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承诺函格式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1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1],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2],等等。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3]

  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2000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01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 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2003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于2003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其中表示:“鉴于贵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业已终止,经我司反复研究,多方论证,现就响应贵司函中所述要求我司全面承租通达大厦的事宜,郑重承诺如下:我司同意按贵司函中所列条件内容承租通达大厦。”此后,2003年11月12日,蓝天公司又向通达公司致函表示,鉴于通达大厦中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故而将年租金减少为107.8万元,并规定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 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因此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 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三)审理中的其他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而只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因为其并无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其内容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虽然蓝天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系租赁合同的要约,因为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表达了其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且如果蓝天公司作出承诺,该租赁合同将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生效,这就明确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但是,持此种见解者并不认同判决中关于要约附生效条件的认识,强调蓝天公司的承诺期限应当自2001年4月3日起算。故而构成承诺迟延。

  二、对案情和相关意见的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租赁合同。而对此问题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申言之,如果该函为要约邀请,则蓝天公司的回复绝无可能构成承诺,自然也不可能成立租赁合同。而如果该函为要约,则须进一步考察蓝天公司的回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从而成立租赁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该规定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项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主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4]:一是应当具备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二是要具备目的意思,即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须具体确定。从而能够使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接受要约,就能够达成一项交易。而且这两方面的内容均须表示出来。[5]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首先,其目的只是唤起对方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次,其目的意思也不完备,换言之该表示的内容并不完全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并不具体、确定。

  此外,从法律后果来看,既然要约邀请并不具有目的意思,因此其并不发生要约的拘束力,即便对方对要约邀请作出回应,也不能成立合同,而且,即便双方最终成立了合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未必包含在最终的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6]

  根据立法的界定,我认为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二)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从本案来看,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的《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从该函件中可以看到: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虽然表示了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其中也明确表明该合同须在“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该租赁合同并非蓝天公司承诺即可成立,而是要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再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因此,这一意思并非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所谓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是指欠缺之即不能成立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的判断应当依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就租赁合同来看,《合同法》第213条虽然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依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物、租赁期限。由于《合同法》第61条对价格条款规定了补充条款,因此严格的讲,价格条款并非租赁合同法定的主要条款。本案中,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租赁期限为20年。但问题在于,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也提及了租金问题,这种情况下,该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是未来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该函件在提及租金问题的同时,却只是确定了租金的上限,提出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显然该租金条款并不符合“确定”的要求。因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既然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自然,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在性质上也不能认为构成承诺,更不能认为蓝天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因此而成立租赁合同。

  (三)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虽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但也不宜认为其系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从该函件的内容来看,虽然并不能一经受要约人蓝天公司承诺即可以成立租赁合同。但是,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该函件中明确强调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其希望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就通达大厦与蓝天公司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该函件并非没有法效意思,只是该法效意思并非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而是意欲以该函件的内容为基础先达成一项协议,在将来条件成就后基于该协议再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

  另一方面,该函件中对将来要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部分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租金条款虽然并未确定,但其仍然确定了租金条款的上限。这就使得合同的标的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同意该函件的内容,则即便未来双方就租赁合同展开进一步磋商,也只是对租赁合同其他具体事宜的细化,而不能脱离该函件的内容另起炉灶。因此,就该预备协议的内容,仍然是具体、确定和完整的。

  三、笔者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

  笔者认为,该函件性质上应当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

  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7]。预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某项合同达成预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该合同的义务。在预约成立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此时本约并未成立,但当事人仍然是真诚的希望进行某项交易,只是鉴于当时的环境其可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就相应条款加以确定[8],或者该合同的订立受到法定形式的限制,如要式合同或要物合同,而只能先行订立预约,而对其他的内容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磋商订立本约。故而,预约的目的在于为本约的缔结和内容先做准备。[9]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通达公司《关于“ 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达了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此种意思的目的并非单纯的唤起蓝天公司的要约,而是旨在与蓝天公司在将来按照这一函件所确定的框架来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这一函件明确表达了与蓝天公司之间就租赁合同订立预约的意思。而且该函件中对未来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来租赁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尤其是其将未来合同的性质、标的等进行了确定,从而能够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订立本约。

  此外,就该函件的法律效果来看,试想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对这一函件表示完全同意,则蓝天公司的同意并非是就该租赁合同发出了一项要约,而是就该租赁合同的预约进行了承诺。根据这一预约,双方负有应当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在预约确定的框架内就该租赁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从而订立该租赁合同的义务。尤其是考虑到发出该函件的当时,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诉讼刚刚开始,究竟结果如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认为该函件系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显然更符合商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既然该函件性质上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蓝天公司在历经数年后方作出回复,显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不能成立预约,自然也更谈不上成立本约——租赁合同了。

  四、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并非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强调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非租赁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一)区分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是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较大区别:

  第一,就合同成立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则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就有可能构成承诺,在本案中,只要确认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就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成立。而该函件如果认为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即便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也只是成立租赁合同的预约,仍不能当然的成立租赁合同。

  第二,就责任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且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该租赁合同成立。在通达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有权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在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给蓝天公司使用。

  预约虽然在我国法上为一种无名合同,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也不禁止预约的订立。故而,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也同样应当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则即便该预约成立,如果通达公司拒绝履行,蓝天公司能够追究的违约责任也与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则通达公司应当履行的并非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预约的要求继续就该租赁合同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也与违反租赁合同有一定区别。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确定的租金上限来计算赔偿数额,而是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综合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租金加以确定,再根据确定的租金数额、订立该租赁合同通常需要的时间等因素来计算赔偿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预约成立,则鉴于预约中对本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预约所建立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已经相当充分确定,故而在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就未来缔约而达成的初步协议都是预约,都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了一项初步协议,但该协议所确认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并不充分确定,而且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这些义务的内容,则这些义务以及预约本身都不能生效。例如,当事人只是约定要就一套房屋来订立买卖合同,而并未提及且无法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究竟为哪套房屋,则应当认为该预约不能成立。[10]自然也就不存在依据预约继续履行缔约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区分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实践意义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不能就本约而成立合同,但是区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重要意义:

  就要约邀请而言,其性质上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当事人进行表示后,并不能发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界定,唤起对方的要约为要约的通常效果,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进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者也承认如果在此后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要约邀请中的相关内容未再磋商或有相反意思表示,且相对人对此有合理信赖的,该内容可以作为默示条款而进入合同。 [11]但显然,此种情形是以本约的成立为前提的,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单纯的要约邀请是不会一经对方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的。而且,此种情形下要约邀请只是确定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预约的要约则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无须本约的成立为前提,也并非当事人意思的推定。而预约的要约的内容则构成了预约内容的全部。

  另一方面,要约邀请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要约邀请发出后,表意人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缔约阶段。如果要约邀请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对方到其所在地进行磋商,但有突然拒绝谈判而给对方造成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再如一方在要约邀请中故意进行虚假陈述,等等。而如前所述,预约的要约在对方承诺后,则预约成立,违反有效的预约所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赔偿范围等方面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就本案而言,如下文所述,蓝天公司并未及时作出承诺,故而预约合同并不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区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究竟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还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并不很大。但是,如果相对人及时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回复的情况下,显然认定该意思表示是本约的要约邀请还是预约的要约,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谓天壤之别。

  五、关于要约能否附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自然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承诺的资格,从而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新的要约。 [12]因此,在承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构成预约的要约的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还必须要判定蓝天公司是否及时作出了承诺。而对承诺迟延与否的判断,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承诺期限的起算点,二是该期限的长短。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则在前一问题上。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要约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换言之,法院认为要约人可以对要约附生效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虽然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但其并未当然生效,而是待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自然承诺期限也应当自要约生效之日起算。

  我认为,所谓要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的见解并不妥当。其理由在于: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2

  【1】格式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2】范例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 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范例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变更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变更内容于20XX年12月13日通过杭州市余杭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3

  兹有贵校_______届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生_______,

  经考核合格,同意接收到我单位(公司)工作,经试用合格后给予办理录(聘)用手续。

  特此函告。

  (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4

  公司承诺函范文(一)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电能源或本公司)拟以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认购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下称本次交易),华电能源现就本次交易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及时向金山股份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

  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金山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之前,暂停转让本公司在金山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承诺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承诺函范文(二)

  公司投标承诺函范文

  致:_________

  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绝不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绝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4、本单位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绝不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5、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并按同煤集团和贵公司之规定,参加商务谈判。

  6、本单位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绝不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如果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投诉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

  7、如退出本项目投标,我单位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正式提出退出投标,并陈述理由,电话等口头形式不作为我单位退出本次投标的书面函件。

  8、我方承诺,不存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如我单位有幸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一次性支付招标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本单位如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以下后果: ① 没收投标保证金; ②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我方声明,以上承诺意思表达真实有效。

  投标人: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承诺函范文(三)

  售后服务承诺

  ___________(采购机构名称):

  在此贵单位组织的___________招标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号)的投标中,对于 ___________在投标中提供的___________(制造商家名称)产品和售后服务,我们 ___________(制造商家名称)确认如下:

  若投标方所投___________(制造商家名称)产品在此次投标中中标,___________(制造商家名称)将根据其与投标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向采购人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提供___________(产品名称)标准 十年售后服务。服务时段为7X24小时(星期一至星期日),服务内容为7X24小时的400热线电话支持、必要时的现场支持以及软件升级服务。

  制造商家名称:_____(盖章)

  公司承诺函范文(四)

  售后服务承诺函

  致:___________(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们___________制造商或者进口机电产品的国内总商名称)是按 ___________(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公司,主要营业地址设 在___________。兹指派按___________(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主要营业地址在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关于___________项目(招标编号:___________)要求采购的由我方制造/或进口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原厂商,我方保证为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售后服务提供__年纯正的、专业化的技术支持且在保修期内所有故障配件免费更换。

  3、我方此次向贵方提供的产品名称为: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我方保证:该产品既非试验产品也___________非积压产品,而是于___________年投产的成熟产品,且生产(完工)日期不早于____年___月;在可以预见的_____(天)内,我方没有对该型号产品进行升级、停产、淘汰的计划。

  4、我方承诺将及时提请贵方关注:相关产品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5、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原厂商全称:_____(盖章)

  公司承诺函范文(五)

  编号: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

  为双方的合作及时快捷,服务于市场,在公平、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按约定内容填写经销商订货单(合同),签字盖章后,用传真将订货单(合同)或用邮件将订货单(合同)扫描件发给AA有限公司要求供货,AA有限公司供货时双方订货单(合同)成立生效,承诺人按订货单(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二、承诺人明确如下地址、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等发出的订货单(合同)是自己的要约或承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传 真: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邮箱、传真等,应当书面通知_____有限公司。

  三、为保证按时付款,承诺人自愿提供如下财产作为抵押物:

  (1)房屋,编号:_____。(2)车辆,牌号:_____。 (3)其它权利证书。

  如承诺人提供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等)的资产, 那么由担保人在本承诺书上签字,愿意将上述资产给AA有限公司作为承诺人拖欠货款的抵押保证,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四、因本承诺函及购销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承诺函作出生效,至双方书面约定方可撤销,承诺人不可单方撤销。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

  担保人(签字):

  _____年 月 日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5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 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

  本保函所称货款指_________。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日。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货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货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货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货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_________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说明。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6

  邀请信是邀请亲朋好友或知名人士、专家等参加某项活动时所发的请约性书信。它是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日常应用写作文种。在国际交往以及日常的各种社交活动中,这类书信使用广泛。下面是课堂作文网为您提供的商务谈判邀请函范文。

  “20xx年xx公司广告投放单一来源谈判”项目

  商务谈判邀请函 (参考样本)

  xx集团xx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商务谈判方式确定“20xx年省公司广告投放单一来源谈判”

  项目合作方式,现邀请贵台参加谈判,谈判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谈判范围

  主要通过谈判明确贵台可提供的合作模式或服务标准等。

  二、 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携带的资质文件范围

  1、 法人代表授权书(按照附件格式进行)

  2、 被授权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有效法人代码证书

  4、 有效税务登记证书

  5、 廉政合作承诺书(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

  6、 服务承诺、20xx年公开报价单、谈判广告段位目前收视率情况

  递交方式:请提交资质文件原件供需求方现场审核,同时准备一份资质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三、 谈判时间安排

  谈判时间: 年 月 日上午 整。

  谈判地点:

  四、 需求范围

  请做好谈判准备工作。

  五、 需求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需求方:

  联系人:

  email:

  未尽事宜谈判中解决。

  附件

  法人代表授权书

  中国xx集团xx有限公司:

  (报价单位全称)法人代表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公司《20xx年省公司广告投放单一来源谈判》商务谈判活动,全权处理商务谈判中的一切

  事宜。

  法人代表(手迹签字):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廉政合作承诺书

  投标单位(或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20xx年省公司广告投放单一来源谈判

  为加强采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运作,确保招投标、谈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在招投标、谈判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我 (公司、厂)承诺如下。

  1、在项目招投标、谈判活动以及相关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向xx移动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免费提供劳务,不为xx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安排宴

  请、旅游、娱乐活动。

  2、如若中标,不同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与本项目相关

  的物资买卖及中介活动,不私下转包、分包中标项目。

  3、不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不采取任何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

  公平竞争和损害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的利益。

  4、如若违反本承诺书中应遵守的条款,我 (公司、厂)自愿接受与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取消本项目竞标资格(如已中标,则中标无效,已签订合同的,中止执行),以及三年内禁止参加

  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标、竞标活动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投标负责人和招标方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一份。

  投标方单位:(盖章)

  投标方(或供应商)项目负责人: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7

  质量月的邀请函范文一

  XXX:

  中秋佳节将至,月饼销售的黄金季节亦即将拉开帷幕。

  月饼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节日期间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诚然,许多企业生产的月饼都是安全合格的。但是,近年来, 苏丹红咸蛋黄、月饼添加苯甲酸、陈馅再用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导致了消费市场对月饼质量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为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治理商业贿赂,净化行业风气,增强月饼的市场信誉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优质月饼,我会决定组织月饼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月饼质量承诺活动。鉴于贵公司是月饼行业的骨干知名企业,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有关具体事宜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米面、焙烤食品专业委员会

  协办: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社

  二、活动主题

  联合签署月饼质量承诺书。

  三、活动方式

  (一)召开新闻会

  1.时间:20XX年9月18日下午15:00~17:00(星期三)

  2.地点:广州市(具体待定)

  3.参会人员

  (1)邀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省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2)邀请驻穗主要媒体: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美食导报等。

  (3)联合签署月饼质量承诺书的承诺单位代表。

  (二)媒体宣传

  1.参会的各新闻单位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2.在驻穗主要媒体上刊登月饼质量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联合签署的企业名单。

  3.在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主办的南方食品医药网上刊登本次活动内容。并向国内有关网站本次活动信息。

  4.在第8期《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上开设专栏,全面系统地报道本次活动的全貌,并刊登月饼质量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联合签署的企业名单及其主要月饼产品名称。向国内外广泛宣传和推荐我们企业的月饼产品。

  5.向其他新闻媒体本次活动信息。

  四、费用

  收取有关新闻会和宣传费用共5000元。

  五、联系方式

  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请于9月10日前将回执表和月饼质量承诺书填好后传真至本会。同时,将有关费用汇至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账号:XXXXXX,开户行:XXXXX支行。

  联系人:XXXX(手机:XXXXX)

  电话/传真:XXXXXXXX

  质量月的邀请函范文二

  特邀请: 贵公司 质量工程师、质量经理、总监 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热点:

  质量事件的不断发生,让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和企业所最为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大对质量管理的重视和投入,质量人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我们如何在当前的环境下把握机会,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显然,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扩大业内人脉交流,将是我们最好的发展之道。

  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这样的一种误解,认为质量部门是企业的成本中心,是帮助生产部门检验成品的部分。面对这样的不利局面,质量部门该如何通过改善自身的工作方法,用客观的数字证实自身在质量改进方面的成果和作用?这方面,领先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又是通过哪些方法和工具进行持续改善呢?他们是如何向企业证明,质量部门是企业的利润中心,而不是成本中心的呢?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一质量管理中的经典名言已经说明了质量人在企业中的地位。但在企业现实的工作环境中,质量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与其所拥有的资源相匹配?作为质量管理者,又该如何利用数据与企业内部进行沟通?

  为了帮助中国质量人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机会,主办的一系列全国性的质量人交流活动现已全面展开。在这个活动中,我们将为质量人士带来业界领先的工具方法和成功经验分享。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质量月的邀请函范文三

  各位嘉宾: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使质监工作更加贴近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好地为珠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好服务,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质监部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经济和民生的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能力,我局决定于20XX年9月16日上午9:30~12:00在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开展食品检测实验室开放日活动(地址: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133号六楼),介绍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资质、检测能力及问题血燕的亚硝酸盐、问题白燕二氧化硫检验过程,并免费为各位嘉宾提供血燕中亚硝酸盐,燕窝中二氧化硫的检测。

  特邀请您莅临指导并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承诺函格式十篇篇8

  在法律行为领域,沉默还可以作为解释的要素而具有意义,也就是通过解释而获得意义。这主要是指下述情形: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将一定的意旨与自己的表示结合在一起,尽管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期待另外一方当事人作出“防卫”,但其并未对此作出防卫,也就是处于沉默状态。在此,该另外一方当事人必须像表示人所理解的那样承受其表示。从学理角度考察,这是客观解释的问题,也就是规范性解释的问题。此项解释问题的范式表现为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沉默:要约人给自己的要约附上自己的格式条款,另外一方当事人接受该要约,而未对格式条款的适用提出疑义。在此,在客观解释的土壤上,只能够将其表示理解为系对格式条款的同意,而不能够作出其他的解释。如以格式条款订约是交易上惯常的做法,并且另外一方当事人对此知情,那么原则上亦为如此,因为在解释中,交易习惯构成实质性的解释要素。有观点认为,如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方拒绝时应可以期待对方作出明确的表示,则可以将沉默看作积极的表示,特别是在承诺表示轻微地背离要约本身的情形,或者承诺表示出现迟误的情形,可以作出此种认定。裁判上的见解认为,只要在具体的情况之下,如依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要约受领人提出明确的异议,那么始终可以将沉默解释为承诺。显然,此种统一的表达式失之宽泛,不仅违背了“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初衷,而且已经脱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法律行为学说,以至于不再能借助法律行为学说而使其得到正当化。事实上,这里的关键点不是在于沉默在具体的情况下是否真的具有可推断性,以及沉默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表示意识,而是在于沉默的法律评价只是以存在提出异议的义务作为连结点,以及以违背此项义务作为连结点。⑩在此种情形下,沉默人因违背保护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不会因此而承担履行的责任。

  二、沉默与拟制的意思表示

  在一系列的情形中,法律以一方当事人的单纯沉默或者不作为作为法律效力的连结点,具体就是以不可以的方式,推定成立意思表示,或者拟制成立意思表示。此谓拟制旳意思表示(fmgierteWillenserklarungen)法律拟制意思表示的意旨在于,使法律往来免除确定相应意思表示的不可靠性,从而保障法律安全。拟制意思表示的规范非为解释性规范,因为这里不涉及在发生疑义时将沉默解释为一定内容之意思表示的问题,而是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是穿着拟制意思表示的外衣而设立法律效果规定的任意性规范。故拟制的意思表示亦被称为替代表示的沉默(SchweigenanErklarungsStatt),以及被称为具有表示效力的沉默(SchweigenmitErklarungswirkung)0@在拟制意思表示的情形,沉默的表示价值既不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也不是通过解释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范本身,也就是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因此不要求沉默人具有表示意如此,针对拟制表示的内容,沉默人亦不能够以自己对沉默的意义发生错误认识而撤销,或者以自己未打算作出此种内容的表示而撤销。在德国法上,下述情形中的沉默被赋予规范化同意的意义:在承担附抵押债务的情形,自收到通知之时起已经经过6个月的,在债权人未在此之前向出让人拒绝承认时,承认视为已经给予;在试验买卖的情形,标的物为试验或者检验的目的已经交付于买受人的,其沉默视为承认;在赠与的情形,受赠人未在此之前拒绝赠与的,在期间届满之后,赠与视为被接受;在使用租赁的情形,承租人在期间届满之后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关系延长至不确定时间,但以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在两周的时间之内,向另外一方当事人表示自己相反的意思为限;在雇用合同的情形,在雇用关系期间届满后,由受雇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继续的,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不迟延地提出异议时,雇用关系视为不确定期限地延长等。在德国法上,下述情形中的沉默被赋予规范化拒绝的意义:在未成年人不经允许而订约的情形,承认仅可在收到催告后两周结束之前作出,不表示承认的,承认视为被拒绝;在无权人订约的情形,承认仅可在收到催告后两周结束之前表示,不表示承认的,承认视为被拒绝;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不表示承认的,承认视为被拒绝等。在我国法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此项规定旨在表明,法律的制定者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规制赋予沉默以一定的法律意义,从而使其获得意思表示的品性。此种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所获得的意思表示,即为拟制的意思表示。在中国法上,下述情形中的沉默被赋予规范化同意的意义:在试用买卖的情形,试用期间届满的,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在租赁合同的情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发生效力,而且是以不确定期限的方式发生效力等。在中国法上,下述情形中的沉默被赋予规范化拒绝的意义: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法定人未在催告期间之内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人订立合同的情形,被人未在催告期间之内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等。在民事的情形,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这里的沉默同样被赋予规范化同意的意义。对于拟制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能够直接适用关于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规定,特别是不能够直接适用关于意思瑕疵的规定,这是因为拟制的意思表示之作为意思表示,非为真正的意思表示,仅为法律推定的意思表示。如此,因错误而撤销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表示人可以从归责于自己的法律效果之中摆脱出来,进而将自己的责任限定于赔偿受领人信赖利益的制度,只是保持在法律行为的领域之内,也就是排除沉默人的撤销权。由于沉默的法律效果系出自于法律,也就是直接由法律规定,故不存在解释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指向无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范,应当具有适用的余地,至少应当具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三、沉默与法律表象责任

  作为积极信赖保护的一个特殊形态,法律表象责任(Rechtsscheinhaftung)将信赖者置于仿佛其所认定的法律情况真实存在的境地。由此决定法律表象责任具有下述特征性标志,即将法律表象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将法律表象与法律实际同等化,也就是将法律表象等同于法律实际作为责任的法律效果。这进一步决定了法律表象责任在信赖法上的责任后果为履行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以法律表象责任取代单纯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表象责任一方面可以保障法律安全,另一方面则可以显示极大的可操作性。

  (一)沉默:通过有意创设法律表象所产生的法律表象责任

  因沉默而构成有意创设法律表象责任的经典示例为容忍权(Duldungsvollmacht)。按照德国高院的裁判立场,容忍权是指被人对自己所知悉的人行为予以容忍,而行为相对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考虑交易习惯,可以将此项容忍诠释为人已经从被人那里获得为其实施行为的权。典型的情形如下:人知道自己完全没有权,而被人在内部关系上,对人无权订立的法律行为作出承认,至少是不加任何责难地予以实施。由此产生下述印象,即人拥有其所声称的权。按照法律表象责任原则,沉默人(被人)在这里有意地、知情地创设了自己向人授权的表象,因此应当承担履行责任。在我国民法上,容忍权作为拟制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作为规范化的沉默而得到了规制:如被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以此赋予沉默以规范化同意的意义。如此,被人有意地创设法律表象,将引起信赖法上的法律表象责任,具体就是履行的责任。有学者将容忍权认定为法律行为,也就是将容忍权视为依法律行为授予的权,因此应当将其归置到法律行为学说之内,理由是欠缺授权意思,就像欠缺表示意识一样,不妨碍将容忍权评价为推断性的意思表示。此项认识的不妥适性在于,这里并不具备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既不存在对人的内部授权,也不存在外部授权。因为被人对第三人的沉默,根本不具有外部授权的表示价值,而仅为一种彰示,一种对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内部授权的彰示,仅此而已。法律行为的意旨在于促成一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意图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效力,就此而论,其具有创设性的品质,绝非彰示性的特征所能够比拟。

  (二)沉默:通过交易类型化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表象责任

  然而必须认识到,单纯地借助于有意创设法律表象所产生的法律表象责任这一范畴,尚不能够应对全部的具有履行效力的沉默情形,特别是不能够应对商法上的一些将沉默视为具有同意意义的典型情形。这是因为当事人无意识产生的沉默同样可以引发履行的责任。商法上的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以及对商事确认函的沉默,构成此方面的著例。

  1.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

  依德国立法例,基于一个商人的营利事业而为他人处理事务,并且处理事务的要约由某人到达该商人,而该商人与此人具有交易关系的,该商人有义务及时地作出答复;否则,其沉默视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处理事务的要约由某人到达一个商人,并且该商人已经向此人请求处理事务的,亦为如此。这是一般性地赋予沉默以承诺表示旳意义,也就是原则上将沉默评价为由推断产生的意思表示。若在具体情况下非为如此,如沉默人欠缺必要的主观要件,则不成立法律行为,而只成立承诺要约的表象。尽管如此,法律仍然将沉默评价为承诺,实则就是将客观表象等同于法律真实。依妥适并且在当前为通说的观点,对事务处理要约沉默的责任,构成法律表象责任,亦即这里具备法律表象责任的法律构成。作出此项认定的正当化理由在于:一方面,商事往来具有更强的交易保护需要;另一方面,在商事往来中原则上可以期待商人知悉商业习惯,并且由此产生较高程度的信赖构成。事实上,任何以法律行为学说为展开基点的解释尝试注定都不会成功,这是因为在对事务处理的沉默中,无论沉默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意识,无论沉默人究竟是否知悉要约的到达,沉默都毫无例外地被评价为承诺,并且沉默人在对沉默的意义发生错误认识时,也不会被赋予撤销权。既然连私法自治的残余和断片都不是,如何还能成立法律行为将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作为拟制意思表示的学说立场,也就是作为规范化沉默的学说立场,系认为商人的意思表示既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亦非表象性质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宣告为可以或缺的意思表示,⑩同样不具有学理上的表示价值。认为商人因沉默而违背义务的学说立场,也不能够解释合同缘何发生效力的问题。这是因为按照现代民法和商法法理,沉默人因过失而违背义务的行为,原则上只能够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并且是赔偿消极利益,也就是将另一方当事人置于及时拒绝的境地之下,而绝不能够引起履行的责任。认为商人通过沉默而违背对己义务的思考,也就是违背较低强度或者较低效力之义务的思考,同样于解释无补,因为侵害对己义务原则上只是损及沉默人自己的法律地位,但不会因此设定新的义务,更不会设定新的履行义务,而在对事务绅理要约作出沉默的情形,法律设置的是事务处理合同发生效力这样的法律效果。在对事务处理要约作出沉默的情形下,法律表象责任不要求满足表示意识的条件。沉默人对沉默意义的错误认识,也就是所谓的推断性错误,虽然构成欠缺表示意识的情形,但此项错误既不会使事务处理合同不生效力,也不会引起撤销的后果。相反的立场,即认为事务处理合同因此不生效力以及可以撤销的立场,与规范意旨不相符合,并且将会使规范丧失其实质性的适用范围;沉默人将会摆脱屜行义务,进而将自己的责任减缩至单纯的消极利益赔偿。这在结果上意味着法定的同意拟制将会因此而彻底落空。其他的意思瑕疵,如恶意欺诈或者不法胁迫,又或者沉默人在内容上对要约产生误解,同样应当受到考虑,也就是具有类推适用的余地,因为要约的受领人在作出明确承诺表示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撤销权,而在引起同样法律后果的沉默的情形,则不拥有此项权利,这是无法承受的评价矛盾。故此,只要意思瑕疵在明确作出承诺表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考虑,那么在沉默的情形下,其同样应当受到考虑。在我国法上,针对事务处理要约沉默的问题,立法者未作出任何规定。设想一下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事务处理要约之后又对受要约人的承诺予以搁置的情形,也就是作出沉默的情形,就知道立法者的此项不作为关涉到社会生活的重大方面,由此构成重大的法律规制漏洞。考虑到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法律安全,立法者应当对此作出规制。在规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在解释上作出此种认定,也就是作出事务处理合同得以成立的认定。当然,作出此项认定要求满足下述条件,即事务处理的要约必须指向订立合同,而所要订立的合同必须以事务处理为内容。此项法律思考不仅在银行法和保险法领域具有特殊的意义,而且在此之外,其同样适用于行纪领域中的行纪人、运输领域中的承运人和运输人、仓储领域中的仓储人以及信托领域中的受托人。这是因为在这些法律领域,作为典型的“职业图景”,同样存在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问题,其同样应当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而另一方面,单纯的买受要约、单纯的出卖要约以及单纯的借贷要约,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也不能够通过类推适用将之涵摄到这一框架之下。这是因为如果所涉及的合同不是以事务处理为指向的合同,而是其他种类的合同,那么从要约受领人的典型行为来看,其意欲订立合同的盖然率,也就是其沉默构成同意的几率,原则上并不在同一水平之上,而是要轻微得多。

  2.对商事确认函的沉默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87732.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桂花雨》教学反思
下一篇:教师自我鉴定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