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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巴塞尔协议2篇1

  论文内容摘要:从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产生到目前新协议难以顺利实施的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新巴塞尔协议的顺利实施,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

  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п)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同时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协议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实施新协议的安排都向后推迟。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进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定稿,2006年银行同时按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和ⅱ运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尔资协议正式生效。但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п是否能够如期实施及实施后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目前不太乐观,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正面临着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能否实现各国之间、各银行之间公平待遇的问题。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产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目前两易其稿难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公平的涵义

  何谓公平,学术界并无定论,公平往往与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为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他将公平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后者指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原先已经确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内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争议各方。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他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理论是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上所有对公平价值观念所作的解释中最令人满意的一种。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呼吁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尔协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人们所称的《巴塞尔报告》,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报告的核心是树立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从事国际国内业务的各国银行在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内容。

  而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依然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事实上,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张的“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一种商品。但笔者认为,银行资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其供给决定于需求,或者说供给是需求的函数。

  在诸多银行资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当中,除了降低破产风险的需要、降低道德风险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大小,会造成资本少的银行可以获得同等甚至超过资本多的银行所能获得的存款,出现少量资本获取相对更多利润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ⅰ之所以规定一个统一性的资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场银行业务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国内市场更加严重,从而可能出现资本少的跨国银行在竞争中反而占优势的现象,这不利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可比标准,至少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要求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应当持有一个最低资本。

  公平原则呼唤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并且简单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正因此而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确,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事实上,该比率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由于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特别是不同国家银行的情况差异更大,8%会是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优资本比率吗?

  实证分析显示,各国银行之间的最佳资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比率,这种“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初衷?实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5年早已认识到这种“一刀切”的资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作为对标准方法的替代。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他们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其他规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规则行事,同样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因此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的主旨重在对银行资本金进行精确计量并与其潜在风险相匹配,使监管资本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给出了两种具体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内部评级法在提高对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加强调银行内部对其风险特征的评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样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环境

  如果目前巴塞尔资本协议п只是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就更让人担心,各国监管当局会在执行协议时各行其是,不仅谈不上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意味着银行又回到巴塞尔协议出台前的无序竞争状态。

  此外,巴塞尔资本协议п对不同银行集团在竞争环境上有着倾斜性。新规则不仅因为其复杂性,而且因为协议第二支柱下的监管检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观定性问题,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像大银行那样应用内部评级法,小银行将被该协议置于严重的不利竞争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п,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据估计可以节省20%到30%的监管资本,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显现出来。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п实施的可能效果来看,也许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竞争。根据2001年9月花旗集团下属机构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项研究报告,新协议下竞争的胜利者将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银行,他们将能节省20%到30%的资本,从而可以用剩余的资本发展业务。而同时,那些较小的银行会发现其监管资本要求急剧上升。进一步的连锁反应是,新协议的实施会加速银行间的并购活动,甚至出现超级的大型银行,造成银行市场被少数银行垄断的局面,从而更不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适度竞争,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结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激励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但是,应当看到,新巴塞尔协议同样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难以判断。旧巴塞尔协议产生,基于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取代旧巴塞尔协议以及顺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标准和灵活、激励和约束、风险和收益最佳的协调,可能是监管当局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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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阎庆民·金融全球化中央银行监管有效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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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1(3)

巴塞尔协议2篇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法

  从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即《旧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和全面。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我国政府已经承诺于2010年从国有大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迟于2013年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资产质量。

  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更是令整个国际金融界震惊。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通过对1975年9月制定的“神圣公约”和1983年5月通过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修改,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英美监管当局关于统一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建议, 于1988 年7 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它的出台标志着西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完善与统一。

  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 年6 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 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新资本协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把风险管理由原来只注重的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的计量方法上考虑到不同银行的发展层次,推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调高了风险的敏感系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结构如图。

  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 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 年6 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等国际先进的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风险管理技术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不彻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过分依赖于资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还停留于依靠过去经验,由部门领导讨论定价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了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在风险控制上缺乏经验。

  第二,我国风险管理缺乏科学性。国际先进风险管理工具的科学性是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数据极为匮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实施。

  第三,我国缺乏权威公正的外部评级机构。欧美等先进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都主要参考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我国的评级机构多是政府指定,评级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次贷危机,许多研究发现,凡是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这充分说明了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新协议推行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创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应制定政策,准确定位董事会、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确保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监察的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创建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我国的风险管理人才缺乏,我国商业银行要吸收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队伍,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2篇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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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宁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J]。开放导报,2012(2)

  [6] 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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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篇4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4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u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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