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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篇1

  【关键词】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 执纪 问责 把关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地位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能否落实好监督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如何把握监督责任内涵,如何提高执纪问责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准确把握监督责任内涵,积极协助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纪委监督责任内涵,也对监督职责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党内监督职能,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是督促检查职能,检查职能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三是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抓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中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四是正风肃纪职能,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追究,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督促党委有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抓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唯有此,才能准确履行监督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变以往固有的监督模式

  一、转变监督理念。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的切入点从配合参与转到执纪问责上,要把着力点放在对主要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按照“防止越位、补上缺位、纠正错位”的思路开展工作,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突出“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

  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执纪监督程序,明确执纪监督方式,促使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坚持突出主业,而不越俎代庖,时刻牢记监督者的身份和职责,专心致志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三、突出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注重党纪检纪,决策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流程管理和过程监控,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一、“转职能”。积极围绕检察中心任务,服务工作大局,聚焦纪检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定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作风建设上,始终保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清醒和自觉,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准则,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自觉性。

  二、“转方式”。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强化对主责者、主抓者、监督者的监督;着力强化问责工作,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责任追究。

  三、“转作风”。“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检查者必须经得起检查的理念,做到正人先正己。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执纪监督的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把廉洁从检作为履职尽责的的最基本要求,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到执行纪律更加刚性,接受监督更加自觉,切实做到抓作风不搞“灯下黑”,改作风不当“局外人”,转作风不忘“转自己”,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塑造纪检监察良好的形象。

  四、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完善问责机制,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一、厘清监督责任。要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厘清主业,履好主责。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谁、监督什么,列出监督的权力责任清单。同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明确职责,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委负什么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什么责任、职能部门负什么责任,力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篇2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新形势下,这一非常时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非常艰巨,我国为了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快步推进,加强了各行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石油企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因此加强石油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针对当前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石油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 挑战 应对方法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石油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承担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出现的问题或潜在的风险及时进行纠正,采取防控措施,以实现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科学化。当前,我国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执纪问责不严,监督工作存在敏感度不高、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等问题;执纪问责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震慑力不够等问题,不能及时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间接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石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实现企业内部环境的清正廉洁。

  一、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挑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在社会各大领域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石油企业传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更加注重程序和法律的监督,传统工作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对于石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前我国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定位不准确

  石油企业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认识不清晰,部分人认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打击,这种错误的认知使得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过于简单化,难以真正指导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1]。纪检监察部门不是党内的公检法,其主要职责并不是贪污受贿的监察工作。此外,由于职能定位的不精准,导致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范围拓宽。致使纪检监察部门逐渐分担其他部门的工作,而自身的真正职责却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制化有待改善

  石油企业传统的纪检监察采用群众监督体制,但就长久以来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效果来看并不理想,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群众参与企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存在部门工作员工由于领导的压力,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不敢举报,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影响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首先,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拘泥于理论和规则,思想僵化,对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不能有效把握,在落实工作中生搬硬套,使得工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思进取,固守岗位,得过且过;有的“老好人”思想严重,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工作热情度不高,没有活力,缺乏主动性。第三,石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人才队伍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致使人员素质偏低,使得各项工作开展难度增大。

  二、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石油企业要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上下功夫,不断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精准定位,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反腐倡廉”的限制,注重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纪律建设和执行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的纪律性,规范企业生产和管理过程[2]。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首先要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退出非纪检监察业务的管理工作,解决纪检监察部门专职不专的问题,围绕“安全生产、效益提高”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制化

  由于石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传统的群众监督机制未达到良好的实施效果,针对石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坚持民主测评、厂务公开、业务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途径来有效解决传统监督体制的缺陷。而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得石油企业形成“职责、目标、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为一体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可以对负责人形成良好的监督、激励和约束[3]。

  (三)加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作为工作开展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自身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效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纪律观念、廉洁从政等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好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如:经济、法律、管理、技术等各方面知识能力的提升,以实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深化的需要。

  三、结语

  为了不断推进法制社会建设,石油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针对当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出现的职责不明确,纪检监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缺乏法制化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实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从而推动整个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雷巍。对企业及案件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企业政工,2014(01)。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篇3

  一、深刻领会开展再监督的重大意义

  “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的工作重点转向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再监督,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现实需要。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扎实推进“三转”,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上,“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 错位’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的精神,把握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厘清职责定位,调整工作方向,创新方式方法,在“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上发力见实效。

  二是贯彻上级要求。省委书记徐守盛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责必问、一问到底。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同志指出,“过去,我们组织并直接参与了一些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牵扯精力过多,干的很累,职能部门也认为我们‘喧宾夺主’。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转,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的决心已定,方向已明,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落实要求,顺应变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三是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攸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工作定位,集中精力对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等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执行。今年来,通过再监督再检查,查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案件13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越位问题。少数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放得心,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纪检工作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党、政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管、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任务,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往往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是错位问题。目前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是缺位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依靠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造成监督缺位。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是空位问题。目前,县级及以上的纪检工作机构都配齐了工作力量,但乡镇、直属机关等单位则受机构编制、单位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因素制约,最基层的纪检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单位有人员编制,但符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太少,导致有的基层的纪检组织有较多空位。加之,在乡镇等单位的纪检组织机构的专职人员不专,兼职人员不愿干,往往导致乡镇、局行等单位的纪委或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出现人手不够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实施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既要注重观念转变,又要注重角色转换,既要整体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要具体把握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

  (一)强化“再监督”必须突出“再”字。“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与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相比既是职责的回归,也是方式的再造,体现了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一是突出监督对象的转变。“再监督”强调的是由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与其具体业务工作情况混同在一起,监督对象既涵盖了“人”,也包含了“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纪检监察业务与职能部门监管业务的混同。根据权责一致的要求,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进行监管,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主体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党纪法规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提醒督促、诫勉问责和追究查处,体现的是执纪、监督、问责的要求,既是依法行政的纪律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二是强调监督方式的再造。“再监督”强调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方式的转变、重塑和再造。以往,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的同时,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自觉不自觉地和行政机关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走到一线开展监督,包办代替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监管。“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代替职能部门搞监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做法,退出直接参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线监督,后移监督位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三是凸现监督内容的聚焦。“再监督”强调的是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监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篇4

  基层地税所是地税系统的“细胞”、“窗口”和“前沿”,建设好坏,事关地税的形象和税收服务质量。从当前我市地税系统发生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看,90%都在基层一线,如何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加强基层税务所的建设,成为地税系统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重点。

  一、我局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配置情况

  1994年机构分设后,我局就根据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的数量,每个所都配备了一名兼职监察员,由副所长(分局长)或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党员担任。在所(分局)长直接领导和监察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六项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分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所(分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协税人员的思想动态;

  (三)抓好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项税收政策和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纪政纪等线索的初步核实和案件的调查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告重大事项;

  (六)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十年来,兼职监察员在党组、纪检组及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效地遏制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从2002年起,局党组决定每月给兼职监察员20元的补贴,提高了兼职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了《藁城市地方税务局兼职监察员职责及考核办法》,明确了其职责,并严格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使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加强我局的基层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版权所有

  (一)教育防范。税务所(分局)的兼职纪检监察员,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将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反腐倡廉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个税务人员,使基层税务人员能正确树立廉洁从政意识,掌握廉政规定和相关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及时掌握税务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违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苗头,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监督制约。由于税务所(分局)实行了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当前我局的税务所从机制和源头上开展了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基层的健康有效运转。市局2001年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制度进行了清理、完善,并行文下发了一批制度,要求各单位切实落实。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党风廉政规定和监督制度在其单位的贯彻落实,为基层的健康有序运行,起到了保障和监督制约作用。

  (三)信息反馈。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为上级机关与基层一线提供了信息反馈的渠道,解决了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缺位和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兼职监察员按照其职责,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加强了上级机关与基层单位的联系,使上级机关能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基层一线干部、协税人员的思想动态,掌握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添措施,有的放矢。

  在我局的税务所(分局)配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别所对兼职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够。兼职监察员一般由副所长或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党员担任。一经聘任,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要报经市局批准。但是个别税务所(分局)对兼职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兼职监察员可有可无,作用并不大,随意更换兼职监察员,造成兼职监察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很好地履职尽责,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得各项任务。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参与工作的面较窄。不少税务所是凭所长个人的意志来确定哪些工作应由兼职纪检监察员参与,总的讲,目前监察员分管工作单一,很多工作未参与、不知情,无法很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导致其纪检监察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严重阻碍了基层建设的发展。

  (三)兼职监察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所配置的兼职纪检监察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难于很好地开展工作,很不适应当前基层工作的要求。有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安排依赖于上级,不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大胆开展工作,狠抓有关工作落实。

  三、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的建议

  (一)注重素质。税务所的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非常重要,要在配置选拔任用上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自身要求严,善于学习思考,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兼职监察员。要加强对兼职监察员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广泛学习,提高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增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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