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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范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农业保险范例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创新;脱贫攻坚;新型农业

  1引言

  农业保险又可以简称为“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018年9月,国务院发表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4年)》中提到了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备和积极创新研发适应目前农业发展情况的全新保险产品对新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2019年2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农业保险在确定保费方面要做到科学合理,政府也应该在资金方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确定农民所能承受的合理保费,提升农业保险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综上所述,政府也很重视创新型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2我国农业保险问存在的问题

  2.2.1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不规范

  农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各种农作物,但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没有能够支持农业灾后确定损失工作的高新技术,从而无法准确、合理的确定理赔款,对于农民来说理赔时间过长,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低,花费时间长。

  2.2.2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且赔付率高

  农业保险的投保人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民,因此许多农民并理解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因此也不愿意进行农业保险的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能通过农业保险业务提高保费收入,而自然环境产生的对农业多为毁灭性打击,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赔付率较高,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理赔费用不相匹配,保险公司无法从农业保险业务中收益,因此其不愿意开展规模较大的和仅依靠自身实力的商业化的农业保险业务。

  2.2.3财政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以单一的政策性保险为主,这种形式的保险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实现。就我国而言,各个省份的财政收入不同,所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也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财政扶持力度都不同,会打击不发达地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2.2.4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在,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一些条款无法和农业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系统、完善和实用性强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3农业发展现状

  3.3.1新型农业发展模式

  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农业的发展模式也由传统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式,通过同业与其他产业的创新融合,逐渐发展成了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目前农业的新发展形式有服务型、创新型等多种形式。其中订单型农业、定制型农业、休闲型农业、创意型农业和智慧型农业是发展势头较好的五类新型农业类型。

  3.3.2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着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农民使用简单的机械进行人力化的农业生产活动,对科技的应用不广泛,仍然无法改变靠天吃饭的现状,因此遭受风险损害的可能性也很的,这部分的农业经营也需要大量的农业保险业务服务。

  4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4.4.1有助于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目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战的决胜时期,因此保障那农民的利益就至关重要,通过农业保险与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的双重保障,既可以确定农作物产量的安全性,从而确保产品市场的有效供给,同时,也可以在农民受灾后对其进行补贴,这样也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始终向好发展。

  4.4.2有助于创新农业生产模式

  首先,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自身的风险保障、融资增信等功能,介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需要农产品或农产品服务的企业建立联系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出售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新发展模式,同时还有效的规避了农产品出售难,产品积压的风险。其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入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产业的扶贫政策性措施,通过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与政府的扶贫政策相结合,根据科学的保险产品设计与有力的资金支持相结合,根据农业产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农业新模式。

  4.4.3有利于绿色农业的发展

  首先,可以设计保障绿色有机的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险种,并以此来促进农业生产朝着有机方向转变。其次,针对于一些对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的工业方面进行防止环境污染的衍生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三,保险公司可以与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对绿色健康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担保,帮助农产品挖掘潜在市场,同时也能通过一些成功的案例以此刺激其他的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生产出绿色农产品并以此脱贫致富。

  4.4.4有利于打赢脱贫攻坚战

  农业保险机制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农业保险可以在农民遭受损失的时候予以补偿,这一保障机制可以做到精准的作用到受灾者个人,从而有效对接政府的精准扶贫措施,能够使专项扶贫资金得到有效利用,也确保可以使资金真正的惠及贫困人口,可以巩固农业扶贫的成果。

  5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5.5.1创新适应新农业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在我国属于政策性保险,同质化情况严重,但随着新型农业的发展,传统的农业保险不再适用于目前的农业发展发展情况,新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应该大力开发适应新农业的新型农业保险。通过在传统农业保险的基础之上,根据新型农业的发展特点,构建出包括具有财政补贴的基础农业保险、农业商业保险、增值附加保险和大灾保险等多种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体系,还可以将农业保险融入其他商业保险的特征。

  5.5.2引入科学技术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对于风险损失的定性能力还是较弱的,因此理赔时的服务效率和时间都较长,而且保险公司没有统一标准和对受灾情况和受灾程度的全面了解,无法具体准确的确定理赔款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在农业险业务方面基本处于不盈利和利润很少,这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这造成了恶性循环,而无法保障农业安全。在保险定损时,可以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来加强确定损失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可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来准确确定农业受损的面积、部位和程度的大小,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给出合理的保险赔付款项,使农民和保险公司都受益。对此,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平台等技术的科研投入,建立统一的农业风险防范信息网络平台,使农业保险更高效、更智能、更易于管理。

  5.5.3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农民由于知识储备匮乏,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和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力度宣传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使农民由被动保到自愿保。首先,基层政府部门可以走进农民群众,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使农民开始有意识的寻求自我规避风险的方法,让农民自愿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55.4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作用,我国目前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很少,无法起到支持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作用。而法律的不完整性也无法使有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针对于农业保险的有关发律法规,例如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和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等。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明确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各方的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切实的保护好农民的权益,为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奠定一个完善可用的法律基础,以此实现农业保险向上发展。

  6农业保险创新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6.6.1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从农业保险业务上无法取得较大的收益,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收益甚至为负,因此,很少有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项目,而大多为与政府合办的政策性保险项目,因此为适应新型农业发展,通过对农业保险的创新和改革,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转变成为商业化农业保险,同时通过创造有关于农业的一系列保险从而构成了农业保险体系,丰富了农业保险的多样化,拓展了有关于农业保险的客户范围,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农业保险业务的回报率,使农业保险项目积极向好发展。

  6.6.2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农业保险未被创新之前,农业保险在保险市场上,与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大性商业性的保险业务相比,所占市场份额郊小,甚至可忽略不计。但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的产业中占比比较靠前,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与农业生产规模不相匹配。而通过对农业保险的创新后,农业保险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和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向着针对性、多元性和全面性进行转变,随着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其客户规模和市场份额都逐渐增多,能够在保险市场这个大市场下确立一个农业保险子市场,从而改变了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规模。66.3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农业保险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提供去年全保障,同时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同时引入互联网技术并对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使农民能够有意识的选择适合自身农业生产环节的农业保险产品,能够更精确、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得到安全的保障。同时多样化、科技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使农民有更大的选择范围,也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远程享受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更加省时高效。

  7总结

农业保险范例篇2

  2010年泰州市海陵区开展了水稻、能繁母猪、奶牛、高效设施农业等险种保险工作,全区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投保面均达100%,全区5亩以上连片钢架蔬菜大棚全部实现投保,完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完成率居全市首位。

  “三到位”提供保障

  一是领导重视到位。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了《海陵区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工作。各镇(街、园区)领导也都高度重视,将农业保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工作班子和工作经费。二是政策宣传到位。区农保办、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采取召开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了广大农户花小钱、防大灾的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这项工作从陌生到了解、从疑惑到放心、从拒绝到参与。三是组织网络到位。建立了区、镇(街、园区)、村三级联动的组织网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块结合、分线作战、分线负责。充实了农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队伍,为搞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建立了基层专兼职协保员队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接受农民咨询,掌握需求信息,协助做好农险承保和查勘理赔等工作。

  “三着力”抓住关键

  一是着力抓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海陵区近年来大力发展都市型高效农业,投入大、收益高、风险大,农户存在着既想保又惜保的患得患失心理,针对这一状况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帮助算好一本帐,从正反两方面帮助分析,阐明利弊,打消顾虑;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省财政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区和镇(街、园区)财政补贴50%,农户只需承担20%。同时,还建立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无赔款农户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对连续投保未出险的农户给予最高50%的自缴保费优待,大大调动了投保人的积极性。2010年高效设施农业投保面达到了60%。二是着力抓主要种植业保险。按照“低保障(保物化成本)、广覆盖”的要求,全面开展主要种植业保险,确保保险面达100%。2010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仍然为每亩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仍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镇(街、园区)由农经站(财务科)负责,以财政部门数据为依据,做到区、镇(街、园区)、村、组、农户保险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五相符。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附到户清册),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三是着力抓主要养殖业保险。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险种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全区对符合参保条件的675头奶牛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面达100%,保费总额16.2万元。

  “三实招”强化支撑

  一是资金管理出实招。积极落实保费资金。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保费总额达442.52万元,其中农户承担14.09万元。区政府按照主要种植业险种保费收入的10%,从预算内另外安排38.21万元进入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资金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开设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用于接受中央、省、市、镇(街、园区)财政补贴资金和农户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也开设了农业保险专户,用于接受、管理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的联办共保资金,使农业保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精神,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区财政已累计安排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117.84万元。二是查勘理赔出实招。2010年初,苏陈、罡杨两镇部分村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小麦茎蘖期冻害灾情,区农保办及时启动了重大灾情查勘理赔程序,制订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查范围、主要原则、核灾定损程序等工作要求,相关镇村按照村组调查、张榜公布、镇级审核、区级复查、结果公示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小麦冻害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对养殖业保险,区财政局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小额赔款准备金制度,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个案险种的理赔效率大大提高,已基本实现一个月内理赔到位。三是检查考核出实招。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抓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和规范运作。

农业保险范例篇3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森林保险是指以树木为主要对象的保险。研究将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分析农林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差异。

  1、补贴品种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3个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实行了较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补贴品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农民受益。我国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为生长、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从试点省区看,不同地区的商品林的种类差别很大,对应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大不相同,现有的森林保险产品没有区分不同标的物等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费率,导致保费补贴品种有限,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森林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价值差异也非常大,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树种归为一类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林业生产者的利益,对我国森林经营的长期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增加森林保险补贴品种。

  2、补贴比例

  从政府财政补贴形式上来看,森林保险试点省(区)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提供保费补贴;从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上来看,政府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额度总体相对农业保险明显偏低。从我国农业保险各补贴品种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统计(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到了40%(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贴比例为35%),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65%;而养殖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则达到了50%,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80%。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均达到了较高水平。相对农业保险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却存在补贴比例低等问题,从我国森林保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保费分担比例来看,对于公益林来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但是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仅有30%,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因经济发展水平、对林业重视程度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结果,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明显偏低。

  (1)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较低。目前中央财政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比例仅为30%,而对水稻、棉花等其他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则达到了40%,高于森林保险10百分点,因此相对农业保险来说,我国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2)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公益林。商品林主要是发挥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林业有形产品的需要,但同时也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特别是在被调研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森林覆盖率,对商品林设置了严格的采伐指标限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比经济效益大,因此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力度。

  (3)目前的保费补贴结构增加了县级财政的支出压力,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域。森林面积越广,需要配套的财政资金就越多,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尽管我国各省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各不相同,但是总体水平较高,例如,水稻保险金额达到9000元/hm2以上,杂交水稻单体保险金额达到15000元/hm2,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达到1200元。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现有森林保险一般以单位面积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虽然我国各省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是普遍金额较低,公益林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hm2,而商品林的保险金额也不超过12000元/hm2.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说,我国森林保险金额偏低,无法给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带来保障。

  二、我国森林保险补贴的发展对策

  我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广大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意愿不强,形成了“上热下冷”的局面,表明森林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比较了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

  林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的森林保险覆盖面较窄、补贴品种少,目前森林保险补贴品种仅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林木树种繁多、价值差异较大,而且从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来看,不同省份的林木树种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树种设置不同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从根本上刺激林业生产者对于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2、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对于公益林来说,虽然补贴比例与农业保险相当,但是公益林是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保费的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承担。而对于商品林来说,也同样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在林业生态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国家政策取向下,使得商品林更具有偏向公共物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商品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和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部分省区的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仍未达到100%,而商品林的财政补贴仅有55%,应进一步提供森林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3、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范例篇4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范例篇5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也是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灾害往往会使农产品产量大幅降低,导致农民收入低、生活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巨灾保险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大规模自然灾害或人为祸害,造成一定区域内大面积的农产品受损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的特点,保险标的往往是一定区域内的大面积农产品。可见,农业巨灾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稳定国民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通过研究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

  一直以来,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发生巨大变化,从原有的计划模式到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模式,再到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模式,目前逐步形成了五种模式,分别是:安信模式、安华模式、互助模式、共保体模式及安盟模式。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保险体系的缺陷、经营环境不善等原因,使许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陷入困境。这些缺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影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2006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并依据我国国情完善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将更多农户纳入保险体系之中,惠及农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旱涝灾害、冰雪灾害、台风灾害及地震灾害等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国保监会也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类资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稳步提高农民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1]201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从中国保监会的这些政策也可看出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日益重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

  本文通过对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的典型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国家农业巨灾保险做法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制发展有所启示。

  (一)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提出“重大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对参加政府支持政策的农民在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并且该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保费为零的保险。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提出“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指出要补偿发生巨灾时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遭受的巨大损失。这个计划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一定强制性,所有加入保障机制的农户必须提供最近四年或再往前的产量记录;二是只有当巨灾造成严重损失时予以理赔;三是损失发生时,该机制仅赔偿农户提供的之前农田平均产量的50%。随着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联邦政府还提出了“多风险保障制度”和“区域风险保障计划”等多项措施。“多风险保障制度”是在“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在该制度下,不同地区的不同作物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发生损失时的理赔额按照签订保险合同时选定价格的100%赔偿。“区域风险保险计划”是对一些一般不可保的农作物实施的灾害损失帮助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包括“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多个方面。[2]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再保险服务,这是降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的主要措施。美国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向私有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赔损失再保险服务,以降低私有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稳步发展。二是政府给予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财政部门会为购买巨灾保险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资料显示,1998年~2000年期间,美国财政部门为投保的农户保费补贴率高达55%;[3]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对拥有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三是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从《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8)到《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4),再到《农业风险保障法》(2000),在不同时期,美国均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四是实行“紧急贷款措施”。这一措施旨在对加入到区域风险保障计划中的农户因巨灾遭受巨大损失时,为其提供贷款。这一政策为稳定农户的生产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五是发行巨灾债券。这是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人进行风险分散转移的一种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芝加哥交易所于1995年发行的巨灾期权和于1997年发行的巨灾证券就是这样一种形式。

  (二)巴西

  巴西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推行了冰雹保险,但赔付率过高,最高达380%。[4]经过多年发展,直到2004年,巴西才有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巴西农业巨灾保险主要以国有控股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私有保险公司适当参与运营;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形式,如果农户申请了农业贷款,则政府强制其参保农业巨灾保险。否则,农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巴西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政府积极参与并起主导作用。2004年起巴西政府开始积极鼓励农户购买巨灾保险,并对其保费进行适当补贴,农业巨灾保险惠及到了农户家庭。二是积极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巨灾保险制度运行通畅。巴西政府于2003年先后颁布了多项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保险公司与农户双方之间责权利的有效实施。三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该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预算及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用来保障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法国

  法国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更名为法兰西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推行低保费、高补贴的政策,政府加大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补贴,这显著增强了农户的投保意识。其次,法国政府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生产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的农户必须投保农业巨灾保险;法国农业巨灾保险和该国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不同,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正常发展。政府补偿保险公司因承保农业巨灾保险所产生的赤字,这一举措增强了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保险的信心,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法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如下:一是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制定了《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业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当事各方的责权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并对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机构给予税收减免。二是成立农业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国家控股、私有制企业参与的股份制公司,该集团负责法国所有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三是成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该组织是农户自愿成立的以互利互惠为原则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该组织开展一定的保险业务,是非盈利性质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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