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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病假条范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开病假条范例篇1

  第一条 学生到达实习岗位后,称为实习医生。实习医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急诊、病房、夜班及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级医师的领导下,护士长的指导下随时掌握所管理病人的病情、情绪、饮食、医嘱执行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应立即进行诊视,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习医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写好完整病史。在检查病人时,态度要认真严肃,男实习医生作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第四条 对危重病人的记录应迅速及时完成,并必须随时将病情变化、处理、检查结果及上级医师意见,记入病程日志。抢救记录是极为重要的病史资料,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详细。各项记录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记载,字迹必须清楚,不准涂改。

  第五条 病人转科、转院(包括转出、转入)时,应及时写好转科、转院记录或病史小结。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及时完成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六条 实习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书写化验、X线等检查通知单及一般医嘱处方等,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贴在病史卡上。

  第七条 在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实习医生站在病员左侧,详细报告所管理病员检查结果,诊疗意见,并详细记录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医嘱,以便执行。

  第八条 所管理的病人在请其他科会诊时,应陪同会诊医师诊视,并记录会诊意见。

  第九条 实习医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兼学护理,主动协助护士做好所管理病床的护理工作。

  第十条 实习医生离开病房,应将自己所管理的病人情况,向值班医师交代清楚。在一个病区实习结束时,应写好交班录。在开始新的病区实习时,应写好接班录。

  二、实习医生守则

  第一条 实习医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党政领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业务上直接对上级医师负责。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门诊实习时,应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门诊结束后,做好诊室清洁工作。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在班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如因需要离开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并向值班护士告知去向。

  第三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值夜班的一般应于第二天查房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应于上午查房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第四条 参加节假日值班时,原则上可按所在医院住院医生休息规定处理。但补休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条 实习医生所写的各项记录、医嘱、处方、检查单、病假单等都必须经过上级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六条 实习医生在医疗上如有疑问时,应随时报告上级医师,不能粗枝大叶,擅自处理。在医疗上如有意见与上级医师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习医师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不放暑、寒假

  (二)实习医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单,并及时报告实习所在科室。

  (三)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的须说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院。事假一天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与带教医师及时联系共同批准,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准离院;三天以上的应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须持有书面请假单。而利用其它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论。

  (四)一学年中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同一实习科目内,旷课达3天或3天以上者,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科室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并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五)一学年中旷课累计达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达该实习科目时间的1/4者,不给予成绩,待毕业实习结束后补实习。

  (七)实习生未经带教医师同意而迟到、早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迟到、早退的实际次数,每次扣1分(从平时实习成绩中扣除)。

  第八条 实习医生除规定或临时通知返校外,应参加实习科室的学习、病例讨论会和必要的活动。

开病假条范例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执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稻壳儿有限公司劳动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稻壳儿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稻壳儿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全公司在册在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实习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由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实施,根据公司现有机构设置考勤管理机构和考勤监督机构。

  (一)设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

  职

  责:对考勤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办法》

  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设立考勤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日常事务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综合管理人员作为考勤管理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考勤的管理。

  2.负责考勤工作的执行及解释。

  3.对公司考勤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处罚,确保考勤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考勤管理监督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兼任,党群、综合、人资部门参与。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考勤工作的执行;

  2.根据检查情况反馈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3.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公司对应的总站成立考勤管理工作小组,支部书记兼任小组长,负责如实考核上报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第三章

  考勤认定

  第五条:工作时间界定。工作时间:公司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周末加班调休除外),

  09:00

  —17:00(中午半小时午餐时间),驻外单位员工参照执行(注:执行应急抢险、防汛任务、抗凝保通等特殊工作任务及现场施工作业员工,由单位自行安排工作时间,须遵守事前报告,事后完善手续);

  第六条:违反劳动考勤的行为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其它不遵守劳动考勤纪律的行为。

  定性标准:迟到指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脱岗指工作时间未经领导书面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和假办公事为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的;旷工指无任何手续无故不在岗、未经领导书面同意、拒不服从工作调整不到岗位的(以公司文件调整时间为起始时间),有特定情形的可先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再完善相关手续。特定情形是指不可抗力因素(直系亲属或本人突发性重大疾病、临时安排陪同领导非因公外出、突发性自然灾害、非因公突发性安全事故等)导致不能到岗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劳动考勤行为的处理。

  1.迟到、早退按1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一月内出现

  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一个季度超过六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2.脱岗一次按2分/次绩效分值予以扣处(超过

  30分钟

  的作旷工处理),一周内出现两次(含两次)的,按双倍叠加予以扣处绩效分值;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计一个工作日旷工处理。

  3.旷工一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季度累计旷工两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半年累计旷工三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全年累计旷工四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外、不再计发当季季度奖和半年奖,并由人力资源部岗位召回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根据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公司应发福利待遇不予享受,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学习结束后,另行安排接收单位;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其它情形: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等)提供虚假考勤记录的,当月绩效为零;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以旷工条款时间界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缺勤的按旷工时间界定处理(注:国家明确规定须解除劳动合同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视为脱岗处理(短信、微信、QQ信息等不作为请假的书面依据,特定情形除外)。

  第八条:考勤方式,以考勤机提供的人脸考勤记录为主要依据,特定情形附单位或部门提供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考勤采集

  第九条:考勤记录采取工作日每天两次打卡,上班打卡时间为9:0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为17:00以后,为便于驻外补贴的发放,驻外职工在20:30-22:30内再打卡一次。

  第十条:考勤的收集上报,每月5号以前报上月考勤记录,如遇延迟按绩效考核督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病事假

  第十一条:事假是指公司员工因私事、其他个人情况等非因公原因请假。

  1.员工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逐级批准后交至人资部备案方为有效,因特定情形未能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查室确认后予以认可,未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2.员工(含二级站负责人)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二级站报总站批准、部门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含临时负责人、享受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报总经理批准,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报总经理

  会研究;凡经批准的事假按5分/工作日扣处绩效分值,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为零。

  3.员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须提前提交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病假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治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期,并按病假规定计发工资。

  第十三条:病假分两类:短期是30天以内,长期病假:超过30天。

  一至三天由总站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内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0天由总经理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不能上班请假时,必须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请假条、出具社保机构指定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药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检查费、治疗费、检查结果)方为有效。急诊的需盖有医院的急诊章,方可有效。病假员工居住地在市州所在地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证明,居住地在县级所在地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当月病假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期间绩效以2分/工作日扣处,当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扣处实际考核数的一半;

  第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岗位工资确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六条:员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员工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伤情比较严重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医疗期间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65%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75%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85%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未达退休年限的的,按本人岗位工资90%计发

  5.以上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6.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病假工资,已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等部分。

  7.职工患重大疾病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会研究同意后,医疗期内岗位工资全额发放,每月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医疗期满仍不能返岗工作的,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病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单位补足;不符合社会统筹病退条件的,员工可提出退岗休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总经理会审批。

  8.工伤认定与假期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伤离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绩效考核分值按所在部门的部门绩效考核分值及权重确定。

  第七章

  工伤假

  第十七条: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致人身伤害不能工作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八条:员工请工伤假,须持医生出具需要医疗休息的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员工请工伤假期间,事故责任人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赔偿的,公司不再支付相应费用。若未得到事故责任人赔偿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第八章

  加班

  第二十条:加班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完成任务占用正常工作时以外的个人时间。

  1.加班需如实填写《考勤表》,根据权限进行审核,每月提交人资部作为考勤认定的依据;

  2.加班或值班时间可用于补休或冲抵病事假,要写明具体加班的时间段;

  3.国家法定节日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假后上班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提出销假。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由纪检监察室提请稻壳儿有限公司总经理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开病假条范例篇3

  接下来,在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帮助下,他通过电话录音巧取证据,最终打赢官司,讨回了13万元承包金。

  出租司机摔伤右腿

  单位拒绝减少份钱

  孟旺兴今年45岁,开了13年出租车,换过3家单位。2012年1月,他换到了这家规模大、人数多、在京城赫赫有名的出租汽车公司。

  2013年2月16日,他把客人送到怀柔区雁栖湖后,在下车时不慎跌倒,将右腿摔伤、右脚扭伤。随后,他到怀柔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向公司的主管领导请了病假。

  “我们公司管理比较规范,请病假既要医院证明,还要有统一印制的病假条。”孟旺兴说,公司在大会小会上经常强调工作纪律、文明礼仪和严格管理,所以,对事假病假等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不仅公司重视,职工也格外重视。

  “由于伤病住院,我把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让看望我的同事捎给公司领导。”孟旺兴说,他同时向公司提出扣减每个月的承包金,即份子钱。可是,公司领导提出:只有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才能核减承包金。

  由于孟旺兴不能提供三甲医院证明,公司要求他继续缴纳承包金。

  单位不承认请过假

  的哥申请仲裁败诉

  经过3个月的住院治疗,孟旺兴于2013年5月17日腿伤治愈出院。当天,他将所有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和新写的病假条全部交给了车队孙队长。

  至2013年10月离职,孟旺兴在数月间屡次请求公司,返还他在治病期间的3个月的份子钱儿。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他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看到,孟旺兴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和《承包营运合同书》,其中《承包营运合同》中第10条规定:“乙方的承包定额为4140元,于每月27日前足额缴纳。”第13条规定:“乙方享有在婚、丧、病假及参加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活动时核减承包金定额的权利。”第16条规定:“乙方在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及医疗期间应交回承包车辆,甲方核减乙方相应的承包金定额,甲方可安排替补营运。”

  “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我在病假期间的承包金是可以减免的。”孟旺兴说,自认为打这个官司肯定能够胜诉,所以就没有找律师。他向仲裁委申请的项目很简单,只有一条:那就是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承包金9300元。

  两个月后,仲裁庭开庭审理了孟旺兴与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公司律师答辩说:不同意返还承包金。公司的理由是孟旺兴未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核减手续,而且在他的陈述期间内,出租车也没有一直交回。

  孟旺兴听公司律师这么说,感觉很气愤:自己明明已经将相应的请假手续提交给了孙队长,可公司的律师却矢口否认。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3月2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承包金属于出租车营运的承包款,是否退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孟旺兴主张退还承包金,但未提交双方约定退还的证据,因此对于孟旺兴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孟旺兴本以为肯定能胜诉的案子,结果却拿到了一纸败诉的裁决书。

  法律透析:

  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企业输理退款万余

  仲裁败诉后,孟旺兴深切地感到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自己对法律一窍不通,打官司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于是,他找到致诚公益的张志友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张志友为他起草状时,根据实际情况将诉讼请求由9300元提高至13000元。在法院立完案后,他们开始收集相应的证据。由于孟旺兴拿不出已经将病假材料交给了孙队长的任何证据,张志友建议他给孙队长打电话问问是什么原因,让公司在仲裁时一口咬定他没请假手续。

  “通电话要谈一些核心的实质内容,”孟旺兴按照律师的提示,在电话中让孙队长据实承认曾收到过他的病假证明和诊断证明。孙队长如实说明情况后又说:“由于公司内部申报承包金核减程序复杂,拖的时间过长,把病假条丢失了,这也是没能为孟旺兴核减承包金的主要原因。”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公司律师仍然否认收取过孟旺兴的病假证明,不同意核减其承包金。张志友律师当庭提交录音光盘和手机通话记录,以证实孟旺兴将申请核减承包金的病假材料已经提交给公司的孙队长。

  法官当庭核实通话录音的时间和电话录音形成的时间一致,并当庭拨打手机确认通话人为公司的孙队长。张志友进一步向法院提出要求孙队长出庭,接受法院的询问。

  法官采纳了张志友的意见,明确向公司律师提出,要求其告知孙队长在下次开庭时出庭接受法院询问,拒不到庭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次开庭时,孙队长出庭接受法院询问,在法官的询问中,孙队长认可收到了孟旺兴的病假证明,但他指出:孟旺兴所开的病假证明期限并非三个月,仅有十五天,并且其提交的并非是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于不符合公司的核减承包金的要求,所以没有为其核减承包金。

  公司律师则提出,如果法院判决核减承包金也只能核减15天的承包金,而非孟旺兴主张的3个月。

  张志友提出:既然公司已经认可孟旺兴将病假证明提交公司,又主张孟旺兴提交了15天的证明,公司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全部孟旺兴本人的病假证明,不能提交即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孟旺兴核减3个月承包金的主张。

  8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公司车队队长认可孟旺兴已将相关请假材料交与自己,但因工作失误,公司未能批准孟旺兴的承包金,该公司虽主张孟旺兴仅提交15天的病假证明,并且现在相关请假材料已无法找到,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公司返还孟旺兴承包金13000元。

开病假条范例篇4

  病假管理办法总 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两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

  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

  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

  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

  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

  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

  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事假管理办法总则 关于事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2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资,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此问题由双方协商或者在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适用于有公事、私事、探亲假、婚丧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第三条 请假流程

  1、职工在事前应写请假申请; 2、按事假审批权限各级部门进行审批;

  3、职工按照审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请请假时间3天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须电话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如果续假,须在假期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假后及时消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职工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销假。若需续假应在假期未满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承认其假期。若未续假而超期,按旷职、旷工处理

  6、旷工;按下列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殴至伤不上班者。

  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以上应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条 事假职工工资扣除标准

  月平均工作日天数与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数 = 全年公历天数365天 - 全年法定双休日天数104天 - 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数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为21天,下同)

  3)。日工资标准 = 月工资标准 / 20.92

  三、附则

开病假条范例篇5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一(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三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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