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1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杨杨,杜剑。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研究,2005(14)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2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管理;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4)003-0-01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特征明显,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就要重视国家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对措施,降低企业外部经营风险,以便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率先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几年陆续将试点范围向全国扩大,同时,将试点的行业逐步增加,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全面实施,试点范围涵盖全部行业,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新的税收制度背景下,企业应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税收缴纳,要针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以便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红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应对策略

  1.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

  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涉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企业应提高企业全员税负意识,积极开展对内部涉税人员的专项培训。财务人员要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随时关注与营改增政策有关的信息动态,了解税收优惠条件,合理纳税。同时,税务会计还要全面掌握发票认领、缴销、开具,进项税票的认证、抵扣,以及纳税申报业务的处理;业务人员要根据各自经办的业务内容,掌握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在这个过程中财务人员要与业务人员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强化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能力。企业更要保持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实时沟通,以便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有关税收政策,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

  2.慎重选择供应商,合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不同的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除了税法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外,一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由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S梅⑵保使得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加大、手续较为繁杂。在采购总金额一定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且在发票的取得上更为便捷。但是,在保证商品品质的前提下,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更低,足以弥补进项税额抵扣差异带来的影响,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也可以选择。

  3.强化合同管理,完善签约条款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完善合同管理提出一定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无论作为销售方还是采购方,都要明确交易事项金额是否含税,相应税种、税率以及对该交易事项和交易对象所能够提供或索取的发票种类,以免在以后的交易中,因合同约定不明晰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强化发票管理,确保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涉及行业广泛,涉税行为繁多,由此对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票开具和使用要求也不尽相同。企业要明确掌握各种发票的使用范围、填开具要求、以及使用期限等相关政策,并对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发票的规范使用,降低税收风险。

  2016年营改增政策规定,对原来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办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是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对此类资产最初的发票取得应严格要求,虽然最初此类不动产的用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及时认证,以便在改变用途时能够符合抵扣条件。

  5.特殊应税行为,合理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政策中对许多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使企业少计提了销项税额,但是其相应业务的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因此,低税率并不等于低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业务测算分析,合理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同样,作为采购方也要合理选择交易方式,以防“被简易计税”行为发生,从而增加企业税负。例如,在建筑服务中,如果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即“甲供材”),则施工方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征收率计税。因此,采购方应综合考虑工程造价中建材所占比重,以及能否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完成采购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测算比较不同交易模式下的进项税额抵扣差异,从而进行合理选择。

  三、结语

  营改增政策内容繁多、涉及面广,这对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积极学习和掌握全面营改增政策内容的细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实施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王红春。浅谈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2016(15)。

  [2]陈红霞。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的应对建议[J]。财务与会计, 2016(19)。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3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应用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4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5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核算 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111-02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政策的实施,企业营业税已经实现了到增值税的转型,由传统的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这种转型,有利于社会结构的优化,对建立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意义重大。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来讲,“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账户设置、纳税人缴费、企业纳税、有形动产租赁、等问题上。“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只有明确了相应的影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才能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

  “营改增”是指在原来企事业单位的缴纳营业税税金逐步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金的情况,这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目的,所进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改革措施。这项税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具体来说,在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中,企业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只征收3%的增值税。因此,企业“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其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营改增”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的成功实现税收转型。可以说,“营改增”不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重大变革。

  二、有关“营改增”的问题分析

  1.会计账户设置问题

  “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相关业务的影响,首先是账户设置上要增设,在一般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变革前,其会计科目的设置一般是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即可,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的铺展开来,这两个明细账户科目,远远不能满足也日常业务的需求,还应当增加相关二级子账户,比如“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 、“应交增值税-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等。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账户设置上可能稍微简便些,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的账户设置就会比较繁多、复杂。其次,在原来没有进行“营改增”的明细科目上,还要增设相关的三级会计核算科目,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表示,一般纳税人在当期不能按“营改增”后的规定要求而进行抵扣的税额,可以在以后期间有销项税额时,再进行相应的抵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该科目有余额,则表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进行“营改增”实施当月,不能从应交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最后,根据现实中“营改增”实施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相关的调整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纳税检查,对于涉及税务科目变动和调整的内容,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待情况检查完毕,可进行相关调整事项的入账处理,在年终盘点时,使得该科目无余额。

  2.纳税人缴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开展,在该政策的变革下,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流程、税务缴纳方式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企业的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需要区别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

  2.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各个科目,所以比较复杂,可以在“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额”二级科目下,设三级“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为便于相关操作人员或研究人员了解,以下举例说明:

  例如:某国际货运公司,属于“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行业,主要从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从“营改增”改革开始就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来核算本企业的税收状况,但是在“营改增”之前,共收取费212万元,支付给国外的运输企业的费用为190.8万元。根据“营改增”前的政策,服务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所交税的税率为6%,而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的税率仅为3%,所以,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该企业的业务无税净额为212÷ (1+6%)=200(万元),会计科目可做如下记录

  当收取费时,

  借 : 银行存款 2 12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000

  当收到符合条件纳税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10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908 000

  2.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按实际取得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在扣除代为收取的政府性收费后作为销售额入账,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货物运输、报关等,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式:

  例如: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的服务收入为206 000元,这其中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收费为144 200元。因此,其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 000-144 200)÷(1+ 3%)X3%=1800(元)

  当小规模纳税人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000

  当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00

  主营业务成本 140 000

  贷 : 银行存款 144 200

  3.企业纳税的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3.1增值税税负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以后,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总体来讲,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会低于小规模纳税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提升一般纳税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家进行“营改增”的首要目的是为企业减税,“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确实成功避免了营业税征收中,出现的重复纳税现象。以建筑行业为例,在以往的营业税率下,纳税的税率虽然比较低,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一个流通环节交过税之后,在本工程企业建设中仍要足额交税,出现很明显的重复交税现象,而且工程项目的承包不会因为各个方面的不同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说,所以实际负担的税率较高,通过“营改增”,通过上一环节的征收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将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理论上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如果业不符合相关的增值税抵扣条件,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减少税收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的纳税负担。

  3.2流转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金会被直接计入到损益类别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当企业进行经济利润核算时,会将营业税金从收入中直接扣除;而政策实施以后,营业税转变成增值锐,属于价外税,需要计入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3.3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利润变化情况息息相关。实现“营改增”以后,企业利润增加,所得税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变化不是很大。

  4.有形动产租赁的会计核算

  在实际的企业“营改增”政策影响下,根据所谓的有形动产租赁会计核算处理,主要包括了两个租会计处理方式,一是经营性租赁方式的有形动产会计核算、二是融资租赁方式的有形动产租赁方式。

  4.1“营改增”融资租赁工作会计核算

  在“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都是依据相应的金融保险业务缴纳相应的企业营业税,其税率为5%;企业的营业额是企业所获得的全部效益减去出租所消耗的成本后的金额。“营改增”以后,所有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依据其全部的效益以及价外费用减去借贷利息、所发行债券的利息、保险费用、设备安装费用、车辆购税后的剩余资金是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营改增” 经营性租赁业务会计核算

  在经营性租赁业务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有形动产是按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是5%,应纳税税额就是行使出租业务的一方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而在相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经营性有形动产的租赁是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但是并不是按所取得租金全部收入交税,而是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之后,扣除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保险费用、安装费、购置税等后,剩下的余额,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缴纳。

  5.“营改增”前后的其他会计核算处理问题

  5.1期末留抵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

  在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政策执行中,每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当月抵扣进项,但当月未能抵扣完成的,一般结转到下月计算,并在本月的“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按下月的具体进项纳税情况,按一定的货物和劳务销项比例进行抵扣计算。

  5.2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符合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税的条件下,实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是在“营改增”政策的要求下,在应交税费-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与此同时,在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科目中,进一步详细核算该类项目,并在相关货币资金项目和应付账款中贷记该项金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以根据“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直接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增值税额即可,并相应的在“应交税费”下的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扣减。

  5.3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的税负,释放企业的发展活力,但是在现实中,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都会降低,对于一些增加税负的企业,反而违背了国家“营改增”政策制定的初衷,对此,国家设定了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大对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因此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应同时在企业的账本上记录,借记“其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实际的财政扶持资金入账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可。

  5.4票务管理问题

  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企业增值税发票常被购买方用来抵扣税额,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票务管理,避免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对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

  5.5现金流、利润的会计核算问题

  “营改增”实施以前,营业税税金的变化、收入成本比例对企业的现金流、利润有直接影响。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负相关性。在企业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现金流受到企业税金预缴制度的限制很大。以建筑行业为例,企业通常以工程进度为标准进行缴税,这会导致企业纳税金额高于应当缴纳的金额。“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就可以在受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额,有助于规避冲击现金流现象,使企业整体利润得到提升。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其实施新税收政策的前后,不可避免的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于企业准备不足,纳税规划不到位,导致纳税额增加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额减少,税收负担减轻的有利影响,总之,企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达到国家减清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一林。“营改增”的尴尬[J]。 21世纪商业评论。 2012(10):29.

  [4]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 2013(05):78-84.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6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三、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7

  关键词:物流 税收 改革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物流业迅速发展。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认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间的原材料、中间过程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高效率低成本流通和存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当今社会,物流正成为企业除降低物质消耗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外的“第三利润源”,被经济学界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企业脚下的金矿”。

  一、物流业现行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可见,国家对物流业目前没有专门制定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对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和不具有开票资格的物流企业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具体为:

  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完全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一般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3%交通营业税;(2)对于租用运输工具或仓储等设施完成货物运输的,如具备联运特点的按联运业务的税收政策,一般按照在扣除支付给后续承包者的各项费用后,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如不具备联运特点的,由于其有自开票资格,一般会按照联运政策的规定运作,在扣除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缴纳3%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不具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的税务处理。(1)一般采取核定税额的方式征收税款;(2)如承接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代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达6.6%;(3)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效应

  1、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复征税”与“政策漏洞”并存,具体为:

  重复征税。物流业的复合性、多环节、大量外包的特点,使得现行物流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物流企业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信息资源等为货物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加工整理、仓储保管等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运输业、服务业。由于物流企业提供的为一体化服务,一般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同时,由于一体化服务涉及产业多、地域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物流企业一般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或相关服务企业。

  政策漏洞。现行物流业税收的主要税收政策主要有“适用税目”、“适用联运”二个漏洞。虚假适用税目。一则由于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费用,不便人为分解收入并按相应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二则由于我国对生产企业实行货物运输费用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抵扣凭证为货物运输业发票,因此,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希望其产品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的所有费用都作为运输费用予以抵扣,因此其向受委托方支付的费用时,倾向于全额开具货运发票;三则此类企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能够自主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因此,物流企业一般均按照货主的要求全额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应按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均按3%的“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虚假适用联运。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条件是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现行政策产生的负效应

  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税收政策漏洞的存在,使得诚信纳税的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非诚信纳税物流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制约小规模物流企业的发展。按照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的运费的7%作为货主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因此,货主在支付运费时要求索取“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小规模物流企业,由于没有自开票资格,导致:(1)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按综合税负6.6%计算,税负高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2)从事业的,其承接货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支付费用后,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只能开具服务业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发票,货主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失去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现行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而且各环节均全额征收。

  统一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由于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但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的规定,运输、装卸、搬运是按3%征税,仓储、配送、等按5%征税,各环节税负不同,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物流业是个微利性行业,降低税率有利物流业发展。

  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合并纳税。物流企业一般都实行跨区经营,建立跨区物流服务网络,统一安排业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由于各地的经营条件不同,盈利水平差异较大,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亏损不能弥补,企业实际综合税负较重。鉴于物流业经营的特点,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应允许物流企业由集团(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

  [1](美)道格拉斯・M・兰伯特。战略物流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9.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篇8

  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有利于减少重复收税,对企业成本的降低起到推动作用。要想降低营改增政策的负面影响,必须做好适合本企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1.营改增政策对服务性行业产生的影响

  服务业企业过去是全额缴纳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所以服务业整体市场负担比较重。所以营改增对服务业来说非常重要,避免了本行业的重复征税,也使得企业的负担下降,可以专注于本企业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如公司根据营改增政策,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外购劳务,通过将劳务对外承包进行专业分工,外包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消增值税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成本。

  2.营改增政策对交通、物流企业的影响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相关企业将按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税务负担减轻

  根据运输企业的各项日常情况,许多运输企业会倾向于改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相关规定,其计税方法是应纳增值税额按其取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乘以3%税率的金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装卸企业或货运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参照3%的税率缴纳税额。

  具体来说,主营业务为装卸、货运、搬运服务的企业,缴税依据由原来按3%缴纳企业营业税变化为按3%税率缴纳企业增值税。税率没有任何变动,但是重复缴税的问题可以避免。

  主营业务为配送、仓储等交通服务性企业,原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按5%缴纳。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将缴纳增值税,缴纳税率为3%。税率降低,企业的缴税负担也有所减轻,有利于规模较小的交通物流企业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实力。

  (2)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不大,具体影响较小

  首先,按照营改增政策的内容,交通运输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应按照应税劳务销售额的6%到17%的不同税率计算其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其次,抵扣内容方面,交通运输一般纳税企业用于日常业务的外购燃料、采购设备以及外购劳动力等方面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销项税税额的。但是企业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抵扣的费用,如保险、租赁、过路费等。因此,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交通运输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缴税额度不仅与全年销售额相关,还有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即可抵扣税额越高,企业的税负就会降低。

  3.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融资租赁业原来营业税征税比例为5%。与承租的企业发生业务后,租赁公司向委托方开出服务业发票。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承租方可以用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政策的实施,能够推进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政策变化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企业若想借此降低或控制纳税负担,就应提前做好本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对营改增后企业计税依据等方面的变化。

  1.完善财税核算制度

  制度的完善是各项工作的前提,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要想制定好税收核算制度,必须做好两方面要求。首先要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其次是认真做好财务工作的核算。只有通过这两方面完善企业税收核算制度,才能有充足的准备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2.增值税发票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领取过程中务必要做好发票相关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要做好税务稽查风险应对,即企业要做好自我检查工作,做好增值税及其他税务工作的处理,做好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其次,遵纪守法,避免出现虚假开出增值税发票这类违法行为。

  3.业务思路改革

  由于营改增涉及范围较广,相关企业缴纳税额的影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可以针对政策做好筹划,通过业务方法变革降低企业负担。

  首先,一定要选好销售各种办公用品、设备的上游供应商。从合格的供应商那里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为取得相关发票而不顾企业采购成本。这就需要企业拓展采购渠道,舍弃价廉但无票据保证的小供应商。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100115.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当代大学生如何端正入党动机
下一篇:社会实践的调研报告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