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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书范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辞退书范例篇1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到职日期

  离职日期

  工 资

  辞退 (辞职)

  原 因

  部门经理意见

  签字:__________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审批

辞退书范例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1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辞退书范例篇3

  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于是,双方于 1990 年1月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报送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10月20日,劳动局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但其待遇未落实,原告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3年 10 月10 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1990年至判决之日每月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于1990年1月2日订立协议书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也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28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自愿辞职并与被告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82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82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辞退书范例篇4

  辞退员工的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先生/女士: 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范本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辞退员工的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辞退员工的通知书范文三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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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书范例篇5

  第一条强化公司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推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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