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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1

  【关键词】营改增;税改政策;影响;税收策划

  随中央不断深化落实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断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不断优化税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等。营改增税收政策现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有望在全国铺展开来,营改增税收政策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实施的经济政策中的焦点。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必要性

  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这两个流转领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通常应用于制造业,对本国针对企业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加工制造实现其附加值为计算基础的征收的税。营业税则应用于服务业,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增值税没有出现过重复征税而且税负比较轻,但营业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税负相比增值税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体制的缺陷日益显露:征收范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抵扣的制度没有完善,如不同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服务等不能抵扣;专业化发展受到阻碍,一些企业出现自己企业生产内部化不同其他企业产生交流合作,不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出口税阻碍企业的跨国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包括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模糊,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面临新的问题。面对现阶段我国在税收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适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工作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有助于完成企业专业化,不断促进企业精细化分工;有助于给企业减负,激励企业不断发展;有助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营改增税收政策是积极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特殊行业等,营改增的核心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保证试点区域的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并没有较大的变化不增或者略有降低,并且努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正式开始,从而极大地改变现阶段中国的流转税制度,中国流转税制度将更加趋于完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基础进行实施的,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更好的发展,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避免企业被重复收税、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商品和服务这两大流转行业具有统一的税收标准,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2.1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进行收税的标准来看,增值税通常是受几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由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而营业税税额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推断出营改增收税政策对企业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水平、毛利率和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方面。例如以某个公司为例税改前根据以上内容的各种推算可能需要交纳营业税20万,但营改增税改后,仅需缴纳增值税12万元,从而使企业经历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少承担近8万块的税,税负得到明显降低。并且,在不进行重复征税的前提下,营改增税收政策确定的11%与6%两档税率,这样针对不同毛利率和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的企业可以有适当的税收变化,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企业被重复征税,而且能够让适用增值税税率低、毛利率较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行业的税负较税改前大大降低。

  2.2营改增税收使大中型企业受益,但损害小企业利益。营改增针对各个企业存在差异性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少成本,提高收益。但从其他方面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增值额越小,税款交纳越少,但针对增值税抵扣较少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却增加纳税人税负。所以说,企业规模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后果大不相同。从一般企业与小企业来看,税改前增值税一般企业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但对小企业来说,这次进行试点的小企业的税负都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只是下降的程度不一致,因为在税改之前,小企业在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2.3企业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对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影响是积极的,这次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对第三产业的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进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收益。税改之前,营业税覆盖范围广不断出现重复征税还出现全额征收,这就造成税负繁重,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往往被沉重的税负牢牢的卡住了发展的脖子,导致第三产业市场不活跃。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来说,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还促进了第三产业分工更加专业化、更加细化,从而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增加收益,从而扩大内需,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向前发展。但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剧了以重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税负。

  2.4给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带来较大困难。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企业实施增值税通常以6%计算,但公司的劳动成本包括工人工资、社保等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根据传导机制,税收负担最后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增加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往往前期投入过大,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从而导致税负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增加,因为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材料、人工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

  2.5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巨大挑战。?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税改前会计核算的科目相对单一,计提时,借方记“营业税金及附”,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支付时,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贷方记“银行存款”即可。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以来,例如,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较以往会更加精细,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下设九栏: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扣应交税额)、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并且企业在购买商品时,科目(增值税发票上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采购”,科目(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付或实付货物总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不但会计科目发生巨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对会计账务处理产生巨大影响。

  三、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策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企业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成本压力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不同,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的税负减少或增加两种情况的出现。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和各大企业应该深入了解这项政策,做好全方面的准备措施,以更好的应对此项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以便借助营改增这股东风企业进行更好的发展。但是,通过试点工程发现,部分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过少或操作失当致使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果不佳。因此,企业应该更加全面分析营改增税收政策,积极在企业管理中调整以往不符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地方,对企业税收进行新一轮的布局、策划是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中之重。

  3.1各大企业要充分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只有对税收政策研究透彻,才能搭上税改的快车,特别是要了解关于本行业、自己企业涉及到的相关领域的规定,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让营改增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减少企业带的压力和挑战。

  3.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变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是3%。针对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相同交易使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要高。因此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把一般纳税人企业变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把公司的大业务转变为多个小业务从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采用3%的税率,以便减少企业的税负。

  3.3改变以往各种业务企业内部解决一体式的经营模式,转而向细分化和专业化模式发展,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以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为例,服务企业在企业发展时,从外面企业雇佣过来的劳动力需要帮助外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这样交付的营业税以及雇佣费之和远远高于自身企业劳力内部自身承担的费用,这就促使部分企业选择放弃专业细分化,不进行劳务外包,而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消化以便节约生产成本。但现阶段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再选择以往的经营手段会增加税负,所以企业在应对税制改革时,放弃内部消化转而投向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以便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收益。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2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财务核算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惯例,目的是使本国的出口货物(服务)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较大,出口企业需要紧跟政策作出实时的调整,同时按照退税政策,对于出口退税的核算容易造成进项税额核算混淆,收入成本不匹配等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出口企业。因此,针对目前国家的退税政策和相应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按照是否具有出口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能力对出口企业大体划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业务特点,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核算方法。本文仅针对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对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征税政策。外贸企业会涉及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同时也会因为有内销业务,而涉及内销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出口环节免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由于这部分的出口货物购进的进项税在以前环节多数未征收,所以不予退还购进进项税额。如: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避孕药品用具等,同时对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出口环节执行征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如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出口货物等,以及外贸企业违反国家出口管理规定、因骗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核算存在问题

  (一)收入成本不匹配

  适用退税政策的核算容易造成应退税额和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区分不清,收入成本不相匹配。适用退免税的处理一般依照以下具体步骤进行:

  1. 购进用于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购进的出口货物,不论退税率是否与征税率相同,对应发票的全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

  2. 货物出口时,做收入同时转成本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 在外贸企业收齐单证,申报出口退税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退税的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核算出口应退税额,计入“出口退税”专栏,不能退回的差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同时将该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以上的退免税核算,造成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数据与账务数据不相符,如果误把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会造成多抵扣税款,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造成税企矛盾。同时由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即做收入,结转成本。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贸企业收集退税单证,并且相关单证信息传递到税务局后方可申报退税,申报退税的时间往往滞后,比做收入成本的时间晚一到两个月,在申报退税时再把相应的不能退税的差额结转成本,该退税差额没有及时计入当期的成本中,造成当期收入和成本并不对应,收入成本不能合理匹配。

  (二)混淆进项税额

  适用免税政策的核算,易造成进项税额混淆,多抵扣税款的情况。适用免税的具体核算办法:

  由于出口货物仅适用免税,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库存商品

  2. 货物出口,做收入转成本

  含在库存商品里的进项税额已经结转成本。

  以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当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财务人员区分不清会计计入进项税额,而没有计入库存商品,容易造成多抵扣税额。

  (三)超过抵扣时限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具体核算,由于认证当月需要抵扣,当区分不清时,容易造成超过抵扣时限而无法抵扣的情况。适用征税的具体核算办法: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3

  【关键词】增值税 优惠政策 措施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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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篇4

  关键词:纳税筹划 增值税税收 优惠选择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适用要求高,不同优惠所带来的筹划成本、预期利益都不一样。下面就从增值税角度,看看不同优惠政策的选择所带来的不同后果。

  一、运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成功减负的例子

  我国增值税高达17%的税率及环环征收的特点,令其成为生产销售型企业一个相当大的经营负担。因此,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历来被纳税人视为非常诱人的“香饽饽”,不少企业通过筹划使自己得以享受相关优惠,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例如03年前在深圳实行的“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 政策(在特区内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就曾令区内2000多家企业发展迅猛,获得极大的经济利益。后因我国入世后“税制建设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该优惠被取消,立即有上市公司因未能抵挡税负增加的压力而陷入经营困境。

  又如国家曾以若干文件明确了对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优惠令河北一家有20年亏损史,资产负债率高达237%,严重资不抵债甚至一度被迫申请破产的水泥厂迅速缓解资金困难,得以绝处逢生,还能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顺利扭亏为盈。新疆霍城的整个水泥行业也同样藉此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得以重焕生机。

  而那些因工艺上不去,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还有办法使自身经营范围吻合财税[2009]9号文的要求,以申请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但却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办法既解决进项无票抵扣、销项需要开票等难题,又可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反加重税负的例子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如果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选用得当,无疑会大大减轻资金压力,令企业发展壮大。但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都是“诱人的馅饼”,有个别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运用不当,非但不能达到节税目的,反倒加重自身税负。

  以某农机厂(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为例,其部份产品可享免税待遇。某月产品销售总额为2920万元(含税),其中1702万元是销售应税产品所得,1218万元是销售免税产品所得。而当月不能区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为325万元,应按销售额比例划分可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部份。

  (一)该厂如享受免税待遇,则

  销项税额=1702/1.13×13%=195.81 (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218/(1702/1.13+1218)]=145.31 (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45.31=179.69(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195.81-179.69=16.12 (万元)

  (二)该厂如选择“征税”,则

  销项税额=2920/1.13×13%=335.93(万元)

  进项税额=325(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335.93-325=10.93(万元)

  该厂享受免税优惠比不享受免税优惠还要多缴增值税16.12-10.93=5.19(万元)。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该企业的产品适用税率是13%,购进货物的适用税率却是17%,属典型的增值税“低征高扣”型,此情况下,享受免税待遇反而不及“征税”有利。

  此外,那些以购进原始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由于其产品增值率普遍较低(低于14%),如果选择“征税”,一般都会产生留抵税额,对企业有利。而选择“免税”则没了留抵税,反而没那么有利。还有部份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如果预计在未来三年将投入较多硬件,其进项税额较大的话,显然也是选择“征税”比“免税”有利得多。

  综合各种情形,有的企业享受免税可从中获益,但有的企业放弃免税反而会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优势的地位。所以,有不少本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基于综合利益的考虑会主动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税法虽赋予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权利,同时也对放弃免税权的时效、进项抵扣的处理、征税和免税产品的兼营等,另有特殊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时机不当,亦会大大增加部分产品的税负。

  (三)几种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同样是税收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税”相比,差别也很大。

  实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企业按规定向购货商收取相应的销项税额,并开出专用发票,同时其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企业因此实实在在获得了一笔税款返还。

  但实行“免税”的企业却不仅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无论对企业产品销路的开拓,还是对其采购成本的减轻,都相当不利。

  可见,并非企业竭尽全力享受所有优惠政策,都能达到节税目的。

  综上所述,当企业同时适用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要在其中作出选择时,务必要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才谨慎地作出选择。选择的标准,自然是以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税收目标效率作为根本宗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09年1月1日实施)

  [2]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

  [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5

  增值税属价外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收入、成本均需要扣除增值税,致使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发生变化,最终引起企业所得税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是增还是减,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因素是取得可抵扣增值税进税成本的多少。因为可抵扣增值税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中,可使成本减少,而不可抵扣增值税成本中包含增值税额,使成本增加。成本的增减影响企业利润总额,进而引起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化。

  二、建筑设计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应对体会

  (一)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析是受益的。缺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付款方(甲方),付款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由国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为3%。从抵扣税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但建筑设计费用是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工程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形成不动产。目前不动产未列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行业范围,建筑设计发票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实际运行中不得抵扣进项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并不影响市场竞争力。税收筹划上,建筑设计行业营业额未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可不需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元时,按国税局要求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500万元内的营业额按3%征收率纳税,合理降低了税收成本。

  (二)一般纳税人

  企业累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从小规模纳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前面笔者分析过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在“营改增”中受益,关键在于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与少。建筑设计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相对应的可抵扣发票,可从以下几方面权衡分析。

  1.可推迟购进相关的资产和劳务建筑设计企业成本构成中包括:办公设备、工作软件、设计用材料、办公用品、设计业务分包等均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企业在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的上述固定资产、材料费用和劳务合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企业可利用税收政策变动前后不同税务处理,合理安排资产购进和劳务合作,尽可能地推迟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购进上述资产和劳务。

  2.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购进资产和劳务合作在筛选供应商时,首先明确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降低企业税负。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需注明相关的税收方面的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是否含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时间。

  3.对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对涉税管理、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财务人员需要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培训学习,及时掌握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做好“营改增”政策宣传、引导、落实。增强公司人员在购进相关资产和劳务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通过培训让公司人员明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熟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供应商提供的哪些资料,如何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4.调整财务核算系统,做好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设计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所改变。“营改增”政策施前,企业取得的成本发票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取得的成本发票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计入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的计提不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引起利润总额的变动。另外,对于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不同税率的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例如,建筑装饰业既经营装饰施工,也经营装饰设计,目前,建筑施工尚未列入“营改增”政策范围,企业既有增值税,也涉及营业税,不同税种税率营业收入一定要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做纳税处理。

  5.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过程中带来的税务风险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各个环节进行发票的管理及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财务部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做好财务人员变动时发票及防伪税控系统的移交手续。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实际库存增值税发票与发票领购簿上的结存数量是否相符,若有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办法。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移交给付款人时,做好书面的签收手续并要求对方及时签收回传签收函,以明确双方责任。公司其他部门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做好单据移交和付款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新规定从开票日期算起在180天内必须认证。财务人员应当全面熟悉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合理控制发票管理过程中带来的税务风险,做好应交增值税金规划工作。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6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优惠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对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成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回收行业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下一环节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上述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里,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统计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了400亿。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征求了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新政策调整方案。

  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税,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

  (二)再生资源企业概念界定

  再生资源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一个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净化环境,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用国利民的行业,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资源与环保意义兼而有之的产业,是集回收、加工、利用以及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交互作用的产业,因此与其他产业相比,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既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又更加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干预。

  再生资源企业包括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等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与生产企业在收购、利用再生资源时产生增值税的政策调整。本文将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例展开分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并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二、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影响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与成本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新政策取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而是采取先征后退。这样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比之前要多承担5.1%(17%*(1-70%))的税负,若再加上企业附征的各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其实际的税负将高达6%。这迫使企业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以获得经营利润。税负的增加也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的影响。且压低收购价格势必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的积极性造成冲击,反而违背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初衷,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退税管理要求、链条机制趋于严格。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因此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票等的监管力度加大;财税[2008]157号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规定了时限要求,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在2009年9月底出台的财税[2009]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财政[2008]157号文件中“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作了明确定义,对所称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说明,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财税[2009]119号文件更加强了税收监管,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因此通知的颁布使得监督力度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3、先征后退,影响资金运转,增加资金成本。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且待退税金占用资金量大,导致企业现金流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活动,增加资金机会成本,若企业想正常运转和投资,则不得不对外借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按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年利率5.31%),企业每年要付出一定的利息支出,这样直接加大了企业的亏损面。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1、增加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当期的现金流出。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则回收企业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便付出了17%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出,而且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退税资金的流入,形成资金滞留,企业失去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先征后退政策相比于之前实际上所征增值税增加,而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随之增加低,即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最终导致了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减少。

  2、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支出的现金流出。考虑税改以及《通知》颁布后对回收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假定企业当期营业销售收入一定,而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使得企业当期多缴纳5.1%(17%*(1-70%))的税负则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因此企业将比过去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每期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三)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利废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三、应对新政策调整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分析得出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再生资源企业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需要再生资源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再生资源企业应对措施

  1、完善企业申请退税体制,缩短占压回收企业资金时间。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需要提交各种材料,而且严格退税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完善体制和信息系统,严格遵守退税程序,及时递交相关材料,严格把握退税时限。接受各机关审核,做到在遵守政策规定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尽量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2、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新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企业相比于政策变更前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及以其为基数的教育附加等营业税金,但是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首先企业应先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核定征收纳税人还有望享受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申请适合企业可以寻求税务筹划公司税务专家的帮助,将再生企业进行拆分组合之后申请核定征收。

  3、提高再生资源企业财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其工作量必然加大,且其工作难度也将有所提高。因此需要企业派遣财务人员学习深造以提高工作能力,来适应新政策调整。

  (二)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建议

  1、首先完善审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加大增值税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效辅助再生资源利用。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其顺应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并能更快地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同权衡利弊,不断完善新政策,真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偏离使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初衷。因此,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组织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真正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回收经济的发展,能贯彻落实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强。浅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09(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3、徐冬阳,夏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带来的问题及建议[J]。特别关注,2009(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R]。财税[2009]119号。

  5、方立山。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J]。关注,2009(5)。

  6、陈娟。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J]。财经纵横,2009(8)。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7

  随着我国社会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税收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各个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政策的施行由于时间不长,还处在探索研究的阶段,在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时候,仍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企业中也会财务部门如何处理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问题。本文将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和分析

  0 引言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部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施行。由于目前这项改革仍然在过渡和尝试,如何解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税收政策的相通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完善,很多地区仍然在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在试点阶段,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的纳税人如何处理会计核算问题,是现在很多处在试点阶段的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保证企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政策施行产生的会计问题

  对于政策适用的纳税人的界定,可以依靠现在施行的纳税政策进行的纳税人划分标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该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或者以上的纳税人,就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国现今施行的纳税政策也是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般都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应该采用以下标准,就是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能够有有效的会计凭证,而且在设置会计账簿的时候也能够沿用国家的统一标准。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满足以上标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也增加了两种新的增值税,即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其中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是百分之六,建筑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汇率为百分之十一。在政策施行以前,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的方式来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在政策施行后仍然适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扣除营业额中的一部分作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借记“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这个项目,上面所说的增值税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借记为“业务成本”,贷款部分应该借记为“银行存款”项目。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施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逐渐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也就是说将营业税划进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国家施行这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想进行经济增长方式上的变革,推动产业的发展壮大。对于部分服务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来说,由于具有利润小、交易额较大的特点,国家希望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减轻利润较小的企业的生存问题,保证在现今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这项政策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2.1 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方面,可以看到,我国现今的税收政策,涉及的范围很大,如果企业的营业额比较大,税负就会很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非增值企业的营业额无法同现有的税务进行抵消,企业要承担双份的税负。随着税收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大,反复征收税务的问题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的税率比百分之三的中小型企业税率要高,而且随着消费型增值税逐渐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太重的问题就会逐渐凸显,而增值税的税务负担却大大降低了。现今企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以及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影响。这样不仅降低了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随着企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增高,税务负担会越来越重。

  2.2 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会对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施行政策以前,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在进行入账时,都是包含了营业税的,但是政策施行后,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时,营业税可以抵消,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是以不含营业额的形式入账的,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了一定变化。政策会让企业的利润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因为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摊销、折旧价格,相比传统的税收政策来说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企业利润就会增加;而另一个方面,政策施行后,企业中的营业税被取消了,与营业税有关的其他项目金额也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就增加了。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现金流量表三种不同的形式,在税收政策改革后,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时,一部分的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会增加资金投入;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花费的现金会逐渐减少,这两种情况会加速企业的资金流通,对企业的现今流量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2.3 在税收政策改革前后,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改革前,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金额中,是包含了营业税的,改革后,增值税可以根据政策进行抵扣,这个时候的入账金额就是不含营业额的金额。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对于材料、固定资产的购买过沉重,账务方面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一定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改革后,增值税被单独的列出来,作为“应交税费和增值税”的一部分,税务是不计算在业务收入的范围内的,营业税被包含在“应交营业税”的范围内;税收改革前,交通运输业购买材料的费用以买入价格计入账簿,改革后,由于购买材料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并且包含在“应交增值税”的范围内。

  3 结束语

  综上,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会计产生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行业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而且我国的税收改革仍然处在发展过渡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完全代替原有的税收政策。

  [1]丁可欣。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06):198.

增值税税收政策篇8

  自来水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变化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是13%。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文件废止了财税〔1994〕14号、国税发〔2002〕56号文件。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不少变化:

  1.原政策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同时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变化会产生以下影响: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同时,原政策下,由于一般纳税人选择6%的征收率时,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必然低于按适用税率13%缴纳的增值税。而按新政策,选择6%的征收率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不一定低于选择13%的适用税率。这也是为什么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而不是一定使用6%征收率的原因。因此,在新政策下,纳税人更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新政策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在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时,仍维持了6%的征收率,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仅为3%。因此,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如果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选择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即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限于是自产自来水,而新政策明确,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在目前政策下是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由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13%的税率,也不能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企业发生自来水转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实务中,除自来水企业外,其他企业也可能会发生自来水转售业务。如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有偿提供水电。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转售的自来水适用的税率仍然是13%,但由于不是自产自来水,因而不能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对于转售自来水的处理,实务中有以下做法:

  1.将水费并入房租费用中开具票据。这样的处理,出租方一方面对收取的水费要并入房租,一同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另一方面在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也会增加其税负。同时,由于出租方发生了事实上的转售业务,还会被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增值税,而承租方也不能获得水费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出租方将取得的自来水公司票据复印后交给承租方,并附以水费分割单。这样处理承租人同样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支付水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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