系,以至于“科学—技术—生产”这一过程成为一种天经地义。但是,从技术哲学或者产业哲学的角度来看,从科学原理到技术发明再到经济效益却是一种近乎于脱胎换骨式的飞跃,其中任何一个转化环节发生间断或阻塞,再好的创意(idea)也无法变成效益(return)。本文试图从科学技术化和技术产业化两个方面对马克思“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1]这一命题进行形而上的解读。

  一、以实用为价值取向的科学技术化

  历史上,科学不是或主要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科学不仅是一个有用的工具。虽然它既不能达到真理,也不能达到概率,但追求知识和探索真理仍然是科学发现最有力的动机。”[2]相信波普尔的上述观点时至今日仍然有效,对自然界奥秘无限的好奇心永远是科学家努力工作的原动力。尽管科学认识本身并不就是真理,它随时都有被证伪的危险,但被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长期检验正确的科学认识具有真理性,真理性的知识对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指导作用。尽管要想说明当时的万有引力定律、质能方程式和日后的发射宇宙飞船、爆炸原子弹之间的关系相当困难,但科学原理中蕴涵的巨大、长远的经济价值随着科学技术化的出现愈发突出。

  科学(这里主要是指自然科学)必须经过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这是技术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科学理论要转化为生产力,一般首先要经历一个向技术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过程可定义为科学技术化。”[3]因此,科学技术化就是从科学理论向技术实践、从认识自然物向创造人工物的转化过程。这不仅是科学知识形态转化为技术发明形态的过程,而且是缩短科学与生产之间的距离,使一般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所以,科学技术化的实质就是以实用为价值取向,把“虚”的科学物化为“实”的技术的过程。

  不管科学和技术存在着多少种定义,但科学主要是一种知识体系、技术主要是一种工具体系是公认的观点。所以科学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务虚”或“求真”,科学成果主要是理论或观念上的东西;技术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务实”或“致用”,技术成果主要是发明或实物上的东西。生产力中包括的科学一定是技术化或者是物化了的科学,所以,科学技术化是一个由虚到实、由理论到实践、由解释到创造、由抽象到具体、由精神变物质的过程。这一过程至少可分为科学原理的对象化和技术原理的实物化两个阶段。

  1.科学原理对象化

  科学原理对象化就是从科学原理转化为技术原理的过程。作为关于实现一定技术目的的途径、手段、方式和方法的理论规范,技术原理也要表现为知识或理论的形态,也要采用概念、符号、公式、流程图等理论形式。但是与普适的科学原理不同,此时的技术原理已经是与实际的技术对象、技术过程、工艺流程等直接相对应,具有很强的对象性和具体性。如果把科学原理看成是普遍性的原理,技术原理就是与具体对象相联系的特殊性的原理。在科学不发达的时代,技术原理的根本性突破主要是人们生产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而在科学突飞猛进的现代,技术原理的重大变革无一不是科学原理对象化的产物。只有在深入研究固体物理学的基础上,半导体晶体管的技术原理才得以建立;只有发现了受激辐射原理,激光器的技术原理才最终提出。如果说科学原理所揭示的是天然自然的规律,那么技术原理揭示的就是技术系统即人工自然的规律。所以,从技术发明的内在机制来看,新的科学理论所预示的技术端倪并不能直接导致技术发明,它还需要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逐步把科学原理的普遍规律转化为技术原理的特殊规律,从而为技术发明提供最直接的理论支撑。

  2.技术原理实物化

  然而,有了技术原理、设计方案还不等于就有了可以实际应用的技术,没有实现技术原理所必须的物质手段和工艺方法,再好的想法也只是空中楼阁。技术原理实物化就是从技术原理转化为技术发明和物质手段的过程。内容再丰富、原理再正确仍旧是知识、学理,没有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就不成其为现实技术。从本质上说,技术就是方法、手段和工具,它不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更为重要的是把技术原理落实在物质材料上,制造出新的产品,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通过电流把灯丝加热就会发光,这样简单的白炽灯技术原理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已经明了,但白炽灯泡的改进使用金属钨丝做灯丝,充入惰性气体防止灯丝烧断直到20世纪初才告完成;热核聚变的物理学原理是人们已知的,20世纪50年代也曾尝试爆炸过氢弹,但如何实现可控热核聚变用于发电,至今尚未找到实用化的具体条件。因此,物质材料对于科学技术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制约着技术原理能否最终转化为实用技术。目前新材料研究的前沿是纳米技术,有人甚至预言,纳米技术不仅会带来世界性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而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化。

  总之,从科学原理到技术发明的转化并不是一个简单过程。科学技术化需要一系列的中间环节,也需要经历一些时间。如果具备了这些中间环节并且具有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科学就能较快地转化为技术并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因此,科学技术化缩短了科学与生产之间的距离,使知识转化为商品进而通过产业化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科学技术化也是创造人工物形成人工自然的过程。相对于天然自然(第一自然)来说,我们把人类有目的地改造、创建、加工过的自然界叫做人工自然(第二自然)。在这个意义上,科学技术化是控制和变革天然自然的过程,是创建和加工人工自然的过程。如果说科学原理是反映天然自然的规律,主要是以解释世界为己任,技术原理反映着人工自然的规律,为改造世界做好理论准备,那么技术发明和物质工具本身就已经作为人工物成为人工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譬如,自20世纪50年代贝尔实验室成功推出晶体管以来,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一代代地发展,乃至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以微电子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人工自然中。归根结底,科学技术化的价值取向是实用,是满足人的需要。当物质生产和生活遇到技术困难而停滞不前时,必然要寻求更加实用更高效率的途径。正如齐曼所言,进入博物馆或成为化石的技术(器物层面的技术)不见得不好,只是因为用起来成本太高[4]。

  二、以盈利为价值取向的技术产业化

  技术,特别是以工具或机器为代表的物质性技术无疑是生产力,“不以生产为基础的技术和没有技术的生产都是不可能的”[5]。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些很好的技术成果因缺乏资金躺在专利局里无法向生产和盈利转化,而另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又因缺乏好的技术项目找不到新的投资方向,这就造成了科技资源和生产资本的双重浪费。因此,技术与生产并不是完全同一的东西,这里还有一个技术的相对独立性和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问题。技术发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实践性,是以实用为价值取向的人类活动,这一点和科学发现、科学理论的提出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但是在技术发明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探索性、不确定性和创造性,这一点与科学活动又是相似的。所以,实验室里的技术只有形成产业链才能真正得到推广应用,企业也真正获得主导产品的支撑从而实实在在地盈利。“新技术始于发明,成于研制,终于应用;而新的产业始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成于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定型,终于批量的产品和效益的产出。”[6]因此,技术产业化就是基于“有利可图”或者是以盈利为价值取向,把专利技术、实验室技术转化成商品或产业技术的过程。

  由单纯的技术运作方式转向技术与资本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是技术产业化的本质变化。通过资本市场提供的资金,把单一功能的技术研发部门变成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借助市场营销把尚不能直接为人类所利用的技术转化为直接为人类服务的商品,并由此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这是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做好产品只是第一步,产业化的关键是形成一个包括研发、扩散、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诸环节在内的产业链。这一过程至少可分为技术的商品化和商品的社会化两个阶段。

  1.技术商品化

  技术商品化是指把专利或实验室形态的技术(技术发明、样品或样机)转化为进入市场的现实商品的过程。技术上可行的产品在生产上未必可行,换句话说,实验室诞生的技术产品不等于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技术商品,二者之间还需要一个转化过程或“二次开发”。技术成果首要的是先进性,而技术商品首要的是经济性,是需要考虑成本和利润的技术。实验室技术往往只考虑到技术原理的正确性和技术应用的先进性,为了取得预期效果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商品化的技术必须是“用得起”和“划得来”的技术,既能让大多数消费者买得起又能给生产企业带来利润。海水淡化尽管在实验室里已是成熟技术,但是提取一吨淡水的费用远远高于用火车或轮船从远处调一吨水的费用,这种技术就无法商品化。我国的一些技术成果(特别是环境保护技术)难于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应用成本过高。其次,技术的商品化还要考虑到使用上的方便性。实验室技术的发明者和使用者往往是知识层次较高的专业人员,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对于他们是专业知识的合理延伸。但是商品化的技术是面向各种层次和知识背景的消费者的,操作过于复杂(例如,有些电子产品的说明书好像专业书籍)的技术就难以商品化。第三,技术的商品化还应考虑到适应性。一项技术成果被纳入生产生活系统必须有其他相关环节与之配套,否则就会由于“短板效应”形成不了现实生产力。我国在技术成果扩散应用上常见的困难就是“不配套”,自主研发乃至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因原材料、能源甚至生产和管理人员素质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例子屡见不鲜。所以,技术的商品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缺乏经济性、方便性和适应性的技术只有潜在价值,而不会变成生产力,更不会带来经济效益。

  2.商品社会化

  技术的商品化完成了科学技术从一般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飞跃,为技术产业化奠定了物质基础。然而技术的商品化阶段并没有把追求转化的最大效益作为目标,科学技术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还仅仅局限于物质层次和较小范围。而我们不仅希望技术成果能够成功地转化为商品,更希望把小商品经营成大产业(譬如,围绕着移动电话衍生出彩铃业、短信业等新兴产业)。作为技术产业化的第二阶段,商品社会化是指以追求产业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技术商品生产和价值实现的批量化和社会化过程。如果说从科学原理到技术原理、从技术发明和样品到技术商品的过程都是从“虚”到“实”,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那么,商品社会化的最终结果是从“实”到“虚”,即商品的价值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把蕴含在商品中的人类科技复杂劳动还原成巨大价值并获得价值增值是产业化的终极目的。如果我们把此前的一切活动都看成是“助跑”,运用产业化规律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则是“最后一跃”,只有跳过这个“龙门”,科技企业才能从鱼变成龙,科学技术才能真正转化成巨大的产业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技术的商品化和商品的社会化、产业化也不是一回事。商品化可以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来完成,社会化必须由形成一个产业链的企业群来完成。商品化主要的“瓶颈”是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社会化主要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发育成熟程度。商品化的标志是生产出可以进入市场的商品,社会化的标志是把技术发明转变成巨大的产业并获得最大的效益。商品化过程的主角仍旧是拥有技术优势的发明家和工程师,社会化过程的主角则是拥有资本优势的投资家和企业家。商品化过程中企业生产的规模小、批量小,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对文明的推动力小,而产业化了的企业群经营的规模大、批量大,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对文明的推动力大。尽管如此,技术产业化这两个阶段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的界限也是相对的。就像提出技术原理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实现原理的物质条件一样,在技术商品化的阶段必然要对市场需求和盈利前景进行预测。

  三、从科学技术化到技术产业化:确立技术产业化的思想基础

  从哲学的角度看,产业就是人工物的社会性生产和扩散的过程。如果说,“科学技术化”主要是致力于“人工之物”,控制天然自然和创造人工自然的过程,那么,“技术产业化”就是致力于“社会之物”,大规模地生产人工物和创造社会自然的过程。全面深刻地认识从天然自然经由人工自然走向社会自然,深入研究科学技术化、技术产业化的规律和机制,积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正是产业哲学旨趣之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和产生最大效益,当然要以该成果符合规律、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为前提,但这种转化的条件却不在于科技成果本身,而是在于科技成果之外的社会经济条件。要转换观念,区别科学技术化与技术产业化过程,确立技术产业化的思想基础。

  1.转化的融资渠道从以科研基金为主转向以社会基金为主

  科学技术化和技术产业化的融资渠道是不同的。由于科技研发之初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甚至有些基础科学研究本身就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科学研究直至技术化的整个过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基金(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其他政府部门管辖的基金)支持。但是随着技术产业化过程的加深,不仅资金的需求量和面临的风险加大,与高风险相对的高盈利的预期也在加大。而这正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基金(这方面一般是风险投资基金)作用的最好时机。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收回投资:一种是找一家大的优势企业集团以合适的价格收购,从股票转让中收回投资;另一种则是在专门的证券市场(比如美国的NASDAQ)帮助公司上市,在企业的股票大幅升值时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到了这个时候,高科技创新企业也已经成为一个度过了风险期的高成长型企业。所以,产业化的实质就是如何使技术这个鸡蛋孵化出成千上万的小鸡,技术的问题已经解决,关键是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和发挥资本运作的智慧。

  2.转化的主体从以科技人员为主转向以企业家为主

  科学技术化主要靠科技人员创造性的劳动,把科学和技术原理变成实用的技术产品。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决定着能否向生产转化以及转化的成功率,所以要为此时的“主角”即发明家和科技人员创造出宽松的科研环境。但技术产业化的“主角”应该转向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他们能够准确地把握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机遇,规避各种风险,扩大市场占有率直至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我们要重视科技人员的创新劳动,也要尊重经营者和决策者高超的管理劳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尤其要完善技术市场、中介市场和资本市场,政府要为发明家和企业家的联姻创造良好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发明家和企业家才能像接力赛一样把科技的“火种”转化成熊熊的产业之火。

  3.转化的载体从科研机构转向生产营销企业

  在我国,科学技术成果多数诞生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因为这里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和高层次的智力资源。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选择竞争战略以及怎样进行盈利和成本核算又是这些技术专家所不擅长的。因此,技术产业化的载体必须从科研机构转向企业(或者是把科研机构企业化并推船入海),使科技成果从受智力支撑转向受资本支撑。为了保障发明人和所在单位的权益,可以把科技专利折算成股本金作为出资额来分配收益并承担风险。在产业化过程中,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各个相关企业都是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使产业化功亏一篑。无论是科技项目的所有者单位,还是资本所有者企业都无法独自完成产业化任务,唯有紧密结合、精诚合作才能使转化成功。

  4.转化成功的评价标准从先进性转向盈利性

  技术发明就是为了解决生产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从而满足人类需求的实践活动。先进性和实用性是评价技术价值的首要标准,在实验室或中试基地做出新的样品就是科学技术化的成功标志。然而产业化的评价标准则是创利,这是产业化的目的决定的。技术成果在实验室里问世仅仅是产业化的开始,把这颗“种子”打造成商品并规模化地生产和销售,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才是产业化成功的标志。中国的发展进入到了关键时期,不仅要把经济增长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之上,更要使科技研发面向产业调整和升级,不仅追求科技成果的高与新,而且要把产业化和经济效益置于优先地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经济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1.

  [2]波普尔K。科学发现的逻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242-243.

  [3]周春彦。科学技术化技术时代的科学基础[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1.

  [4]ZimanJ。Technologicalinnovationasanevolutionaryproces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3.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6

  加强技术转移工作是大学的历史使命

  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技术转移是构成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如何运用技术经营手段打通技术转移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瓶颈,加速实现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已成为我国科技和经济政策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明确指出:“大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2006年8月,在上海召开的“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圆桌会议”上,科技部徐冠华部长指出:“我们现在面临的是要建立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转移机制。在这方面我们的任务非常艰巨,相应的机构、政策、法律基本上都是空白点,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现阶段,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二是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三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四是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五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大学为主体,从技术转移的视角来理解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五个部分就是: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转移,加强科研院所与高校间的技术转移,加强军民之间的技术转移,加强区域之间的技术转移和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自身的建设。

  新时期大学科技创新链条的构建

  大学的科技创新链条如何构建是关系大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北京科技大学的创新链条由如下几个环节组成:(1)了解国家及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科技需求;(2)搭建自主创新平台;(3)开展科学研究、创造创新成果;(4)加强技术转移、实现成果转化。在“国家科技大会”和“北京市科技大会”精神的指引下,北京科技大学努力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了“转变三个工作理念,闯出三条创新路线,盯住三项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框架。

  在“十五”期间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十一五”开局之年在针对国家和企业需求搭建自主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取得跨越式发展,先后承接了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下的“重大工程结构材料服役安全试验装置”,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支持下的“材料科学数据共享网”和“材料自然环境腐蚀试验台网”,教育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专项支持下的“冶金与新材料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等重大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必将大大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水平,为国家输送更多的创新成果。

  加强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

  在了解科技需求、搭建创新平台、创造创新成果的同时,北京科技大学对技术转移工作也非常重视,并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十五”期间,学校共产生科技成果近千项、获国家和省部级奖励128项。丰硕的成果为学校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科技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

  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开展联合开发,帮助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十五”期间教育部与宝钢、鞍钢、武钢、首钢共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校与首钢、首创纳米等40余家企业共建了联合研发中心,与2000余家企业开展了联合研发。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经费从2000年的1亿余元增长到2005年的5亿余元,帮助企业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科技问题。

  与科研院校共建研究平台

  加强与科研院、高等院校之间的结合和资源集成,加强社会公益科研体系建设,形成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学校与北京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机构发起成立了国家新材料工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与国内100余所、国际50余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在新材料、冶金等领域共建了研发平台。

  加强军民技术开发

  加强军用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十五期间我校共承担军工项目90余项,产生成果数十个,2006年初我校通过了“军工产品ISO9000认证”。

  加强技术转移工作

  加强区域创新能力的支撑和区域间的技术转移,北京科技大学利用自身的科技创新优势与北京市开展广泛合作,“十五”期间与360多家企业、累计合作项目510多个,合作经费1.2亿元,获国家及市级奖励30余项,与北京市教委、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工促局、乡镇企业局、海淀、延庆、宣武、顺义等政府部门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中关村科技园的有机组成部分凝聚了140余家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中小企业。

  培育中介服务机构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7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机制

  [中图分类号] F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24)2-64-3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Guangxi

  Dong Tingmei

  (Guangxi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ning Guangxi 530022)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Guangxi since “the 12th Five-year plan”, points ou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problems of Guangxi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researche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peed up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Guangxi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fluencing factors; mechanism

  “十二五”以来,广西紧扣创新发展新要求,推动落实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释放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科技成果的巨大潜力,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

  1.1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效提升

  一是科技成果登记及应用水平有效提高。“十二五”期间,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数量大幅度增加,共登记科技成果3 874项,投入实际应用的成果3 332项,占86%。仅2013-2015年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共新增利润1 805.25亿元,新增税金133.02亿元,出口创汇20.47亿美元,节约成本68.93亿元。二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增强。“十二五”期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由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有2 470项,占41.73%;支持科技计划经费为8.97亿元,占全部科技计划经费的42.21%。柳州高新区内企业以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为主攻产业,上汽通用五菱宝骏基地二期的顺利投产,东风柳汽乘用车基地二期、商用车一期项目的落地,实现了“BS3底盘自主正向开发设计”“CN100MCE整车轻量化开发”“东风柳汽B+系列发动机关键技术”等一批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研发成果的转化落地,全国百万整车制造先进基地布局顺利完成。三是高校科研院所促进成果转化实力增强。“十二五”期间,广西高校承担了企业委托的科技研发和技术咨询项目经费超10亿元,有442项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比“十一五”的147项增长200.7%[1]。

  1.2 技术交易稳步增长

  充分利用广西科技活动周、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等区内外科技展会活动平台,专题组织科技成果对接专场活动。“十二五”期间,开展大型对接活动40余场次,累计组织企事业单位11 580家参加对接,展示推介科技成果和产品21 000多项,促成项目签约1 085项,实现技术成果和产品交易326.82亿元。2016年上半年,全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82项,比2015年同期增长147%;登记输出的技术交易额1.83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102%。广西本地吸纳全国(含广西)技术767项;登记技术交易额15.04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65.0%。

  1.3 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持续完善

  一是广西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6年9月,全区共有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6家(其中含部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家),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102家,技术合同登记点15个,专利机构总数达到39家。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协作网络成员单位也达到1 188家,其中东盟国家成员单位393家。二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不断完善,2016年,全区共有163个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和35个县域特色作物试验站,建设了3个部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13个自治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了19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设立88个综合试验站,大力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4 科技成果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2015年以来,广西出台了多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并出台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方案》《广西工业创新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全区技术市场发展实施方案》《广西科技成果登实施细则(修订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任务安排指标》《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等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列入对各地市的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了政策环境[2]。

  1.5 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大幅增加

  一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专项,2012-2015年,科技厅设立专项,安排科技资金2亿多元,支持了700多项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重点支持冶金、机械、电子信息等“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根据各地产业规划布局进行针对性立项资助,如支持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高重频激光用RTP电光晶体水热法生长”成果转化,帮助地方建立支柱产业技术创新转化高地。二是2015年、2016年共安排转制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5 015万元。在专项的引导支持下,23家转制院所取得长足发展,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建设了22家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一批“名牌产品”“品牌产品”投放市场。2013-2015年,转制院所成果产业化项目累计完成总产值12.5亿元,产品销售收入11.2亿元,累计开发新产品112个(其中已投放市场94个),获得科研成果75项。三是引导市财政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中,柳州市本级财政每年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15%以上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农业发展经费20%以上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南宁市2015年开始每年安排科技合作专项经费1 000万元,支持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开展高校院所专家服务县区科技大行动。

  2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分析

  尽管广西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形势依旧严峻,亟待解决。影响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经济衔接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激励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事业单位落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困难,一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实行单位工资总额管控制度,造成成果转化收益的绩效工资顶到工资总额天花板,无法发放的实际情况;二是科研团队的奖励需要先有预算才能支出,造成成果转化收益次年才能奖励给科技人员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3]。

  2.2 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技术市场活跃程度不够高

  2015年,全国技术市场共完成技术交易30.7万项,合同金额9 835.73亿元,广西通过全国技术市场完成技术交易3 394项,合同金额58.48亿元,分别只占全国总项数和总金额的1.1%和0.6%。无论是技术交易的项数,还是技术交易的金额,我区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都还存在较大差距。

  2.3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量偏少,技术转移队伍有待进一步壮大

  目前,我区仅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6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量偏少,这与我区持续和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相适应。

  3 加快推动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3.1 多措并举,激励做大科技成果总量

  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激励引导政策,强化对加强专利保护,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建立政产学研用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多措并举,做大科技成果总量;加强对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调动单位和个人积极性,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4]。

  3.2 加大投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3.2.1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在广西将设立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及风险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投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平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2.2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支持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出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开展执法检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强度,使企业逐步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3.2.3 制定和出台企业购买技术成果补助办法。对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广西转化落地的企业,实行普惠性奖励性后补助政策,促进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2.4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的政策,调动单位的积极性。

  3.3 疏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尽快开发建成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库及技术需求信息库,加快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和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包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促进技术供需对接。建立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一批综合性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基地,组织开展国内外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网上、网下的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立体推进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4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激励引导政策,坚持搭建平台聚人才,多措并举育人才,优化环境留人才,不断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保护,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采取执法检查,出台政策保护措施,建立起保护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研发团队及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奖励支出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落实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提高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市场交易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一支懂市场、懂技术、善协调、会经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

  [1] 刘海波,肖尤丹,靳宗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2013(8):26-33.

  [2] 胡振亚。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转化模式和激励机制[J]。求索,2012(12):173―175.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8

  关键词: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

  0 引 言

  科技在今天的世界经济增长中所作的贡献越来越明显,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中75%以上都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日本、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80%,我国约在30%左右。从根本上说,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其主导作用的在于市场,造成目前“成果多、转化少、推广难”现象的症结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科技成果的需求方――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量及迫切性在目前情况下尚未达到空前高涨的水平,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未理顺,科研项目数、科研经费数、数、鉴定成果数等指标是高校科研工作追求的主要目标,存在着“重理论研究、轻实际应用”的问题,导致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离,许多的科技成果也仅停留在研究阶段。

  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近万项,而转化率仅为10%~15%。2002年中国高校技术转让和专利出售仅占全国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的13.2%,远远不能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发育不充分,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尚未建立;一整套支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制约着以“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征的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高校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应用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内少数高校率先设立了专门用于科技成果预研、关键技术攻关的技术创新基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内自主研发项目为支持对象,利用学校自有资金加社会资金完成当前普遍存在的实验室成果与企业需求之间的衔接阶段,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落户企业。南京大学就是少数尝试这种做法的高校之一。

  1 校内技术创新基金的来源及资助类型

  南京大学于2004年底设立南京大学技术创新基金。基金资本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学校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支持、社会资金赞助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地方政府支持的基金部分,专门资助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社会赞助的基金部分,优先资助出资人有意向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基金根据学校内科研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分3种类型给予支持。

  第一类是技术创新预研项目基金,该类基金主要为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具有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而设立,

  第二类是重大关键技术项目基金,该类基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解决工程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而设立。

  第三类为技术推广引导项目基金,该类基金是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及时将具有时效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成果推向市场而设立。

  2 校内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举措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南京大学也引入了数项较有创新性的举措。

  首先,在项目源选择过程中,在校内科研人员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学校相关部门聘请专业市场调研公司对项目潜在市场及客户进行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反馈项目组,由项目组根据调研结果对申请项目进行合理化改进。

  其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以校外专家为主,包括行业企业分管技术高层、行业政府部门职能领导、知识产权专家、风险投资从业专家等,力求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科学。

  再次,在项目立项前,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商议选定项目经理,签订学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三方协议。其中项目经理可由项目组成员担任也可从校外聘请,其职责是帮助项目开展推广工作。

  最后,学校相关部门实时跟踪项目运行过程,通过设置考核节点对项目进展进行阶段式管理,对于出现重大市场环境变化或者重大人员变化的项目及时进行研究方向调整或及时中止项目,力求将风险将到最低。

  3 校内技术创新基金的成效

  通过近3年的基金投入,南京大学已经培育出一批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的优秀科技成果。其中若干项目已经在省内外开花结果,为合作企业及地方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如基金首批支持的“生物质气体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技术”项目,在短短3年时间内与南京企业合作参与了南京、上海、常州、福州、泰州、宁波等地填埋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所有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垃圾填埋气处理量6 700Nm3/h的能力,年发电量7 200万度,年产值4 894万元,年减排温室气体50.7万吨(折合二氧化碳量),可实现年减排交易额约1 014万欧元。这些项目的实施为南京合作企业新增产值近千万元。

  此外,通过学校基金支持,众多项目进入部级项目行列如科技部863计划、国防科工委项目等,在得到这些部级项目支持后,这类项目在研究质量及社会影响力方面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最终在地方产业化起到了催化作用。

  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仅仅依靠资金支持来培育项目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还是有限的,高校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把学校办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看成是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自身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改善自身环境。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102789.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广告创意策划方案
下一篇:月报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