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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本文目录一览:

★、资本充足率篇1

★、资本充足率篇2

★、资本充足率篇3

★、资本充足率篇4

资本充足率篇1

  一、国际及国内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巴塞尔通过了《巴塞尔协议》,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全部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

  其中: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依据上面的计算指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新规定主要集中在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计量以及增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上。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要求/总风险加权资产≥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办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

  3、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新《办法》规定交易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规定了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期权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的计算标准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二、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和我国金融体制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距离。

  (一)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没有一家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到了1997年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提高以外,其余三家的资本充足率水而下降。1998年财政部定向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从而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甚至超过8%。但是,到了2000年各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再次降低。一直到2004年一月,国家注资450亿美元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才有所提高。

  (二)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表2)

  从上表可以直观地看出,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五大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高一些,但由于规模的扩张,形势也不容乐观。尤其是深发展,2003年、2004年的资本充足率居然不达标,这也给其他行一些警告。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近几年来,国家曾采取了重大措施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尽管做了不少措施,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资本状况仍不乐观,这就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一)内部积累。商业银行能否从内部增加资本,首先要看银行的创利能力,即有没有利润。商业银行要想增加利润,有两个途径:一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断的创新中间业务的品种,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利润结构得到改善,从而增加内部积累;二是降低不良贷款数量。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加快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加快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从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外部积累。尽管内部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还不足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更多的关注外部积累。一是国家注资。政府注资是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但不是长久之计;二是股份制改造后上市。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三家上市银行――深发展、浦发行和民生银行正是通过上市提高了其资本充足率。我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情况的计划是:2004年建设银行上市,中国银行完成改制;2005年中国银行上市,工商银行完成改制;2006年工商银行上市,中国农业银行完成改制;2007年农行上市。在短期内,想让国有商业银行全部上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一种长期策略。

资本充足率篇2

  关键词:资本结构 充足率 盈利能力

  一、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肆虐全球的2009年,中国能够完成GDP 增长8%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近10 万亿元的贷款的投放,但这也造成了各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度告急。2010年三季度以来,国内各大银行普遍出现了资本充足率下降的现象,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也一度逼近了8%的红线。

  面对2009年大量发放信贷所造成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各大银行都多次采取措施,多途径融资,以使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线以上。2010年,交通银行通过A+H股配股方案,补充核心资本;中行也通过发行A股可转债,补充附属资本;建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充实公司资本。2011年,农业银行完成了500亿元次级债的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附属资本。除此之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多次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活动。

  二、银行资本金概述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单个银行及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最重要指标,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内部防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在银行资本中是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长期占用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的永久性资产。附属资本中的长期次级债可以较为迅速的筹集资本已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次级债券最终也是需要偿还的,且其比例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因而它只是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的临时性措施。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注资形成核心资本比重过大

  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 亿元特种国债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当年基本达到了8%的最低要求。1999 年以后,中央政府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国有商行共1.4 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解决了四大国有资本监管不达标的问题。之后,中央政府又多次通过中央汇金向中国建行、工行和中行注资。提升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核心资本充足率过高的现状。

  (二)附属资本不足

  就资本结构而言,发达国家银行平均都拥有占资本额50%以上的附属资本,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附属资本金在总资本金中所占的比率更小。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状,极大制约着抵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对风险认识不足,资本管理技术欠缺

  我国银行业在业务经营和投资中,对银行面临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极端损失尚没有客观量化分析,对于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更没有足够认识,对于通过将风险量化作为成本定价转移到预期损失、或者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均处于初步研究阶段。

  (二)业务结构不合理

  银行业务结构的不合理体现两个方面。首先,信贷比重过大,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占据了约60%的比重。其次,中间业务发展滞后,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上市银行通过中间业务获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到20%。

  (三)盈利能力不足

  我国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与英国银行业平均26%、美国银行业平均20%的收益率相比相距甚远。2008年,南京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只有1.55%,但这却在我国14所主要的商业银行中位居榜首;可见,我国商业银行运用资产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改善资本充足率结构相关建议

  (一)从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自身经营来看

  业务多元化、平衡发展。商业银行需改变极度依赖信贷业务的经营理念,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零售业务等,向业务经营向多元化、创新化发展,以拓宽自身盈利渠道,增强盈利能力。

  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通过把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二)从外部监管方面来看

  加强监管力度,控制银行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银监会应依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出台并适时调整相关法规条款,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灵活制订政策,留有调整空间。一方面鼓励银行做好自身的资本补充规划和资本使用规划,达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银行进行个别性指导,避免出现一刀切所带来的整体性损失。

  参考文献:

  [1]吕东。10 万亿信贷难担结构调整重任银行业摆脱信贷依赖或成关键[J]。中国证券报, 2010(01)

  [2]赵艳,张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的改善研究――来自中国上市银行的数据[J]。金融与经济,2009(08)

  [3]李振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资本管理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 2006.(04)

资本充足率篇3

  6月11日,建设银行(601939.SH;00939.HK)公告称,将发行不超800亿元的5年期次级债,用于充实该行资本。此前不到一个星期,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500亿元次级债刚刚完成发行。光大银行高层更是表示在H股上市后,还将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

  多家银行高管冒着“食言”的风险进行再融资,究其原因在于银监会对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或将更为严苛。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包括银行间资产、房地产开发贷、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等业务的风险权重上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压力进一步扩大,也使市场再一次担心银行又将面临新一轮的融资需求。

  不过,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上述新规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征求意见稿,只是在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内部做了测算。目前,六家银行已经将测算结果上报给银监会,银监会国际部正在汇总各家银行的意见,还将就具体细节进行修改。

  “大家对这个还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理论基础不够。”某国有大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将部分银行业务的风险权重分别进行了上调和下调,这方面并没有合理的政策依据和理论依据。对此,银监会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这令银行不够信服。

  争议新规

  征求意见稿中遵循了5月初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设定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额外明确了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应为核心一级资本。

  这样算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资本要达到9.5%,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要求为8.5%。目前尚有一些银行与这一指标存在差距。

  对于新规争议最大的,不在于此。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归纳,银行的三大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在三大风险的资本计量上都做了细微调整,其中争议较大的是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在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中,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时,可对特定的高风险资产组合使用大于或等于150%的风险权重,甚至最高一档的权重达到了1250%。

  “权重是反应风险本身的,不应该跟着政策走。”某国有大行财务部负责人指出,风险是相对客观存在的,不能由具体的要求去定义风险的大小。

  在上述财务部负责人看来,如果从数据测算上看,资本金是挺有压力的。而如果从理论上看,就没有那么大压力了,因为他们觉得最终的实施方案不可能就是现在的版本。如果真要这样做,一定会有配套政策跟进。新资本监管新规只是一个指引,但是不能落地,在细则没出来之前,是无法实施的。

  银监会对外公开的表态是,按照已经公布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正在起草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精神均已体现在《指导意见》中,目前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待征求意见稿定稿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仅试点银行内部人士对此征求意见稿持保留态度,银监会内部也有不同看法。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介绍,对于具体细节的调整,银监会内部也未对资本充足率计量的修订形成一致意见。

  从最初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的初次成稿,到2003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巴Ⅱ”),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的监管几易其稿。

  银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又俗称“中国版”巴Ⅲ,其标准比国际上的巴Ⅲ最低标准还要高,而且在达标时间的规定上,要比国际上的要求更短。

  中国银行业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巴Ⅱ。按照安永金融服务合伙人蔡鉴昌的说法是,“国外银行也是循序渐进达标的,而中国的这些银行,巴Ⅱ还没达标,就直接奔着巴Ⅲ去了。”

  银监会要求有条件的银行在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在2016年底达标。蔡建昌认为,“中国版”巴Ⅲ的独特点在于很多银行巴Ⅱ还没有达标先要达标巴Ⅲ。

  某业内人士指出,尽管银监会对银行业日趋严厉的监管趋势已经形成,但是此意见稿的最终实行方案可能会在时间上和具体指标上有所妥协。

  另外,各界对银行资本达到怎样的标准更为合理存在争议。到底银行的资本要多少才是合适的?农业银行战略管理部资深分析师付兵涛认为,在逆周期审慎监管的思路下,监管部门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办法,监管层也是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的。银行是信用创造的体系。按照这种一直不停的提高资本的要求,银行就很难会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了。

  喜忧参半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已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并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资产应当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权重法需要对银行账户表内外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现金类资产、债、金融机构债等。而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在于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资产池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进行适当的估计。

  对此,申银万国的研究团队测算,权重法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将有17~192个基点的下降,而内部评级法下有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有所上升。“随着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推行,如果银行不尽快转向内部评级法,2012年上市银行资本缺口将约为4000亿左右”。

  根据银行间资产、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上调,非按揭类个人贷款风险权重和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调的假设下,申银万国测算,对宁波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在1%以上,其他银行影响在0.1%~0.8%的范围内,对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的影响最小,仅为0.1%。

  蔡鉴昌分析,部分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的增加,是出于流动性的考虑,而增加了一些同业债权权重是为了控制银行系统内的风险。基本上所有对资本的要求提高都是与风险相匹配的。

  而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来测算,申银万国测算发现,在当前的静态资产结构条件下,除华夏银行有所下降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其中南京、民生、深发展、光大、招行等上升幅度均在2.8%以上。

  以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1.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66%。在权重法下,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上升和小企业贷款余额风险权重下降,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下降0.2%和0.1%,刚压红线。而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上升1%和0.8%。

  据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向记者透露,目前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已经建立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计算模型,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因此,这些银行会尽快转向内部评价法,因此新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对其影响并不那么可怕。

  不过,该分析师也指出,由于受地域限制、行业限制、数据统计限制等,一些中小型银行还无法采取内部评级法来进行测算。因此中小银行只能采取权重法来测算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大行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再考虑资本金补充的问题,而小银行就变得很迫切了。

  业务转型

  经历过2010年银行大规模的融资之后,市场已经开始对银行融资事件谈虎色变。资本补充确实能快速解决银行资本充足问题,但是“融资-放贷-再融资-再放贷”这种循环往复的方式只能解决银行特定时期的一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根除银行资本达标的顽疾,顺应经济特征的变化,商业银行应着力推进经营转型。

  监管环境的改变,也正在倒逼银行转型。

  “新监管政策无疑会增加银行的资本压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充足率等系列问题,关键还是要转变银行经营方式和业务结构,提升中间业务的比例,然而一切转变都需要时间。”工商银行投行部副处长史晨昱认为。

  “调整银行结构的导向意义是很明显的。”付兵涛指出,在调高部分业务风险权重的同时,银监会也放松了对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监管限制,这被业内视为银行业转型的机遇。

  银监会新规中很重要的方面是意图扩大零售业务的占比,这在过去几年的转型中一直不明显。随着银监会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十条”措施的出台,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也在风险权重方面有所“松绑”,对银行转型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付兵涛认为,如果银行业务转型成功,对资本的依赖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大压力,并会降低对贷款的依赖。

资本充足率篇4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6月上旬向商业银行发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此举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是资本充足率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全面覆盖各类风险的核心指标受到格外关注,并应满足国家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抵御单一银行风险和银行业系统风险。

  二是加强和健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率管理不单是银行管理层操心的事,而首先是商业银行董事会要承担最终责任的大事,且如果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其董事会需要履行的职责更多更重。

  三是商业银行内部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内设部门需要充实和加强,原则是不能只有一个管理部门,而应有多个管理部门,且这些部门相互之间还应独立。

  四是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应更加全面适用,不仅应满足风险评估、资本计量、资本充足性评估和报告的需要,还应支持各类涉及资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填报;不仅要满足银行法人的内部管理,还要满足集团并表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外部监管检查评估的要求。

  五是对资本定义做了新的明确,对核心资本、一级资本采用了巴Ⅲ的新规定,虽然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并未提高(仍是8%),但做了多项扣除后,可能原标准下的10%能达到新标准的8%―9%就相当可观了。

  六是对各类风险资产的权重比例做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增加了多项超过100%风险权重系数的高风险信用资产计量,并把操作风险纳入加权风险资产之中计量,明显会加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压力。

  七是资本评估程序更加严格,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自行确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八是监督检查标准提高,分类处罚措施更多样、适用和严厉。

  九是信息披露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而不是简化披露。

  十是实施时间在即,从2012年起即要实施,可以说是迫在眉睫,不容迟缓。

  针对上述影响,商业银行强化对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必须实现“五个结合”:第一是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第二是资本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第三是境内发展与境外发展相结合;第四是主业经营与副业经营相结合;第五是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

  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家银行向市场融资的步伐、频率或数额都会加快或加大。如不出所料,从2012年起也许会成为一个常态,不说是年年都会有新动作,也会是隔年讲一个或几个新故事。除非控股大股东同意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否则商业银行仅靠自己当年增长的利润是弥补不了日益加码的资本监管缺口的。

  资本广开源的同时,银行还必须在资本运用、资产扩张、成本消耗上节流。仅从信贷渠道上分析,至少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在贷款期限上增加短期贷款,减少长期贷款,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系数;在贷款对象上增加个人或小企业贷款,减少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的大额授信贷款,因为后者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提高了,用同样的资本就会比前者少办事、少创收;在贷款产品上增加风险调整后收益大的贷款,减少收益小甚至负收益的贷款;在贷款客户上增加能带来综合收益和附加价值高(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等)的客户贷款,减少只有贷款利差收入而无其他综合回报的客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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