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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1

  关键词:法治公安;执法规范化;执法制度;执法责任

  一、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个阶段

  自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党委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以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部署,被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迄今为止,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是从2008年至2012年十,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思路,揭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序幕。在同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2008年11月1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2009年3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点和具体责任主体。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次对公安机关主要执法流程,做出较为系统全面、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的各类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和参考。2009年1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江苏南通市公安局以标准化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经验,以推进执法标准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以建设法治公安为总目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自十以来至今,该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公安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推向深入,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8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及主体责任。在2014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公安部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2014年12月21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2015年1月27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2015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基础,是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之主动适应。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安执法活动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水平。在警务实践中,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价值都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执法活动予以体现。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秩序是在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同时需要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开展执法予以维持。依法规范执法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下的警务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换言之,警察的执法水平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水平[1]。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进一步深化党对公安工作的正确领导,进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以最直观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法治公安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直观地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警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职责任务的依法履行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按照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总目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的职能,科学界定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优化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体系,强化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务包括: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主要聚焦的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4]。这“七大任务”和“三个方面”的公安改革内容,均需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予以协调推进,方得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频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一方面,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在有些地方相当尖锐,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很猖獗,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顽固分子等的破坏活动还或明或暗地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断出现[5]。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迫切,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断提高,进而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数高位运行,并有上升趋势,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化、动态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安涉及面广、影响要素复杂,面临着来自境外敌对势力蓄意破坏以及境内网络舆情、互联网政治参与快速发展等多种严峻挑战。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有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6],而是需要正义而健全的法律,以及规范有效的执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敏感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基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程序正义为基本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

  三、深化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构想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公安执法活动就是警察权力在具体警务实践中的运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既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安执法权力,又要规范地运行公安执法权力。公安执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价值目标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这也是警察存在的前提。同时应当看到,警察权力过于强大,会存在侵害个体自由权利的风险。这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一个悖论:一方面社会公众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避免警察滥用权力侵害个人合法权利。这也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逻辑,即警察权力的运行,既应当保障警务效能,又应当对警察权力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1.“权力法定”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坚持“权力法定”。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警务活动中的各项权力,明确权力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越权无效,对于公安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应当评价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权利本位”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立场“权利本位”是与“义务本位”或“权力本位”相对应的法律观念。“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当中,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立足权利本位就是要求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执法对象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虽然公安执法活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即时性和武力威慑性,但是仍然应当将权利本位贯穿于公安执法的全过程。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扼制强权的暴虐,从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进步[7]。3.“程序正义”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坚持正当程序是法律成为一门精细化科学的重要因素。法律程序控制权力运行进而使得其更好地服从于法律价值。公安执法实践中,警察权力运行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引。不管是警察刑事职权的行使还是警察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确实保障警察权准确地服务于法律既定的价值,才能既充分实现警察效能,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此外,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影响执法公正,侵犯个人重要权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4.“警务效能”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价值追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通过规范提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履职能力,提升警务实效。因此,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应当保证警务效能的实现。警务效能主要体现在政权得以巩固,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个人权利得以保障。一方面要保证警察权力运行的时效性,即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必须保障警务活动得以及时开展。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及时地对特定人员、特定物品及特殊事件采取行政、刑事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及时行使指挥权、禁止权、许可权、命令权,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处罚或处理。另一方面,应当保障警察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即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保障警务活动有效运转,实现警务价值。及时高效的警察权运行机制不仅有益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更有益于管理者教育公众信仰法律。

  (二)构建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

  1.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完善各级公安执法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实行的执法制度,应当进行清理评估,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对于新制定的执法制度,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法性法律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备案。二是执法制度建设应当公开协商。对于一项新实行和制定的执法制度,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三是执法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警务实战。在一项执法制度建立前应当充分考虑警务实战实际,充分征求一线警务人员的意见建议,以提升执法制度建设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所谓公安执法标准体系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而建立的符合公安执法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以修订完善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接处警标准体系、案件办理标准体系、证据标准体系、警务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和公安内部管理标准体系等。以案件办理标准体系为例,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警种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案卷材料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国标推荐格式,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设立执法主体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流程标准、执法场所标准、执法保障标准等执法标准的规范内容,通过明确执法活动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执法内容及其边界,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细致、具体、完备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明确执法实体标准、执法程序标准、执法主体标准,严格促进执法程序全程监控、考核记录、责任追究和履职激励等措施,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标准体系。

  3.构建全面精细的公安执法流程公安执法程序的精细化实质是指执法流程动态控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考核,通过公安执法程序的标准化、具体化和数据化,打造覆盖公安执法活动的全面系统的执法流程,予以规范,从而使公安执法的各个流程受到标准指引,精准控制。通过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而精细提炼出公安执法实战的各个流程,促进公安执法的标准化、量化和细化。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设计建设中,基于法律的框架和程序流程而设计,同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和方法,解决执法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公安执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动态的执法活动需设置精细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注重具体执法活动的流程化管理体系,明确公安民警的联动配合和各自职责划分,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不同岗位细化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具体操作规范动作,绘制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

  4.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包括制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完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服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准。健全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执法警种和执法领域,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实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推进执法公正。公安裁量基准应当以合法、合理和科学为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并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各类公安裁量基准。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处理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规范的案例指导,省级公安机关定期汇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结合实际指导公安执法实践。5.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犯罪、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金融犯罪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户籍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制度规范。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执法制度。坚持改革和立法相衔接。公安工作各项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通过立法实现改革设想、固化改革成果、保障改革进行。经常清理公安执法的各类法律依据,对于与上位法冲突的要及时修改,经实践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经执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规范要及时制定确立,符合条件的推动上升为法律。

  (三)构建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1.设置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级公安机关一体化常态运作的执法管理机构和岗位,统筹各警种执法权力,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实现对整体执法活动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运行案件管理中心(室),全面应用执法管理平台,将执法工作中的“人、案、物、场所、卷宗”等核心要素有机融合起来,推动执法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拓展执法渠道,打造受众更广、传播更快、应用更便捷的执法公示平台,提升执法规范的效能。

  2.推进公安执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进公正。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调解案件和听证案件等典型案例的公开,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社会对公安执法的认同度。建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下,提供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查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执法、管理和服务。

  3.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标准,科学设立数量、质量与实际效能并重的考评标准,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拓展考评范围,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程序规范、执法能力等执法活动各方面的考评,增加民意导向,将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纳入到执法规范化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形成日常考评、个案考评、审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增强考评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失和过错。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办案的投入产出比。

  4.夯实公安执法保障在公安经费、基础设施、执法装备、警力配置等方面提升保障水平,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是深化执法规范化的物质基础。公安执法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大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增加公安执法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编制等保障;细化完善按事权分类的分级保障机制。当前公安执法活动,既有属于各级地方事权的内容,也包括属于中央事权的内容,对于不同事权,需要建立完善由相应事权的级别的经费保障,确保保障的科学性。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执法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5.明确公安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流程。同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同时,问责机制须以法律为唯一之标准,而不应使责任追究裹胁于舆论之压力,避免“舆论评判”、“道德审判”,确保警察执法之权威,进而树立法律之权威。

  6.健全公安执法监督系统全面的权力监督制约系统是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法治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法制、纪检、检察、上级公安机关等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公安执法的行为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执法的全程实施动态化、实时化监督。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建立法治化的监督机制。二是探索建全司法监督审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执法实际的监督审查机制。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行公安执法的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推行公开透明执法程序,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都应公布于众。

  (四)建设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①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1.坚持完善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强化执法主体资格准入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动将公安民警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逐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审核人员应纳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准入。公安机关内部包括职责、级别、称谓、权限、警力配置等,要同警务运行、执法实践等相对应而匹配,力求科学而合理,从执法体制上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现。区分警种、区分岗位、抓住重点、划分层次,把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对已有的岗位规范进行分解整合,去粗取精,制定出一套统一、便于操作执行和考核评定的执法标准和服务规范,并与执法方面的制度、规定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共同规范执法民警的言行,从而督促公安民警在实践中自觉提高执法服务的素质和水平[8]。2.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职业精神建设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职业精神建设。首先要将理想信念融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中。“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9]。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仅要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使理想信念融入到具体的执法制度、执法考评和执法活动中。其次,要积极开展践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10]。”最后,要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队伍建设。即公安民警要具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完善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提升公安民警执法实战能力。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丰富教育培训的形式,全面推进实战案例教学,加强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办案场所使用、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执法实战内容的培训。紧紧围绕日常巡逻盘查、疑难警情处置、警械枪支使用、常见案件办理、窗口管理服务等执法岗位要求,健全完善学练考一体化的实战培训体系,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安民警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和科技装备的专门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实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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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黄庆畅,张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N]。人民日报,2015‐02‐15.

  [5]卢建军。警察权软实力的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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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9.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2

  关键词:监督;消防;执法和规范化

  加强对执法规范性的建设,是由公安部门党委们提出的其中三项建设中的一项,这还是日前和后面的时期都要做好有关消防执法方面的首选任务。怎样才能加强有关消防执法的规范性发展,竭力提高保障服务经济与民生社会前进的潜力,消防的执法者要对这课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

  1 消防监督的执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多年以来执法实践和执法情况的考核与检查结合起来,笔者经过归纳和分析发现,日前执法的一些规范性的建设也发生了几个问题:

  (一)监督与检查不规范的

  有些单位在检查与监督的过程方面仅在图形的上面走了个过场,并且没有任何依据的严格执法程序去抽查,单位中出现了隐患不明,且情况也不是很明确;一部分单位在检查前并没有做好抽查的计划,把抽查的公告发了出去;一些单位在检查时没做到细致、严格、认真,抽查出比较大的隐患问题时,只是口头警告,或写一下检查记录,经对方签字就完事,不写规定限期的整改通知书,命令他在特定的时间中改正,或者到时却不能及时开展复查,在没有整改好也不进行处罚,有了执法中断的现象;即使有些下发的法律文件,却也仅仅提了较为容易改的一些问题,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火灾问题根本不谈。

  (二)验收和审核的不规范

  很多单位并不依据新的消防法则与公安部167号令的某些要求,对待人口较为密集的特殊性建筑与一些大型场所的工程认真的审核,对待其他的建筑工程抽查并且备案;一些没有实施主责的技术、承办的分离式的审核与复核和集体性会审的制度,法律的文书复核与承办的人都是由某一个人去填写;有时审核的图纸中发现了某些问题,但是却没提出反馈的意见,而且没填写审核意见书;并且验收的时候也会出现比较多的问题,尽管有数次验收,然而仅仅是口头提交的发现问题,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中填发验收的不规范意见书,一些单位数年来几乎从来不曾发表过(不同意)和(不合格)的意见书;有些规范性质的明文规定,也召开了专家的论证会,却以此为由说审核经过,留下先天性隐患。

  (三)行政的处罚开展不够规范

  执法者把它当成一种创造收入的方式,用罚代停和用罚代改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例如安康市的经济环境不是很好,消防方面的业务费用严重不够,致使一些单位把消防执法来当作一直创造收入的方式,仅仅片面的重示于执法的工作量,规定罚款的指标,致使消防的执法过程中,不去追求火灾中的隐患有没有改正,消防违法的一些行为有没有改正,单单追求一些罚款的到不到位。

  2 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还未有效建立和新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3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总体目标:

  杨焕宁(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为了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公安部明确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积极适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三五年内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执法的具体规范绝大部分能够建立起来,执法活动有据可循;执法管理体系建立起来,执法监督更加有力;教育培训的要求全面落实,执法素质明显提高;信息化手段在执法中得到普遍应用,执法效率显著提升;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和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要求,能够有效遏制恶性执法问题和重大执法过错的发生,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这些目标要求对全国的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我们借鉴企业管理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变事后管理为执法过程、执法环节的系统管理和即时管理。一是加强执法源头管理。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为基层执法实战单位的办案场所和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并强化使用,既固定了证据,也约束和保护了民警。二是加强执法质量管理。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发挥其执法办案“质检员”的作用,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目前,此项制度已在全国得到普遍落实。三是加强执法安全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按照要求,今年年底之前,全国60%以上的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完成改造。目前,北京、浙江、江苏、山东、辽宁、河北等地的执法办案场所已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大多数公安机关已经完成60%的改造任务。部分地区已开始在市局、分局建设统一管理的办案场所。可以说,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应用,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具和方式的重大变革,对公安民警的执法办案思想和行为正在发挥着引领、塑造和改造作用。案件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必须也只能进入办案区,从人身安全检查、涉案财物存放、信息采集到讯问、羁押,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标准化操作,而全过程的录像监控使民警的办案流程特别是讯问全程都被置于摄像头下,既规范了执法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4

  一、要创新对执勤执法工作的再认识

  法执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项工作不但体现着我们军人执勤执法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工作中做到了文明之师、威武之师、执法之师,做巾帼文明岗,开展青年文明号,我们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创建本地区,本部门的优势。体现出我们边防部队的光荣传统,树立好执法执纪的光荣形象。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在工作中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要求文明去做,如果每名社会成员都按法律要求去做。我们在工作中体现出仁爱、关心地执勤执法,互相帮助,我们生活在这样法律社会中感到生活的温馨、健康、幸福、快乐。

  如全社会在发展,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高都说明这一点,我们在执法执勤过程中,要文明守纪,体现出博爱。这就要求我们每名执法巾帼岗和青年文明岗位上依法检查做得好,也看出我们人爱之精神。让每位受到检察人员感到咱们威武,感到温暖,感到和谐。作为我们边防支队执法执勤人员,对内讲信用、促工作,对外树形象、谋发展。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使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愉快地出入往来、工作和生活。执法执勤是我们遵守的基本行为保障和规则,我们为自己生活在这样和谐、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感到自豪。我们所做的各项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真正做到执法、知法、懂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多么和谐有序。

  二、执勤执法必须长期遵守的原则

  执勤执法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我们受传统法律执勤执法文化的影响,执勤执法理念也或多或少残留着传统思想的痕迹,突出的表现为冷酷的意识和观念并未得到完全的改变。要实现文明执勤执法的目标,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千百来人们的传统习惯,加快实现执法执勤理念的彻底更新、创新。如我们在执法执勤岗位上,对待每一位检查者,每项文明地依法办事,都认真去做,让被检查的人,象到家一样温暖,但我们还按执法执勤规范的要求去做,严格地完成任务,不出差错。

  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法律是全体人民的要求和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治安法规》、《交通法规》、《权益保障法》、《民法》、《物权法》、《边境出入法规》等,每部法律与我们都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整个华夏社会,实现文明执勤执法、文明检查,既体现出威武文明,又和蔼可亲可敬,那是全社会人们所希望的。让域外人士给你伸出大拇指——ok!

  社会人性化的进步同时也为国家法律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侵犯。在法律实施中,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和参与各项事务的平等权利;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和空间,给每个公民说话和要求的权利。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半封建社会和殖民地社会人们只是驭化的工具。虽然在我国的思想文化宝库中,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性化的理念在我国法律规范和实践中逐步得到了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把对人性化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人性尊严的理念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更要体现在执法执勤实践中。通过法律实践完善使人们进入了理想化的社会。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以法律为准绳的治国方略,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仍然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执勤执法实践中往往会有意无意的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执法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得到实现,如何实现文明执勤执法管理。在实施民主与法律的权威威严中,在执勤执法程序设计上更多的程序是为了保障国家职能方便快捷的实施,把对执勤执法文明的追求放在第一位,对于执勤执法的程序性的权利一般未予充分的关注。在执勤执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摆正执法与文明的关系,要寻求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结合点。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面对强大的国家威严,公民要增强主体意识、主人翁意识,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用法律维护国家正当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正确处理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执法执勤中,把法律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执勤执法权力行使过程的自我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更好的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保护。我刚才讲这些,不仅仅是给大家说说法律,是要求大家严格按要求去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坚守岗位,换位思考,找准位置,进入角色,文明执勤执法,坚决完成任务。

  三、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树立形象

  我们要大力开展执勤执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党的执勤执法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使过往之人树立被检意识和对执勤执法政策的自觉性普遍增强。积极做配合我们做好执勤执法工作。

  一是大造声势,广泛宣传,为执勤执法工作顺利完成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我们机关就要树立这种寻传形象,做到对内促工作,对外树形象。首先我们机关要设宣传窗、在机关要发文明执勤执法简报。其次是利用有线电视、地方广播电台,经常宣传执勤执法工作,造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再就是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上岗宣传和开展执勤执法政策等活动。我们的执勤执法检查工作,要做到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宣传我们的文字。

  二是抓好我们上岗培训教育,办好执勤执法练兵,就是上岗交接我们都规范和庄重,我们要开展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活动,各基层岗站和单位都建立文明培训班,使过往之人都受到文明教育,所以大家要普遍提高思想认识。

  三是适当的时机,请地方领导关键月我们的执勤执法情况,让他们给我们提建议,增我们的宣传力度。以后我们选择适当的时机,在宣传方面我们要发起全社会征文:题目就是:《我所见到的执勤执法者》,所以要求各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杰出要树立形象,敞开门、让进屋、递支烟、倒杯茶,细心听讲解,耐心做解答,全力树立我们执勤执法支队形象。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5

  在深入开展“三项建设”活动中,三台县公安局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从“严格规范执法”入手,采取五个狠抓措施,规范民警执勤执法,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狠抓警示教育。县局以“三项建设”为契机,组织民警学习谭东“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以《上海交通民警执勤执法案例汇编》中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通过上级公安机关运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先进事迹和执法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以及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执法不规范的案(事)件,开展正面典型引路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帮助民警提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

  二、狠抓执法培训。县局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按照“三懂五会”要求,把提高民警执勤执法素质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重点围绕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对一线民警集中进行规范执法培训。同时,组织县局法制和刑侦部门人员对全局一线民警进行法律法规运用、dna样本和指纹采集的培训,在学中练、在练中学,把执法规范化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环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三、狠抓执法质量考评。县局“执法质量和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为载体,全面推行网上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通过每月的执法自查、个案点评、案例剖析,进一步完善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廉政执法档案。同时,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不定时的对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方面的明查暗访与检查考评,实行平时考评与突击检查、月考评与年度总评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动态化、平时化、经常化。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6

  近年来,交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局交警支队的精心指导下的,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台儿庄交警大队现设有6个科室,4个执勤中队,1个事故处理中队,共有民警39人,协警110人,辖区面积538.5平方公里,有206、244等多条国省道路穿境而过。多年来,大队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严以律警”方针,不断改革勤务模式,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交通管理工作力度,全体民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奋力争先,维护了辖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道路交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先进大队;连续多年被枣庄市公安局评为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大队和全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十佳处警单位;多次被市公安局集体嘉奖;被台儿庄区委、区政府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其中有2名同志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名同志被省公安厅荣记二等功,230多名同志受到个人嘉奖。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多年来,交警大队始终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大队执法质量工作及提高民警执法水平作为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部融入到一线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当中去,在实际的执勤执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法治理念。

  (一)成立执法质量考评领导组,设立兼职法制员,加强大队执法质量工作。为切实加强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大队长任组长、教导员任副组长、各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执法质量考评领导组,并抽调6名中层干部担任大队的法制员。具体对大队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及路面执勤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促进了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质量工作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法治理念的有力保障。为此,大队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制定了《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执法质量监督规定》《执法监督审核规定》《执法监督组管理制度》《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措施,通过健全完善执法质量制度,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从而做到群众办事有制度、民警执法有规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大队还在全体民警中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此同时,大队每年还与每名民警签定了《执法责任书》,以切实增强民警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在对民警进行执法监督的同时,大队通过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对民警的执法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详细记录民警的执勤执法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

  二、多渠道、全方位,加强民警的法制培训教育,努力打造高素质公安执法队伍。近年来,大队始终把法制培训作为提高民警综合业务的重要手段。为此,大队通过聘请业务专家、业务骨干、执法标兵对民警进行集中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并分期、分批参加了由支队组织的事故处理、车管驾管及交通秩序管理等一系列综合业务培训。

  (一)大队自行组织民警进行学习、培训。大队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建立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民警、协警每月集中进行一次法律培训,每半年对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与此

  同时,大队还充分利用周例会、岗前培训的时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学习,主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知识。在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大队领导以身作则,轮流带头宣讲,通过讲认识和体会,与一线民警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一线民警主动结合实际执勤执法工作进行相互比对学习,总结工作经验、工作方法。通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法,使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总结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总结学习方法,将学习成果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在认真学习、执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基本规范》过程中,大队领导更是以身作则、活学活用、带头与一线民警认真执行《基本规范》。(二)多渠道邀请业务专家、同行骨干讲课。为提高民警业务水平及实战技能,大队每年定期邀请事故处理、车管业务、路面执勤执法业务标兵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具体解决民警在实际执勤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年3月份,大队邀请分局法制室主任讲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月份,大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学习危险驾驶案件相关基本知识;5月份,邀请武警战士进行为期7天的队列训练,之后组织队列指挥手势汇报表演。与此同时,大队还通过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为民警搭建交流工作经验、互通执法信息的工作平台,并以传帮带结对子的形式,鼓励先进,带动后进,互补差异,最终达到共同提高的教育目的。一年来,大队共集中组织民警进行法律培训10次,邀请各类专家授课9次、92个课时,综合法律知识测试4次,分期、分批参加由支队组织的事故处理、车管业务、交通秩序管理等各类警体技能培训3次、累计26人次。通过近几年的教育培训,大队95%以上民警、协警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有18名同志达到本科学历,1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高级职称、3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职称。

  三、多措并举,注重实效,拓宽内外执法监督渠道,切实加强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一年来,大队在不断健全、完善队伍管理制度的同时,把执法监督与执法质量考评作为提升大队整体执法质量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考评的形式,对民警的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考评。大队兼职法制员与执法质量考评组对民警的执法考核,《大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勤务考核细则》《执及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以大队、中队、班组三级查勤的方式对民警的现场执法、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准确、是否按照《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基本规范》严格执法,法律文书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和执法随意性等现象;每月大队对事故处理、车管驾管业务、交通秩序管理等所有执法工作进行系统的考评。对考评对结果大队以警务通报或执法质量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并在全体民警大会进行公布。每次考评大队将评出一个执法示范中队和一名执法标兵。对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中队、科、室,其主要负责人要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对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民警,大队将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责令其自费参加培训。

  (二)定期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为切实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大队每年定期在辖区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运输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各界群众担任大队的执法执法纪监督员,对民警的日常执法、生活进行监督,并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虚心接受他们的建议。今年,大队共聘请监督员10名、征求意见30条、采纳建议5条。与此同时,大队还定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单位以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倾心征求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大队还派专人进行分类、汇总,对大队能解决的进行及时解决;对大队无权解决的,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回访制度,实现事故上访为主动撤访、息诉。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大队始终将“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从严惩处事故肇事者,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事故上访案件在整个公安行政执法上访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为此,通过推行阳光作业机制、实行限时办案制度和办案预约制度、建立事故回访制度、发放印有交通安全知识的警民联系卡、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等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办结的事故案件,办案民警都将逐一以亲自上门或者打电话的形式进行回访;对重大事故案件及复杂疑难案件,大队领导与办案民警一起进行回访。大队从办理事故案件以来,事故案件的回访率得到95%以上,未发生一起事故上访案件,更无一起因民警执法过错引起的败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和谐平安长治做出了不懈努力。截至目前,台儿庄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86637起,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74起,查处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4892起,行政拘留41人,接处警1442起,抓获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31人,维护了全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7

  「关 键 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二十公”精神,把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督察制度建设的两大主题,把公安督察工作主动置于“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下,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公安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公安队伍中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有碍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值得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

  近几年来,公安警务督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种执法监督、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措施还不够完善,无论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还是组织建设和自我完善方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开展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领导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法制、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不闻不问,造成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无人抓,警务督察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支持不力。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部分人期望值过高。警务督察工作就其本身意义而言,仅仅是实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而非包揽公安工作的全部内容,况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律法规的限制。四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二)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公安现存体制格局上条与块之间的矛盾,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空当。同级督察机构受同级行政长官领导。因此,对行政首长实施督察似乎已成空话;由于条与块的缘故,干部使用在公安,管理任免在地方,客观上形成管与用两条线,不便于实施督察。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矛盾,使警务督察工作事倍功半。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外部监督方面,陆续推出了对社会承诺服务、行风警风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察暗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多种措施,形成了较为有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最直接最有效的内部监督,特别是党风、警风、督察工作却相对薄弱。三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等。局限于办公室坐阵指挥,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人手少、任务重,习惯于纸上谈兵,警务督察工作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四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五是警务督察机构与职能的矛盾,使工作疲软无力。警务督察工作任务之重,内容之繁,涉及范围之广,可谓纷繁复杂,而警务督察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制度,就是无法行使职权,工作始终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无法行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神圣职责。

  (三)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无力进行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区、市、县仍然只有1人专司其职。二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三是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手段与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复杂的外部环境致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权力和手段制约十分有限,有的地方有案难查、查而难处,外部干预甚多,掺杂的人为因素甚多,工作不能大胆,很难有所作为。

  二

  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作的诸多内容。笔者认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结合“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强化警务督察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督察意识。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人手,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的警务督察意识。一是全警督察意识。通过学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察机构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行动起来,抵制违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行为。主要领导一方面要增强警务活动的透明度,为有效实施警务督察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教育民警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督察,主动接受督察,从而使公安机关的重要活动都置于严格的警务督察之下。二是党委领导意识。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证明,来自党委、来自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是最有效、最有力的监督和检查。因此,要把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约机制作为党委的大事,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公安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与公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形成党委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督察大队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警种共同积极参与的格局。三是齐抓共管意识。警务督察工作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方方面面,渗透到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各业务部门最有条件、最能及时地进行事前、事中、近距离的监督检查。因此,各单位、各警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建设好自己的队伍,真正做到防范在前,关口前移,形成整体效能。四是整体配套意识。坚强有力的警务督察制约机制,必须有坚实的载体,健全的机制,配套措施。因此,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约机制,要以目标管理为载体,教育防范为先导,监督制约为方式,奖惩激励为手段,形成四位一体,才能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

  (二)理顺关系,强化执法督察手段。

  环境不畅,体制不顺,条块矛盾,是直接影响警务执法督察和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理顺体制,实行“条条”用“条条”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好管住的问题。一是加大“条”管上的力度,强化组织督察职能。重点是区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监察,真正把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管住管好,市公安局党委应当定期对区县公安(分)局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分析,多听听基层民警的反映,要随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班子进行调整。对下级领导班子存在的素质低下、能力平庸、执行政策纪律不力、疏于队伍管理、班子不团结、自身不廉洁、工作作风漂浮等这样那样问题的,要尽快与当地组织部取得联系,予以调整。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从严查处。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凡下级出现严重问题,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要同时追究上级组织失职失察错用的责任。二是加强纪检职能,强化同级督察职能。要使警务督察工作充分发挥作用,行使职权,名副其实,还要发挥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主导作用,纪委对同级班子勤政廉政建设应随时考察,对干部任免立功创模随时监督,对警务督察工作经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三是实行警务督察人员提前主动介入,强化自身工作职能。督察条例实施后,警务督察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本单位重大警务活动的决策、组织和指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尽可能实行“三个参与”、“三个把关”的做法。“三个参与”是:参与全局中心工作,随警作战;参与干部考察、作免、年度表彰、立功创模活动;参与年度目标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三个把关”即‘窗口单位’的服务举措,‘实战单位’的执法活动、后勤部门的警务设施管理。四是各单位、各警种共同负责,强化职能部门的督察职能。警务督察工作面广量大,仅靠现有机构和人员彻底纠正警风警纪决非易事,必须依靠各单位、各警种齐心协力,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把自己的事情解决在初始阶段,抑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警务督察部门要与各单位加强并保持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掌握情况,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自身整体监督效能。

  (三)建章主制,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各部门在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方面,立足制度建设,有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不统计,不规范,不完善,发展很不平衡。

  在党务、政务方面,推行的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诫勉谈话、失职失察错用连带责任、寓任审计、异地交流等制度,应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坚持和巩固;要坚持党委集体议事,谨谨防个人独断专行;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各科室召开民主生活会,务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触及思想深处,谈心交心深刻;必须检查党风警风、廉政勤政建设问题,真正使之成为监督和约束领导干部的好形式、好制度。

  在警务保障和执法纪律方面,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已经建立双人办案、集体研究、领导审核、案后检查、错案追究制度以及窗口部门权力分解、公开办事制度、宣布并告知处理结果等制约措施,但由于客观上人少事多,主观上又不够重视等原因,致使上述制度形同虚设,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一方面应抓好巩固现有制度,让其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着重选择适应工作需要、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的新制度的创建,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保勤政,以制度管人,用道理服人。

  为保障各项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同时,应把违纪惩戒、末位淘汰、停职待岗、禁闭、辞退等处罚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加大力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理队伍。

  (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督察职能。

执法规范化建设篇8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社会管理

  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消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和工作团队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但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消防工作也同样离不开规范化和创新这两个问题。所以,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将会直接对未来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造成直接的影响。本文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知识,对现在消防执法工作当中存在的一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消防救援部门在分析实际的执法情况之后,为了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而做出了要将执法规范化的决定。消防管理是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能不能全面且深入地理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本质,能不能提高自己的消防管理水平,对促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社会管理工作包含了消防管理,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建设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了消防执法工作是否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并不是要求执法人员们按照老规定一成不变的行事,而是需要消防监督员能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完成工作,从机械性盲目执法走向科学化的自觉执法。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能,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来更新问题的处理方式。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社会管理工作能够根据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科学化的社会管理能够跟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变化,需要找到社会发展的规律,按照规律来管理社会活动,而不是一成不变地使用老旧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消防执法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落后化首先,旧思想仍然存在,尚未完全根除掉,消防执法人员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思想,尚未形成服务型执法的观念。一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合规的情况,无法严格按照机关的规定实行执法活动。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未能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思想太过保守。具体的表现为看重实际操作而轻视规章流程,认为人治要比法治更加重要,人情或关系执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其次,新的理念还没有全面的建立,对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着一定的误解,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执法工作执行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过分专注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却忽视掉了执法工作的效率,有的则是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忽视掉了消防管理本身具有的职能。有的认为通过提供全面的服务能够在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口碑,但是消防救援部门内部,监督员们难以开展执法活动。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反映的是现阶段的执法理念尚未发生真正的转变,执法观念的问题直接给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二)执法制度形式化现在很多消防执法制度太过粗糙,细节不够详细,难以具体操作。队伍内部出台了某一项制度之后,基层单位不善于根据实际情况来理解制度,制度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让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操作的规定制度。其次,制度虽然多但没有成为完善的体系。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为了能够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会根据行为来进行判断,甚至还出现了专门制定一个制度来解决某一项问题,但是却忽略了制度的统筹。新出台的制度还会和过去的制度相互冲突,让监督员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下手。最后,制度之间不兼容。消防监督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吸收各个行业内部部门的管理经验做法,但是在转化成为自身制度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内部和外部的实际情况,导致了制度制定完成之后要么无法在外部使用要么就和已有的规定相冲突。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一部分单位出现了轻视对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只要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就算是完成了重大制度的宣传工作。因部门没有有效的开展调查活动就根据单项工作的情况出台规定,让制度缺少了生命力,与此同时,基层派出所在执法监督工作上缺少了力度,无法有效地追究过错,让制度无法有效地落到实处。

  (三)执法规范表面化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开展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仅仅依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一部分地区还没有搞清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机制,领导们也没有给予法制建设以充分的重视,组织的领导松散,激励机制建设不完善,无法有效调动部门成员们的积极性。另外,部门也缺少了对具体问题的详细分析。执法单位完善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会发现很多问题。然而,很多完成了第一次安全检查的单位在后续的检查过程中,还是能够发现消防隐患。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做到统筹兼顾。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后劲。监督员办案方式不规范,反映出来了基层的工作量较大,办案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部分地区的消防救援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具有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认识。队伍建设过于表面化。从消防救援机构的队伍情况来看,受到干部体制的限制,消防监督队伍的比例接近于干部的一半。有很多干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进行监督工作,因职务、年龄或者是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从事后勤工作和中队工作,所以大队干部就成为了最为合适的工作。到了这个岗位之后,由于能力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工作方式不符合规定,给社会治安工作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树立现代化执法理念树立起公平整理理念,执法事件的过程当中,要时时刻刻追求执法的正确和结果公正,保证执法程序的公开,让被执法者能够了解全过程。消防行政并不只是简单地打击行为,而是对消防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和,从而实现现实矛盾的和谐化。所以,消防执法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工作人员树立起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做到就事论事,用法治手段来解决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真正地实现民意和公平正义的一枝花。其次,充分树立起执法规范化理念。文明和规范化体现在了执法细节当中,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们能够在工作当中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工作方式,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创新。最后,还要在自发工作中树立起人性化理念。一般群众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才会出现违法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坏人不同。工作过程中,要让被执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还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当中具有的人文精神,让他们能够真正的懂法守法,完成社会消防管理的工作。

  (二)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日常执法行为,从监督员们的言行举止、服装等最基础的要求开始,真正的解决执法违规的情况,明确规范监督员的行为。从形式解决管理者形式的问题,朝着服务者的方向转变,树立起良好规范的执法人员形象。监督人员需要自由行使裁量权,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裁量权,根据裁量等级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个人滥用职权任意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执法行为的正当性。

  (三)创新监督机制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文明执法的重要基础,要始终坚持多方面进行,保证消防监督形式的权力落实到位。创新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情况,对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执法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要求他们进行整改。加强事中监督,以此为基础,健全违法问题信息,监督部门要做好民主监督工作。通过人才库建设,建立由执法人员们共同组成的考核评估小组,随机选择考核监督人员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监督工作,将规范化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完成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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