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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民兵工作条例篇1

  民兵工作简介

  民兵是我国不脱离生产的群众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后备力量。民兵工作是各级人武部门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武装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兵制度】

  义务职责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民兵性质 《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任务 《国防法》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制度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文件规定,全国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制度,这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

  体现双重领导的具体制度主要有:县以上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度;省、地、县地方党委书记兼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党委第一书记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制度;地方党委常委议军制度;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基层武装部制度。

  领导机构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文件规定,解放军四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全国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关。

  解放军四总部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职责分工是:总参谋部为全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民兵预备役的组织、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和作战指挥等项工作;总政治部负责民兵预备役的政治工作;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民兵预备役的军械技术勤务工作。大军区是所辖区域内最高军事机关,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军事工作包括民兵预备役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含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民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动员体制的组成部分,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政府职责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原则 根据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城市民兵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区委、政府和区人武部对辖区内的民兵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级和市级以上部、委、办、局(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民兵工作要有指导和要求,并积极支持市、区对民兵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织建设】

  民兵分类 《兵役法》规定,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士兵预备役,是战时兵员动员,就地作战和平时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是民兵工作的重点;普通民兵为二类士兵预备役,同基干民兵一样,都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组建范围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其中城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凡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稳定,适龄人员较多的,都应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入队条件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必须是适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其中,基干民兵参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应征青年体格评选条件执行。

  编组办法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委总部文件规定,普通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基干民兵按照有利于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编组。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单独编组。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对一些分散经营、适龄人员较少的企业,可以街道、行业系统或企业管理部门为单位编组基干民兵。

  【政治工作】

  指导原则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级责任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防建设的要求,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

  入队政审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征集新兵的标准,对拟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对已经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考察。

  政治教育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平时的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部队官兵为重点对象。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十六课时。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组织整顿、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等时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刊物订阅 总部和军区要求民兵组织订阅的报刊有:《中国国防报》、《中国民兵》杂志、《东海民兵》杂志,这些刊物是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专用刊物和教材,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国防报》、《中国民兵》杂志订到连,《东海民兵》杂志订到排。

  考核检查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别负责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政治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民兵军事训练】

  规范化要求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的训练、教学场所;二是要有强有力的训练领导班子;三是要严密组织、严格训练;四是要有一支任教能力较强的教员队伍;五是要有一套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

  任务下达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参加训练人员的训练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时间要求 根据《兵役法》规定,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1997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文件对各类民兵分队训练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民兵应急分队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高炮(机)、通信分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含政治教育3天);对口专业分队的3到5天,(含政治教育半天),主要进行军事基础和协同训练;民兵干部训练,在新任职的二年内,完成30天的训练;步兵分队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

  组织实施 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考核登记 《民兵工作条件》规定,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战备值勤】

  主要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和总部有关文件对民兵战备执勤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军警民联防。组织民兵配合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平时进行巡逻、观(侦)察、警戒、防空、防特和防空降,战时共歼入侵之敌。

  (二)配合部队、武警打击武装袭扰之敌。

  (三)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有四项:一是护厂、护矿、护店、护村、护路,维护本单位本地区正常秩序。二是协助公安部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三是保护重要目标。四是执行应急机动任务。

  (四)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

  审批与备案 民兵战备执勤,政策性很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本着爱惜民力、严加控制的精神,严格审批权限。

  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组织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

  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遇有追捕持抢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时迅速向上级军事机关 报告。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付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中办(1990)12号文件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组织与实施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战备执勤,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报酬和补助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武器装备管理】

  配备和维修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统一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负责。

  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所需的防暴、运输、通信等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备保障;对口专业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所在单位保障。

  预备役部队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要求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符合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并按规定配备看管人员;对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省、市、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省军区审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军分区(警备区)审批。

  检查和管理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列为安保卫的重点目标,配合军事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经费保障】

  各类经费保障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事业费由省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城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含户籍在城区的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含县、县级市本级及所辖乡镇的非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分别按时划拨给同级军事机关。各级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护费和民兵预备役重大活动经费等,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保障。经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预备役部队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建设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各类经费的管理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参训人员的待遇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农村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军事机关按照当地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从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费项目中给予误工补贴。

民兵工作条例篇2

  民兵战备工作

  战备,就是战争准备或作战准备,包括物质准备、组织准备和精神准备。战备工作是打赢未来战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军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等各个方面。

  民兵战备工作包括平时准备和作战实施两个阶段。为打赢未来技术局部战争,大量的战争准备工作必须在和平时期完成。因此,做好平时战备工作是人武、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民兵战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平时民兵战备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战备和作战准备两大类。日常战备包括战备教育、情况研究、战备值班、战备执勤、战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战备演练。作战准备包括物资准备、兵员准备、战场准备、方案准备等。

  战备教育: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每季度、乡镇人武部、民兵营、连每半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每年必须集中组织一次战备教育。可结合节日战备组织,也可结合执行战备任务或组织民兵整组点验组织。内容以形势任务为主,适当安排有关战备法规的学习。

  情况研究:主要研究敌我双方的有关情况。我情在全面掌握与作战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搞好作战需求分析和组织与之相对应的战法研究;敌情主要掌握编制、装备及其变化情况,基本作战思想、原则和主要战法,强敌可能介入的时机、方式、规模,其它可能受到的威胁等情况。情况研究要形成制度和相关的资料,以保持其连续性。

  战备值班:包括作战值班和分队值班。作战值班由县以上军事机关组织,分队值班涉及到基层人武部以下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时间内,担负分队值班的民兵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按战备要求保持在职在位。专武干部主要掌握值班分队的基本情况、部署位置、联系方法、可能半遂行的任务等情况,每天必须抽查1-2次。

  战备执勤:主要包括包括执行一般勤务和执行特殊勤务两个方面。一般勤务指执行正常的巡逻、警戒和守护任务;特殊勤务指根据需要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军事行动保障等任务。

  战备设施建设:乡镇一级以下主要是指资料室建设。这是平时战备工作的基础,应按照齐全、配套、实用的原则高标准建设好,注意按标准建设,讲求实用性。

  战备演练:根据任务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适时组织。通常以课题演练为主,也可根据方案组织综合演练。

  物资准备:包括武器装备,作战保障物资、器材,军民通用的科学技术等准备。

  兵员准备:包括首批动员对象、持续动员对象的储备。战场准备:包括现有军事设施保护、预设战场建设和在可为战时作战服务的地方经济建设项目中植入军事功能等。

  方案准备:这是最基本的作战准备之一。需要制定的战备方案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作战方案,包括防卫作战方案、兵员动员方案、支前保障方案等;第二类是应付突发事件方案,包括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方案、抢险救灾方案等。方案必须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修定,条件允许时应结合方案组织相应的演练。

民兵工作条例篇3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2] 第二章 民 兵 组 织编辑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3]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编辑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3] 第四章 军 事 训 练编辑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3]

  第五章 武 器 装 备编辑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3] 第六章 战 备 执 勤编辑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编辑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3]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编辑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3] 第九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民兵工作条例篇4

  民兵战备工作教案

  一、民兵的基本常识

  1、什么是民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中国民兵发展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兵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支新型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总结起来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工农革命运动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后。

  (1)工农革命运动时期

  随着工农革命运动的兴起,1922年1月,在香港海员大罢工中产生了第一支工人纠察队;1924年8月,在广东成立了第一支农民自卫军。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时期,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有了很大发展。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军。彭湃、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广州、武汉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开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民自卫军,培养了大批骨干。广东农民协会颁布了最早的一个《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广东农民自卫军的发展,推动了全国各地农民自卫军的建立和发展。湖南农民协会的梭镖队声势更大。1927年3月21日,在周恩来等领导下,以上海工人纠察队为骨干,成功地举行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一度解放了整个上海。南方各省、市工人纠察队、农民自卫军的迅速发展,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势力,大力支援了北伐战争。

  (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建立人民群众武装作为创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在领导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中国工农红军的同时,广泛建立了群众武装。1931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赤卫军组织法》和《苏区少先队组织条例》,规定了赤卫军、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将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统一为赤卫军(队)和少先队。赤卫军由23~40岁的青壮年参加,少先队由16~23岁的青少年参加,均不脱离生产,负责保卫地方,配合工农红军作战,并挑选部分强壮勇敢成员组成模范营,作为随时调遣保卫革命根据地和参加红军的基干队伍。革命根据地的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多达250万人,配合红军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

  (3)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由赤卫军(队)和少先队发展成为民兵和自卫队。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主力军、地方军和人民群众武装(即民兵和自卫队)三个部分。民兵和自卫队都是广大群众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根据地的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组织,民兵是骨干。按照中国共产党关于普遍组织民众武装的方针,各抗日根据地所有乡村和城镇普遍建立了民兵和自卫队。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余人,自卫队1000万人以上。民兵和自卫队在配合八路军、新四军,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反蚕食、反封锁、反扫荡,粉碎敌人的“三光”(烧光、杀光、抢光)政策,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的斗争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4)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扩大民兵组织”的指示,各解放区重新整顿民兵组织,加强民兵军政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兵达550万人,自卫队达几千万人。在粉碎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进行战略反攻和向全国进军中,民兵不仅源源不断地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且一批又一批地参加支前队伍,随军参战远征,为解放全国大陆作出重大贡献。

  (5)解放后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经过10多年的建设在大中城市和边海防等重点地区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已步人正规化的建设轨道,基本实现了武器装备现代化、通信工具现代化,成为一支素质优良、动员快速、战斗力强的队伍。在加强民兵应急部队建设的同时,加强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目前,全国共组建对口专业分队近万个,编组民兵数万人,在平时的生产建设、抢险救灾和军事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后备军的作用。

  3、民兵的任务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4、民兵的编组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队服现役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民兵中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编有高炮、地炮、通信、侦察、防化等专业分队。

  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男民兵、女民兵,应分别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

  二、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提到民兵战备工作那么就得先说说《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1、是民兵战备工作的依据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中提到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对各级单位及民兵执行战备任务有指导性意义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3、明确战备任务

  在《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明确战备任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举实例:

  三、民兵战备工作意义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人确信: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因此,从中国革命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之日起,到最终取得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民兵始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武装力量,为世界民兵的历史写下了新的篇章。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兵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守卫祖国的陆海边防,配合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得力助手,而且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支积极力量。

  三、世界民兵情况

  民兵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经久不衰的民兵制度,对世界军事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今天,当民兵制度向着不同方向发展演变的时候,人们关心的是它的时代价值和它未来的命运。如果不是从一国而是从世界的范围看,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在现代,民兵这种具有古老传统的军事制度都始终存在着,表现为一种连续不间的断社会历史现象。时至今日,民兵制度仍为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士的武装民兵、朝鲜的工农赤卫队、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伊拉克的民兵、罗马尼亚的爱国卫队、澳大利亚的国民训练兵……这一切都在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不争事实:古老的民兵制度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我们以美国民兵来举例。

  美国国民警卫队(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简称为联邦国民兵,是美利坚武装力量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可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当时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一支民兵队伍,1824年8月25日正式改名为美国国民警卫队。国民警卫队是美利坚武装力量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隶属于各州政府的地方武装部队。平时,国防部对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无指挥权,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经费开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国民警卫队司令部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国民警卫队队员,按政府行政级别领取工资。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这种体制还是200多年前华盛顿总统创立的,由于其具有便于训练,便于迅速征召和动员等优点,因而一直沿用至今。按照规定,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末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有一次15天现役集训,即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参加训练的国民警卫队队员着与正规军相同的军装,并按各自的军衔和训练日领取工资和补贴。这种实际上的双工资优厚待遇,对于维护和招募国民警卫队队员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陆军国民警卫队

  陆军国民警卫队陆军国民警卫队(Army National Guard)是美国陆军的一部分,占其可用作战力量的约一半或支援体系的约三分之一。

  陆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10个作战师,22个独立旅、团,2个特种部队大队(空降),1个侦察大队,共44万人。

  美国陆军多次裁减后,一些陆军师成建制的转为陆军国民警卫队。所以有的国民警卫队师实际是小型的正规部队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鲜战场表现不佳的第24师就被降格为国民警卫队。这和中国将陆军乙种师改为武警机动师是同一个道理。

  空军国民警卫队

  空军国民警卫队空军国民警卫队(Air National Guard)是美国空军的一部分。

  空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92个中队,飞机1700多架,共11.81万人。为实现与现役部队的“一体化”,他们还装备了如M1A1坦克和F-15战机等先进武器。

  这两种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局管理,其局长是参谋首长联席会(Joint Chiefs of Staff)的一员。美国国民警卫局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联合国防部处理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的行政事宜。

  作为内卫武装,原本国民警卫队是不能出境作战的。但是因为美军追求部队的精简,所以军队人数过少。加上还有大量海外驻军,所以一旦有持续时间较长的作战行动就会出现作战力量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增加征兵数量,但是这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第二个方法是抽调后备役人员,也就是联邦后备队(这个是真正意义上的后备役,联邦政府是有指挥权的),第三个方法就是与各州协商,抽调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临时加入现役进行海外部署。

  所以,国民警卫队出境,实际上是美军军队人数不足的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看成联邦政府希望能够更多的掌握原本由各州掌握的地方武装力量。

  四、怎么搞好民兵战备工作

  1、严格执行民兵战备工作规定2、3、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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