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篇1

  取得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品类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外包装、产品铭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均应印(贴)QS标志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下是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产品的行业编号和产品品类编号:

  产品名称行业编号品类编号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000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0004

  家用燃气灶具00005

  防伪标识产品00010或19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00102或21005

  棉花加工机械01001

  电烤炉01202或3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02001或20301

  油锯03001或201

  人造板03202

  电力金具电力金具04001

  电力金具可锻铸铁类30001

  电力金具锻压类30002

  电力金具铝铜铝类30003

  电力金具铸铁类30004

  输电线路铁塔04002或30010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0400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05001或2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05003或114

  耐火材料05004或206

  钢丝绳05005或120

  轴承钢材05006或211

  轧辊05218

  冷轧带肋钢筋05322

  电线电缆06001或238

  内燃机06002或205

  泵06003或216

  调度绞车06004或140

  电力整流器06008或139

  电焊条06009或142

  空气压缩机06010或110

  砂轮06011或225

  机动脱粒机06012或214

  饲料粉碎机06013或047

  防爆电气06014或123

  蓄电池06044

  机械密封06043

  制冷设备0613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06206

  水文仪器07002或34232

  岩土工程仪器07003或3423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09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09002 税控收款机09003

  金融税控收款机09004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0900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12001或33201 复混肥料13001或206

  磷肥13002或214

  搪玻璃设备13021或213

  农药13200

  化学试剂13201

  溶解乙炔1320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13203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

  软管组合件、钢编管13204

  氯碱13205

  橡胶密封制品13207

  环氧乙烷13208

  压缩、液化气体13209

  汽车V带13210

  阻燃输送带13211

  过氧乙酸13212

  工业硝酸13215

  染料中间体13216

  食品添加剂13217

  硫酸13218

  民用硝化棉13219

  液体无水氨13220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13221 工业甲醇13222

  碳化钙(电石)13223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4001或209 钻井悬吊工具14002或202

  抽油机14003或206

  抽油杆及其接箍14004或208

  抽油泵14005或207

  电热毯16001或211

  助力车16002或301

  香料香精16004或120

  白酒16030

  化妆品16108

  餐具洗涤剂16114

  眼镜16117

  食用酒精16118或218

  压力锅16203

  弹条17003或260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17004或162 铁路车辆闸瓦1712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17161

  机动车制动液18001

  公路桥梁支座18004

  救生衣18005或102

  防伪材料19002

  防伪票证1900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21001或202 建筑外窗21002或201

  建筑幕墙21003或205

  建筑卷扬机21004或218

  燃气调压器(箱)21204

  摩托车乘员头盔22199

  水泥23201

  混凝土输水管23202

  摩擦材料23204

  石棉密封制品23214

  建筑防水卷材23203

  铜及铜合金管材27201

  铝合金建筑型材2720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27006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29108 水工金属结构3430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篇2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 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 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 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在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篇3

  人造板

  建筑用钢筋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耐火材料

  钢丝绳

  轴承钢材

  泵

  空气压缩机 蓄电池

  机动脱粒机 防爆电气

  砂轮

  内燃机

  电线电缆

  电焊条

  电力整流器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化肥

  农药

  橡胶制品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钻井悬吊工具 电热毯

  助力车

  眼镜

  预应力混凝土枕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港口装卸机械 公路桥梁支座 汽车制动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建筑卷扬机 摩托车乘员头盔 水泥 输水管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建筑防水卷材 铜及铜合金管材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电力金具 输电线路铁塔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水工金属结构 水文仪器 岩土工程仪器 制冷设备 救生设备 抽油设备 燃气器具 饲料粉碎机械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棉花加工机械 防伪技术产品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税控收款机 加工食品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化妆品医疗器械设备在CCC认证范畴 药品归药监局管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这是强制的!

  其他企业因为风险相对较低,所以可以申请办理,但是不强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篇4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证申请产品)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7.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1.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同时增项、迁址及其他变更的)

  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99584.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全国工商联章程范例
下一篇:水污染调查报告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