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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矿山安全生产篇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篇2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矿山安全生产篇3

  矿山建设公司安全科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

  在公司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管理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教育培训,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细则:

  1、加大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科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定期地巡回播放电教片,并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测验,对测验不及格的限期补课,创造人人懂安全到人人要安全的氛围。各坑口坚持每月两次全员参与的安全教育培训讨论会和每周五的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工作会;针对各工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整改;坚持交接班制度和现场班前会,出入井挂牌登记;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内容面向实际、面向可操作性,营造全公司上下都来关心安全生产的浓厚气氛。

  2、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计划拟举办每年三期以上的安全专职培训,请省、市安全专家授课,组织安全员外地矿山现场学习,取长补短,增长知识。

  3、完善、强化现场管理和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员实行采区安全确认制,对所管辖的片区每天实行安全确认,并有签名和记录,如某工作面能不能出矿、打钻,必须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允许人员进入作业;安全员坚持每天随基层员工一道跟班作业,督促员工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检违章、违规行为;安全员严查隐患,重整改,重排除,对一些安全隐患一下难以处理的,限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载,同时做好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科不定期的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如发现隐患未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坑口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相关安全员警告和处罚。形成层层抓安全,管安全的局面。

  4、加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处罚力度。对一些冒险蛮干、不听从指挥的不安全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涉及的人员给予停岗教育或辞退。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给予重拳打击,造成后果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并报公司批准,给予降职或解聘。推行安全生产“首问责任制”和“严防细守”的安全管理模式。

  5、严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原因要一查到底,查经过、找原因、看现场,要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杜绝事故隐瞒不报或瞒报,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6、对井下各采场的安全系数要有个评估,做到心中有数。不盲目采矿,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实行技术指导生产、安全的格局。

  7、对农用车、铲车、电机车等运转工具的安全性不定期检查。由机修科牵头,安全科监督,保持“勤查、勤修、勤保养”的好习惯,对那些开病车的司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一次性处罚200元以上)或辞退。严禁任何人未经允许操作其他的机械设备。

  8、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对无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人员,限期办理有关的证件,一下难以办理到位的,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上岗,同时要有书面形式,领导签名,交安全科备案。

  9、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各坑口严格遵照公司所划分兼管民爆仓库的责任,严格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爆破员的领用,要账目相符,做到“日领、日用、日清、日退”的原则。杜绝民爆物品井下私存的现象发生,查处一起,处罚500元以上,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首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证保安设施、设备完好,防止民爆物品的流失。

  10、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要想尽办法改善粉尘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加强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用品保障制度》和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1、严格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开会制度的管理,任何人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休假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的经济处理。加强劳动组织纪律,安全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严禁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先请假得到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并对自己所管理的事情要有交代安排。

  12、严格履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1)、现场发生事故,发现人员必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所需派抢险救护人员的情况等,同时组织抢险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2)、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请示公司董事长启动本预案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负责请求外援的联络工作。(3)、本预案启动后,由总经理通知各成员及各工作组组长,由各工作组组长通知本组的人员集合,同时通知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护队员到指定地点集合。(4)、参加抢险救护的全体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救护现场。

  13、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时常开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一支反应迅速、快捷的救援队伍。

矿山安全生产篇4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

  (一)检查时间:2010年2月-3月。

  (二)检查内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是否经审查批复后开工建设;

  3.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验收批复后正式投产;

  4.承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5.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6.各地打击违规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局抽查:六安市、巢湖市。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全面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改;

  3.马钢罗河铁矿及付冲沟尾矿库、马钢霍邱张庄铁矿、安徽金日盛矿业公司周油坊铁矿、安徽金德盛矿业公司重新集铁矿等5个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进行全面自查,项目所在市重点督查。

  4.各市局于3月10日前将专项督查情况材料书面报省局。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0年4月-7月。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 采空区治理及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5. 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6. 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7. 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及主扇风机检测检验情况;

  8. 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 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 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各地复产验收情况“回头看”。

  (三)检查单位:

  马钢公司姑山矿业公司和睦山铁矿、马钢公司桃冲铁矿、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铜陵有色天马山铜金矿、铜化集团新桥硫铁矿、庐江龙桥铁矿、霍邱诺普矿业公司、霍邱大昌矿业公司。

  1.各地下矿山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2.各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百分之百检查。市局组织对县区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为及时全面了解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监管局每月20日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通过此次大检查,全面摸清本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5.各地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矿山安全生产篇5

  非煤矿山以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勘探等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生产基础性原材料的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多数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作业环境相对较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今年1-7月,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236起、死亡1422人,虽然同比分别下降了9.18%和9.43%,但是重大事故发生了45起、死亡159人同比分别上升了28.57% 和16.91%。石油行业发生事故9起、死亡12人,同比分别上升50%和100%;冶金行业发生事故212起、死亡172人,同比分别上升7.1%和21.1%;有色行业发生事故49起,死亡40人,分别下降2%和上升11.1%;建材行业的事故同比有所下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通过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事故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委以及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两个方面,由这两种因素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量的70%以上。要从根本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入手,制定各工种和岗位操作规范和作业场所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就是要制定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标准,使每个从业人员按照岗位标准进行操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就是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规定的标准,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从而满足高危险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条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落实《决定》精神,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行了统一部署 ,一些地区和企业先后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但是,从前一阶段的工作来看,对于如何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些地区和企业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中包括一些客观上和认识方面的问题。为此,国家局于2004年9月16日~17日在河南郑州中国铝业公司河南分公司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场会。会议期间,参观学习了中国铝业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交流了有关地区和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具体做法;研究讨论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回顾了前一段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会上,华山同志提出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即: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构建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2007年,要使80%的大中型企业、50%的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小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2008年,100%的大中型企业达标;2010年,100%的小企业达标。

  为了保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的实现,我司将作进一步研究,针对如何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性建议。同时,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一系列涉及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从法律和制度保障的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工作中,国家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还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和本地区的典型经验及问题,区别不同行业特点,选树一些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完善和提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同时要不断发现和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的问题,搞好分类指导工作。按照持续改进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

  各地区、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和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按照华山同志在报告中提出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工作目标,将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到致病一个企业、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抓住岗位责任制这个中心环节,构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体系。要确保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在2008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所有的小企业2010年达标。

  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要创造性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性,研究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克服“等、靠”的思想,在全国相关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可以做一些探索、研究和试点工作,也为国家局最终制定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实施办法提供经验。在试点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这个基础,构筑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要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照《安全生产法》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各项各款的规定和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把规范安全质量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作为深入整治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通过专项整治促进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确保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生产,并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范开展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企业,进行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培育以“科技兴安”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模范企业。

  同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涉及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是一个始终处于有效监督控制状态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要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在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中,要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每个监督管理人员都要加强学习,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等,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是高自身素质、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各项安全监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刘成江)

矿山安全生产篇6

  一、矿床地质构造

  (一)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是指承受地壳运动的岩层或岩体,在地应力的作用下发生形变的结果。地应力的方式和结果有三类:

  (1)压应力使岩石发生挤压作用,形成压性构造。

  (2)张应力使岩石发生拉伸作用,形成张性构造。

  (3)扭应力使岩石发生扭曲作用,形成扭性构造。

  岩石的形变,除与应力的大小、方向、性质和作用时间的长短有关外,还与岩石本身的理化表现有关,基本的构造类型有:水平构造、倾斜构造、褶皱构造和断层构造等,其规模有大有小,形态亦多种多样。

  l水平构造

  原始岩层一般是水平的,它在地壳垂直运动影响下未经褶皱变动而仍保持水平或近似水平的产状者,称为水平构造。

  2.倾斜构造

  倾斜构造是指岩层经构造变动后岩层层面与水平面间具有一定的夹角。倾斜岩层常是褶曲的翼,断层的一盘,或者由不均匀的升降运动引起的。

  3.褶皱构造

  岩层在侧方压应力作用下发生的弯曲叫褶曲。褶曲又指岩层的单个弯曲,而岩层的连续弯曲则称为褶皱。褶皱的形态可用褶曲要素表示。

  4.断层构造

  断层构造是指岩石受应力作用而发生变形,当应力超过一定强度时,岩石便发生破裂,甚至沿破裂面发生错动,使岩层的连续性、完整性受到破坏而形成的构造。按断层的规模和破裂程度,可分为劈理、节理、断层等基本类型。

  (二)矿床地质构造

  矿床地质构造,是指埋藏在地壳里的矿体与各种岩石单体所自然形成的矿床。采矿工作中常见矿床的成因类型为石灰岩、砂岩、各种板岩、石英岩、矽卡岩、混合岩、闪长岩、花岗岩等。矿床地质构造的地应力作用的方式、基本的构造类型,与其地质构造相同。

  岩石是矿物结晶颗粒的集合体。由于颗粒大小不同,颗粒间联结方式不同,岩石具有不同的结构与构造。岩石结构是指:岩石的组成部分(颗粒)的大小、形状、表面特征、颗粒相互关系、胶结类型特征等。而岩石的构造是指:岩石组成部分在空间排列的情况。如岩石的层面构造、层理构造等。

  构成矿物的各种化学元素的原子(离子)在空间按一定规律重复排列,使其具有规则的几何形状的固体称为晶体。

  二、矿山水文地质

  水文地质是指自然界中地下水的各种变化和运动的现象。矿山企业自建设之日起,必须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工作的重点是矿坑水文地质和矿区地表、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矿坑水文地质调查

  工作开始前,应汇集坑道地质图和有关剖面图,坑道透水资料,矿坑排水系统,坑道“冒顶”资料,岩溶现象资料。

  1.出水点的调查

  调查出水点、时间、层位、标高、水温以及出水量的大小变化情况。对于出水原因、补给来源等做详细记录。

  2.断层破碎带的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断层的规模、产状、性质、充填物;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出水方式、部位和出水情况;水的理化性质等。

  3.巷道水文地质调查

  巷道通常都揭露多层含水层和隔水层,是从井下直接观测水文地质现象的好场所。应着重调查:含水层、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岩石名称、成分、产状、层次;容测岩溶形状、尺寸;岩溶含水层或其他含水层的裂隙发育状况及其充填物;中段涌水总量。

  4.废坑及老窿的调查

  调查的内容有:建井、停采时间和原因,坑道新揭露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矿种和硐口标高,矿坑排水及对其他出水点的影响。灾害性透水原因、时间、部位、水量、目前矿坑总涌水量及含水系数。

  5.工程地质现象编录

  在井巷和采掘区的水文地质编录中,应详细记录软弱夹层,井巷底面、冒落、片帮、流沙,黏塑性岩土流变、管涌以及支柱变形破坏。

  对于露天矿采区的边坡形态,开裂、滑坡、坍塌等现象,地面塌陷、沉降和由此引起的地面建筑物的变形、开裂和破坏影响程度,都应做好专门记录。

  (二)地表、地下水动态的观测

  (1)对矿区地表、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是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特征,从而判断其与大气降水、地表水体以及各含水层之间的联系。分析地下水的疏干状况与矿开采面积、深度的关系,为预防水害和利用地下水资源服务。

  (2)地下水动态观测孔的布置,一般要求是:组成矿区观测网的观测剖面呈放射状布置;根据观测目的,测网剖面不少于两条;每条剖面上的观测孔(井)要有三个1)xjz,剖面上观测孔可分为:采矿边缘孔(距开采边界50m以内),中圈孔(勘探或设计所预测的疏干漏斗水力坡度发生转折的地段),外圈孑l(补给边界和影响边界附近),安全监测孔(阻水构造、塌陷区、隔水边界)四类。

  (3)地下水长期观测内容有:地下水位、坑内水压,地下水涌水流量,地下水温度、水质、含水量,以及与地下水活动有关的工程地质现象。

  (4)地下水位的观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有:钟响法、浮漂式水位计、仪表式水位计、灯显示水位计、自记水位仪等。地下水动态观测点一般应每隔5—7天观测一次水位、流量。雨季要加密观测。

  三、水文地质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由于水文地质的影响,岩石的产状和褶皱、断层等构造对地下水的静贮量、地表与地下水间的水力联系影响很大。水平岩层不利于地下水的汇集,而单斜构造就有利于地下水的运动和聚集。褶曲紧密的背斜构造顶部,一般裂隙比较发育,因而在山区,背斜构造就不利于汇集地下水,却常常成为地下水的补给区。向斜构造尤其是轴部最利于地下水的聚集和贮存。因此,埋藏在向斜盆地构造区里的矿床,地下水的天然贮量(静贮量)就会较大。含水较少的矿床,由于断层或其他破碎带的影响而与含水丰富的岩层沟通,会增加矿床的含水量。

  断层破碎带是地下水的导水通路,也经常是矿山涌水的渠道。因水文地质多方面因素对矿床构造的影响,使矿山地下积水、涌水,将给矿山生产、安全造成如下主要影响:

  (1)降低设备效率和使用寿命。如挖掘机在有水的工作面上作业时,其工作时间利用系数一般只达正常挖掘机的1/2—1/3.对于汽车和机车不仅降低生产效率,而且严重威胁行车安全。

  (2)降低矿山工程下降速度。采场底部汇水受淹时掘沟,会降低掘沟速度,给新水平的准备造成很大困难。

  (3)破坏边坡的稳定性。水是促使滑坡的一个主要因素,它能使岩体的内摩擦角和黏聚力等物理性能指标降低,从而削弱了边坡岩体的抗剪强度。大面积的滑坡会切断采场内的运输线路并掩埋作业区,使生产中断,或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4)引起事故、灾害,直至淹没矿井。如山东省张家洼铁矿南风井施工时,在井深427m处遇到突然涌水。最大涌水量达256m3/h,致使井筒施工设备全部淹没在井中,造成停工一年之久,严重影响了矿井建设周期。又如1989年辽宁省金州石棉矿竖井施工中,由于地下水的溶浸和冲刷,使溶洞泥涌人井内,造成当场死亡10人的重大事故。

  (5)恶化矿山环境,形成公害。在岩溶充水矿床地区,由于长期排水,大量细颗粒泥沙从溶洞内流失,破坏洞内原有的力学平衡,使第四纪冲击层失去支撑力而塌陷,地表水、雨水又通过塌洞灌人矿井导致矿井淹没。如1986年湖南常宁水口山铅锌矿一次地表水通过塌洞向矿内灌人150万m3,致使该矿井停产1个月。

  (6)软化围岩,降低矿山巷道、采场顶板的稳定性。岩石、特别是软岩,受水浸湿后会改变其物理形态,内部颗粒间的表面能,导致强度降低。例如砂岩含水量增至4%时,强度约降低50%。泥质板岩水分增到1.5%时,强度降低7%。由于岩石的强度降低,当掘进凿岩、炸破作业震动时,就会导致巷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

  从上述情况看出,在矿山采矿作业过程中,水的危害是很大的,因此,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排水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篇7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员工a卷)

  一、选择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下列职业病中,属于矿山接尘作业人员常见的职业病。

  a。矽肺;b。皮肤病;c。噪声聋;

  2.所谓缺氧环境,通常是指空气中氧气的体积浓度低于的环境。

  a。16%;b。17%;c。18%;d。19%;

  3.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a蓝色;b黄色;c绿色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不得。

  a擅离职守;b组织救援;c立即处理

  5.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是与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

  a医疗保险;b养老保险;c工伤保险

  二、判断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1.矿山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非煤矿山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等到出事以后才能追究。()

  4.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只要不出事,可以不对非煤矿山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7.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只能临时投入使用。()

  8.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可以不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矿山安全生产篇8

  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监管难度较大。下面就如何做好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几点意见。

  一、安全生产现状及特点

  通过日常工作,笔者总结了几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

  (一)企业安全基础及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大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装备水平低,本质安全化程度低。企业业主素质普遍较低,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从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安全意识薄弱、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随意性非常大,今天来了,明天不想干就走了,使得工人需要不断流动和更换,造成企业安全管理难以连续开展。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从业人员经常是凭经验来适应,麻痹大意,同时企业为了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安全投入,放松安全管理,疏于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自救能力和自救意识不强,往往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不知所措,不能有效的自救或盲目施救。

  (二)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执法缺位。

  一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人员构成不合理,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二是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三是基层安监站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乡镇、街道在人员编制和执法能力、执法资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各级政府安全投入少,安全监管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差,安全监管手段落后。

  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高,但仍有个别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够,抓得不实,应付得多,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少,尤其是一些地方党委认为安全生产是政府的事,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很少,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于未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监部门所必须的技术装备无法添置,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依然只能靠眼看、手摸等原始手段,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发现,有时还可能产生执法中的判断误差,影响了执法效果和执法部门的权威。

  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常抓不懈,建立长期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信息沟通;加大执法力度,对非煤矿山企业要每年不少于4次以上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对屡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建立巡查、督查机制,不断加大对非法生产打击取缔力度。

  (二)突出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关键。对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的培训教育。同时加强对新进厂人员的 “三级教育”,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通过对重点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监管,有效遏制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蛮干、有章不循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于未然。

  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生产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开采行为造成的隐患。确保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把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与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坚持把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革新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四是坚持把高强度整改隐患和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一般隐患随查随改,重大隐患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安监部门加强跟踪督查,督查坚决达到“三个不留”即:面上不留空白,点上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通过隐患排查督查,使企业的安全措施、安全制度以及重要岗位、重要设备的防护措施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规范,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四)推进“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八个一”活动。

  结合中小型非煤矿山的现状,在非煤矿山企业实施了“1+3”安全监控体系(“1”是指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3”是指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三个机制)。同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八个一”活动(①建立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②规范一套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台帐;③制作一块安全生产警示牌;④绘制一张危险源(点)、重点岗位告知牌;⑤张贴一张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图;⑥悬挂一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⑦印刷一组安全生产口号、标语;⑧编印一本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做到人手一册),以此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

  从实现机械化入手,提高机械化程度,从根本上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一方面,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提高非煤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非煤矿山,使非煤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联合技术改造。

  (六)严格行政许可,着力抓好申办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非煤矿山工程技术员,对非煤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非煤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非煤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实践证明,只有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才能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篇9

  一、综合管理

  1、有简易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并及时填绘的图纸。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5、有规范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1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要求,并建立年度计划。

  二、采场

  1、采石场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台阶式开采。严禁不分段或从台阶下部掏采。

  2、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符合《规程》的要求。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场区办公用房及生产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边坡底部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场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6、场区通往外界的道路的坡度、弯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道路两侧不能有简易棚或办公用房;拐弯处应设置夜间作业所需的照明装置。

  7、进入场区的运输道路分进口道和出口道,并设隔离带。

  三、机电设备

  1、露天矿山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3、机电设备的传动带等旋转部件,外部应有防护装置。

  4、破碎系统应配有防尘装置。

  四、爆破

  1、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放炮后检查。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安全距离:裸露爆破400米(目前裸爆已禁止)、浅眼爆破300米(目前浅眼不提倡)、中深孔爆破200米(目前推广中深孔爆破)。

  3、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爆破三次信号:第一次为“起爆预告”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

  5、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7、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8、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矿山安全生产篇10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政府部门人员b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超、超。

  2、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同时和使用。

  3、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

  4、和、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5、深入开展以、和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判断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2、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反法律、违反法规、违反规程的“三违”行为。(答:错。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严禁尾矿库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4、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2公里内建设尾矿库,同一条沟壑1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以上尾矿库。()

  5、今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阶段划分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治理、“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三个阶段。()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

  2、简述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3、简述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矿山安全生产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xx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矿山安全生产篇12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4、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并积极组织抢救。

矿山安全生产篇13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领导矿山各职能部门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火工材料的购买、运输、领取、保管、现场爆破作业,到采掘作业的清理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安全资金的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等各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督促矿山管理人员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的资格证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不断完善矿山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五、加强管理层建设及部门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不同岗位的职能作用。

  六、加强矿山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七、督促矿山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人员的保险及文明生产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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