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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海波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关于王海波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篇1

  王海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本人自受聘为助理农艺师职位以来,始终从事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试验、示范、研究工作。在从事农机工作的这17年中,积极努力参加上级加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种类业务学习,工作上积极主动,勇于创新;团结同事,对工作认真负责;超额完成各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现将几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我于1997年在八一农垦大学农机工程专业毕业,毕业后先后在农场农机科从事农机监理员、副科长工作。在农机科工作期间,工作积极肯干,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大大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农机管理标准化,狠抓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深入田间地头,受到了职工群众的好评。积极接纳新生事物,大力推说农机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多次参加与水稻收获割晒架的改装、调试工作,使水稻收获割哂架在我场实现了在大面积应用,为我场的分段收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期又提高了

  水稻品质,提早上市,为种植户增加了经济效益。在农机科工作期间,着重抓了农机安全管理,做了大量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营造了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在每年定期举办的业务培训班中,对作业站干管人员,主要是机务工人重点培训,全面提高干管人员和机务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使作业站的农机部门的检查。同时积极开展清理“黑车、非驾”,进行田查路检活动,以及抓好田间标准化作业,提高了作业的工作质量。

  在日常工作的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不断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十分迅速,如果不及时补充新知识,不经常进行不间断的学习和交流,就不能适应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要被淘汰。为此,我利用一切机会参加种植培训班、技术交流活动。在助理工人程师任职期间,先后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专题培训十余次。通过各种继续再教育培训班,使我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求知欲,同时也让我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

  地得到提高。

  通过从书本上学习、从实践中学习、从他人那里学习、再加之自己的分析和思考,确实有了较大的收获和进步。多次被农场党委羡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当然,成绩和不足是同时存在的,经验和教训也是相伴而行。我将继续努力,克服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自已的工作做的更好。

  王海波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王海波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篇2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论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问题

  摘要: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问题在此应该相对支持贪贿罪的“零容忍”政策,引入群罪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等。

  关键词:贪污 受贿 零容忍政策 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

  Abstract:The standard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is a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 due to its influence and effect on the punishment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Defects in current standard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in China have been identified such as being unable to reflect its social harmfulness comprehensively and timely and embody the principle of matching punishment with culpability so that the system coordination of sentencing between individual cases has been seriously influenced。In this setting should be relatively supported against Bribery Crime “ zero tolerance” policy,introduced legislation crime group mode and clear their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Keywords: corruption, bribery, zero to erance polic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tandards, Amount of corruption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1

  1.1引言。。。。。。。。。。。。。。。。。。。。。。。。。。。。。。。。。。。。。。。。。。。。。。。。。。。。。。。。。。。。。。。。。。。。。。。。。。。。。。。。。。。。。。。。。。。。。。。。。。。。。。。。。。。。。。。。。1 第二章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立法沿革。。。。。。。。。。。。。。。。。。。。。。。。。。。。。。。。。。。。。。。。。。。。。4

  2.1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究竟应该升还是降。。。。。。。。。。。。。。。。。。。。。。。。。。。。。。。。。。。。。。。。。。。。。。。。。。。。。5

  2.1.1贪污贿赂行为本质的经济学分析。。。。。。。。。。。。。。。。。。。。。。。。。。。。。。。。。。。。。。。。。。。。。。。。。。。。。。5 2.1.2贪污受贿犯罪的“零容忍”政策及其可行性分析。。。。。。。。。。。。。。。。。。。。。。。。。。6

  第三章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探索。。。。。。。。。。。。。。。。。。。。。。。。。。。。。。。。。。。。。。。。。。。。。。。。。。。。。7

  3.1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8 3.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分开设立。。。。。。。。。。。。。。。。。。。。。。。。。。。。。。。。。。。。。。。。。。。。。8 3.3 应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数额标准。。。。。。。。。。。。。。。。。。。。。。。。。。。。9 参考文献。。。。。。。。。。。。。。。。。。。。。。。。。。。。。。。。。。。。。。。。。。。。。。。。。。。。。。。。。。。。。。。。。。。。。。。。。。。。。。。。。。。。。。。。。。。。。。。。。。。。。。。。。。。。。。。。。。。。。10

  第一章 绪论

  1.1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反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全面勾勒了法治反腐的蓝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九),将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改为以金额加犯罪情节的量刑标准,一改之前简单地以犯罪金额量刑。这一修改体现了以具体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意图,完善了刑法修改前唯犯罪金额而量刑的制度缺陷,在有利于更加公正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也给法官如何真正按照犯罪情节量刑带来了考验。一方面,面对挑战法官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尽快熟悉和掌握以犯罪情节量刑的法律精髓,努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尤其在以犯罪情节量刑初步实行的语境下,法官更要对此慎之又慎。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会背离立法初衷,而且还会损害司法公信,绝不能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在以犯罪情节量刑的过程中,法官还面临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峻考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力的滥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坚守司法底线,在以犯罪情节量刑时,敢于顶住压力和干扰,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通过自由裁量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量刑。

  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治理成效明显,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相关犯罪的治理还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日益偏离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刑罚裁量无法实现犯罪均衡,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出现”尴尬”困局,因而亟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犯罪量刑中应居于何种地位,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刑法修正案

  (九)》通过后,贪污受贿犯罪原则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档次,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定罪

  起点数额将不再适用,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1]。

  因此,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法治课题。

  [1] 李适时。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

  2014 年 10 月 27 日

  的说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5): 826-830.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第二章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台了多个涉及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文件。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量刑档次和处罚标准等予以详细规定,首次确定了新中国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体系,但是没有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起点数额。

  1979年7月6号,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渎职罪中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贪污受贿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贪污受贿不足1000元但具有恶劣情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予以立案。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1982年3月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

  (九)》第四十四条规定取消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相应地,也在立法上取消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起点的具体数额。

  从上述贪污受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的演变,可以看出:定罪起点数额是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标准之一,在某些情形下,贪污受贿情节也作为入罪标准《刑法修正案

  (九)》原则重视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法律意义,可以说是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数额+情节”复合定罪量刑标准[1]应该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

  (九)》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也规定了数额结合情节的入罪情形,如1986年最高检《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贪污不足1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共同贪污主犯,多次贪污等情形的,规定应予立案追诉。

  [1] 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 2015(7): 76-76.2.1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究竟应该升还是降

  2.1.1贪污贿赂行为本质的经济学分析

  最早对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曾是于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加里·S·贝克教授,他最早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的经济学分析[1],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的“经纪人”假设[2]。从经济学角度看,一些著名的经济学中的经济学分析家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看不到贪污贿赂行为本身有什么问题。但是,贪污贿赂行为不仅会加速官僚政体分崩瓦解的过程,而且还会使低收入的公务员借此获得更加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

  单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1997年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没有什么可比性,时代在变化,社会财富增加了,货币相对在贬值。表面上看来,现在贪污受贿5000元比在1997年贪污受贿5000元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似乎要小得多。这个观点看似有道理,但2009年与1997年相比,变化的不止是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也有了相应的进步。易言之,到了2009年,各级官员理应比1997年具有更高的民主法治素养、精神文化品质。因此,如果把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账一起算,就不应该得出调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结论,而是与之相反[3]。

  从法律意义上讲,对贪污贿赂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因为不该官员哪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个亿性质是一样的。经济学家已经揭示,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

  害公共利益。而贪污贿赂行为,无论多少,都应当从法律上作出否定烦人评价。2.1.2贪污受贿犯罪的“零容忍”政策及其可行性分析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曾从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法律对接的要求和量刑的科学性角度提出,我国应取消关于贪污受贿的数额规定。也有学者提出,[1]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3.[2] 理查德。A· 波斯纳[J]。法律的经济分析, 1997, 20.[3] 邓清波。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不能只算经济账[D]。, 2009.其视角应着眼于社会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政策体现了相对的容忍。1997年《刑法》规 定的5000元起刑点,主要是考虑到事物发展的变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起刑点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有人提出,如果把对贪污受贿行为的容忍度降为零,则可以避免 上述以数额作为认定贪污受贿犯罪而出现的弊端,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

  但零容忍政策(zero to erance policy)只能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其显著的缺陷在于重打击,而忽略了预防;同时缺乏刑罚的谦抑性,与我国当前所倡导的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协调。因而适用零容忍政策有一定的障碍。我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许多人还不具备“零容忍”的思维,在迎来送往、逢年过节“拜访”领导眼花缭乱的“国情”下,类似规定在中国出台的可能性有多大?即使出台,由于尚没有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零容忍”的有罪必罚,这一规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的得到切实执行?对此,我们必须深思。

  第三章 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探索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存在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越来越难以适应反腐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改革完善。而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订又紧密关涉贪贿犯罪圈的划定、国家对贪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刑事司法资源的负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等重大问题,对其改革完善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务必需要审慎稳妥、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地统筹考虑,既要注意克服当前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缺陷,满足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司法实践的需要;又要注意刑法规范明确性与司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罪责刑相适应,增强公众的刑法认同,秉持上述理念和原则,改革完善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当前应着力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3.1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

  一般国家关于贪污犯罪的立法,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大都是采取罪群立法模式(罪刑系列立法),即根据贪贿犯罪的罪质及犯罪构成并考虑惩治犯罪的需要而灵活设计成为一个存在主辅关系的罪名(罪刑)系列。对贪贿犯罪这类多发性犯罪设计系列的犯罪构成或罪刑系列,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刑事立法的重要技术。而且这些国家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定量因素主要通过罪群立法模式来体现。

  就我国贪贿犯罪的刑法规制来说,尽量经过很多次刑法修正,刑法典中除规定了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但是目前的受贿罪罪名,但目前的受贿罪罪名体系任过于粗略,逻辑层次并不够清晰,尚未体系化,有些新型受贿行为也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给贪腐分子留下规避法律的制度空间。鉴于此,笔者建议待时机成熟时,积极借鉴相关国家贪贿犯的立法经验,在系统梳理,认真分析贪贿犯立法规范以及相互关系并适当调整有关罪状的基础上,考虑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形成以一般贪污罪、受贿罪为主体,以其他特殊贪污受贿犯罪为补充,层次分明而又相互衔接的贪污受贿犯罪罪群体系。如以受贿罪的罪刑系列立法为例,可考虑立法上对受贿犯罪进行小类的体系化构建,除规定一般的受贿罪之外,再酌情增设斡旋受贿罪、索贿罪、事后受贿罪、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并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破坏经济秩序罪章移到贪污贿赂罪章之中。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受贿罪为主体,以斡旋受贿罪、索贿罪、事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为补充的受贿罪罪群体系。受贿罪罪群体系确立后,均统一按照“数额 + 情节”的两元弹性模式,根据各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配置法定刑;再由司法解释根据反腐败形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对各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情节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适时调整。这样既能起到严密受贿犯罪刑事法网的作用,又能统一各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统一。

  3.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分开设立。

  目前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的是同一定罪量刑标准。在刑法典分则之中,凡是单独定罪的犯罪行为均有其单独的法定刑,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共用法定刑,这种立法例世所罕见。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贪污罪与受贿罪都属于贪污贿赂类犯罪,都侵犯

  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廉洁性,但两罪在侵犯的具体客体、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成本、反腐政策指向的重点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差异,不应适用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3.3 应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规定了概括数额加情节的标准。那么,概括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掌握,这仍然需要明确。至于通过什么途径来予以明确则存在较大争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立法说明中提出,贪污受贿犯罪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此外另有论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概括性规定统一进行立法解释[1]。由此可见,如何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二是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予以确定。笔者认为,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颁布立法解释来确定的做法均为不妥,应由”两高”

  [1] 现代刑法学的使命(下卷)[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 :716-716.用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即由司法解释规定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再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明确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参考文献

  [1] 李适时。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10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5): 826-830.[1] 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 2015(7): 76-76.[1]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3.[2] 理查德。A· 波斯纳[J]。法律的经济分析, 1997, 20.[3] 邓清波。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不能只算经济账[D]。, 2009.[1] 现代刑法学的使命(下卷)[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 :716-716.

关于王海波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篇3

  关于王海波同志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根据上铁分局党委安排,分局纪检组对下属企业上铁岭南储运站经理王海波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2006年5月6日,经上铁分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海波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现以查清,报告如下:

  一、王海波同志的基本情况

  王海波,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上海市虹口区人,大专文化程度,1986年6月被分配到上海铁路分局参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1月调入上铁分局下属集体企业综合服务总公司任上铁岭南储运站经理至今。

  二、主要违纪事实

  经查,1994年4月,王海波经人介绍,与挂靠于上海市对外服务运输有限公司的黄某、戴某相识,并通过二人由上铁岭南储运站承接了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集装箱及其他打包装业务,该业务一直持续到2000年10月(合同书见调查材料卷一第15—22页)。在这6年多的业务往来中,王海波利用管理、经营的职务便利,以业务开支为由,先后13次用假发票冲抵报销、多提少付、虚构业务用转帐支票到外单位套取现金等方法,从上铁岭南储运站财务处骗取公款4万余元(相关票据见调查材料卷二第40—62页)。

  在初步核实期间,王海波同志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问题,并主动将违纪款全部退缴。

  三、定性和处理意见

  调查组认为,王海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鉴于王海波同志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且主动将违纪款全部退缴,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2月17日)第五十七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1982年4月10日)的规定,建议给予王海波同志留党查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上铁分局纪检组

  调查组:吴,马,杨

  2006年5月18日

关于王海波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篇4

  篇一: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2015-03-25)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博取同情型。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浙江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悔过书中称,“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起早摸黑,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挣几角钱”。

  据基层纪检干部介绍,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把苦难的过去剖白给公众看,既有痛定思痛的原因,也在不少程度上存在博取同情、寻求宽大处理的心理。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篇二:“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2012年03月23日,湖北黄石的《东楚晚报》以头版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份当地落马官员袁小安撰写的“悔过书”,一时成为网络热点。不过,该报电子版很快就删除了头版内容。官员忏悔在词汇使用上的同质,还不止于此。正如媒体盘点的,“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落马官员钟爱的开头,比如,原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虽然“农民的儿子”后来“忘记了党的培养”,“走上了歧路”,不过,这个草根出身的身份抛出来时,博取同情、呼求宽大的动机,并不难看出。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 篇三: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巨贪许迈永悔过书里的无知之幕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行严重,2011年7月,被执行死刑。近日,《检察日报》公开其悔过书全文。许在文中描述了他从一个穷人家孩子到一个巨贪的心路历程。

  许迈永的悔过书,并无多少新意,仍然是“辜负了组织培养”、“错树了世界观、人生观”、“放松了学习和自律”那一套。这种格式化的悔过书,看不出有多少悔过的真意,而且,到了贪污受贿两个多亿直至身陷囹圄后再悔过,又有什么意义?

  但是,千万别把这悔过书当垃圾一件,不屑品读。许迈永自白如何走上贪腐之路、如何大肆贪污受贿的很多事实,事实上撩开了官场后台之幕,为认识官场、认识反腐、认识社会的很多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也让人生出很多思考。

  许迈永交待,他是炒房一族,但他不自己出马,不自己出钱,而是通过商人买进售出,坐享其中所得。他的炒房总收入达到500万元。参与炒房的人,当然希望房价走高,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能量,有手段推高房价。之前,分析房价为什么狂飙时,多指责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为了gdp政绩,也有人剑指贪官炒房,可拿出的证据有限。许迈永自白提供了铁的证据。

  参与炒房的官员到底有多少?为什么抽天价烟的房产局长周久耕,看到有楼盘降价时那么气急败坏,喝令不许降价?为何有地方官员那么“真诚”地欢迎炒房者进入,甚至许诺“赔了算当地政府的”?为什么

  炒房者都那么义无反顾,一出手就拿下几十套几百套房子?原来他们早就吃透了中国房地产的本质──有大量官员炒房,有什么可担心的,官员能让自己亏本吗?当然也不难明白,中国的房地产调控为什么那么难,各项政策为什么都被化解,抑制投机的措施总是遭到那么强烈的抵制。

  许迈永分析自己为何走上贪腐之路时说:“随着我到外地出差、出国的机会越来越多??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都知道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多,早在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就显示,干部公费出国年消耗就达3000亿元,而之后,出国学习考察之风更是愈演愈烈。花钱让官员考察,学到了什么呢?从许迈永身上可看到,没有学到先进的理念、先进经验和技术,倒是让自己越来越讲究享受,走上贪腐之路。这官员出国考察经费,还要一年比一年涨吗?

  许迈永还说:“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但我没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盖,继续去犯错误。”贪官的悔过书否定“警钟”的意义,还想用悔过书来作反腐“真经”,是不是有些好笑?事实上,那些贪腐的官员,谁不知道贪腐的性质,问题是,在他们眼里,贪腐的真正问题是被抓,没被抓就算不上贪腐。反腐,还得从权力监督和制约上下真功夫呀。

  “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这是许迈永大胆贪腐的心理支撑之一。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对许迈永违纪违法的举

  报不断,但是,他都安然无事。他是怎样屡次过关的?对他庇护的都是谁?官官相护到底有多严重?这些,都在公众心里深深地打上了问号。“权房交易”的典型样本--巨贪许迈永1.98亿贪腐之路

  以合股、干股等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中疯狂捞取巨额利益;用手中权力违规为开发商“服务”,赚取巨额回报;个人不出钱或者少出钱,“炒房”获取高收益??贪腐近2亿元!令人瞠目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一个巨贪利用房地产市场进行“权房交易”的堕落之路。

  5月12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玩转”资本运作:走上靠房地产暴富“捷径”

  许迈永,曾任浙江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发达地区、敏感岗位,手握重要权力,在这些年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运作中“摸爬滚打”,用看似走市场路子、实则以权谋私的手段,走上了暴富“捷径”。据检察机关调查,许迈永第一次利用房地产牟利是在1995年,其远房表弟许飞跃看中了萧山市一块土地,时任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许迈永为其打招呼拿到开发权,结果许飞跃一倒手,就赚了300万元,许迈永分得150万元。许飞跃此后在多个项目中得到许迈永的关照。尝到甜头的许迈永从此一发不可收。调查显示,许迈永从许飞跃手中拿到的好处多达2000余万元。

  1998年,时任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许迈永向杭州汇丽绣花制衣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借钱,以投资款的名义投入1900万元到香港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利用这笔钱,许迈永开发了多个项目,除了小部分收益上缴国库外,大约1500余万元转入个人手中。

  2000年12月,许迈永设立了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形式上,由许迈永任董事长的国有企业杭州金港公司出资10%,汇丽公司和浙江通策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实际上除了金港公司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之外,其他两家公司900万元的注册资本均在验资后抽回。许迈永和两家公司的老板约定,瑞博公司90%的股份归许迈永所有。2002年,金港公司10%的股份也卖给了许迈永。经评估,2002年,瑞博公司资产已经增值近4000万元。许迈永利用金港公司这个平台,贪污国有资产达5300万余元。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主政西湖区的许迈永帮助高某某出资设立的香港汇俊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对方承诺给许迈永20%干股。由于资金等原因,高某某一直想把这个项目转手。但许迈永非常看好这个项目,反对转让。后来在没有告诉许迈永的情况下,该项目被卖掉,剔除原来的成本,几乎没什么利润。许迈永非常生气,大骂高某某,因为按他估算,这个项目正式销售至少能获利一个亿。在2007年5月,许迈永以炒股为名,向高某某“借”了2000万元。

  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许迈永所处职位,手中牢牢掌握着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权,他深知这个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财富效应,除了在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中巧妙“运作”,他还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公然违规操作,为开发商办事,换房换钱。

  “阳明谷”,位于风景优美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背倚五云山,相邻云栖竹径、九溪烟树等著名景点,原属旅游项目,实际却开发成了主城区中的高档排屋别墅。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许迈永曾以“亲属购买房屋”为由,授意国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其“亲属”一套排屋,明显低于市场价86万元。2006年,国都控股开发的“阳明谷”想变更土地性质,从旅游用地变身成为住宅销售,许迈永遂出面帮助其解决。2002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2亩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许迈永帮助坤和房产公司拿到了这个项目,并许诺将省属高校才能享受的人民币1亿余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奖励给开发该项目的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为感谢许迈永的帮助并求得其继续关照,许诺送给许迈永2000万美元,先后8次将共计830万美元汇至许迈永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

  据检察机关调查,萧山开氏集团短短几年内,成为萧山的骨干企业,也是许迈永“主动服务”,一手扶持的结果。该公司董事长项某某在西湖区开发的好几个项目都是许迈永亲自带他去考察商定,如西溪锋尚、西港新界等。

  篇四: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2011年12月13日 09:26:47 来源: 检察日报

  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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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钱不情愿,想交代又不敢,江苏启东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和新受贿后恐慌不安——

  忏悔人:沈和新

  原任职务: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沈和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7年,沈和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违规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贪污公款827.25万元;自2002年至2010年初,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钱财共计458.1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沈和新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贪欲逐渐增强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兄弟姐妹四个,我是家里老大。我15岁那年父亲生病,21岁那年父亲病故,母亲把我们抚养长大成家。上学期间,我利用星期天和寒暑假,去砖瓦厂打工赚钱,供弟妹上学,为母亲分担一点责任。

  1992年,我入了党。我先后担任过启东市聚南乡党委书记、王鲍镇党委书记、启东市计经委副主任,从2004年起任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督导员。回顾自己的成长道路,我深深地感到,如果没有组织的关心,就没有我今天的发展。

  2002年8月,组织上派我到启东经济开发区担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到职

  后,我在招商引资、培大扶强现有企业,以及抓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使开发区的面积从原来的3.6平方公里扩大到如今的25平方公里,引进企业200多家,财政收入从2002年的200多万元增至2009年的5亿元。

  但是,我因为忙于工作而放松了学习,进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结果是手中的权力大了,贪欲心也强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教训,真是刻骨铭心啊!

  在三种心态的驱使下滑向犯罪深渊

  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时的心态,归纳起来有三种:

  二是失衡心态。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经商办企业,起步比别人早,规模比别人大。可是从政以后,自己手里的企业没有了,手里的钱也不如人家多了,尤其是这几年有的人通过搞房地产赚得盆满钵满。于是,吃亏的心态、失衡的心理逐渐产生,随即萌发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

  三是崇尚权力的心态。当年我在办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办事得要表示表示的潜规则。印象最深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办理进出口经营方面的事情,我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因此,我产生了有权好办事,有了权力就能去做一切事的想法。上述三种心态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的,有时同时存在。例如,我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企业来投资、选地,老总来找我办事,我在运用手中权力帮他们办事的同时,也不忘收受他们的贿赂。我想,在开发区工作,经常是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这么辛苦,可一年到头工资奖金加起来还不超过10万元,不如原来办企业做一个订单。我又想,现在不搞点钱,将来女儿、儿子出国费用怎么办?他们结婚怎么办?最起码要给儿子留一点以后的经商启动资金。现在人家主动表示心意,我为什么不拿?

  这些年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从我收受贿赂至案发前的8年多时间里,我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的日子里,晚上睡下只要想起收了人家钱的事,心里就发愁;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想到自己已经两次被组织谈话,心里更是发抖。

  8年多来,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因此,这些年,我是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现在被查处后,虽然也知道即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是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总结起来有三点教训:第一,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为了表白自己的清正廉洁,我把逢年过节收受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钱财上交廉政账户,以此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抢在组织审查自己的问题之前,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第二,在组织查处自己的问题时,不应该避重就轻。第三,在自己的错误面前,不应该患得患失、怕这怕那。一个人既然已经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回想自己在错误面前,忧心忡忡,怕这怕那,害怕自己一旦坐了牢,辛辛苦苦从政10多年的功劳全没了,和睦美满的家庭全完了,自己的这一辈子也就结束了,于是就有了上面所讲的错误态度。

  在办案检察官的教育帮助下,我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是多么的严重,而且明白了认罪服法才是自己唯一的出路。现在,我决心放下包袱,正视现

  实,从沉痛的教训中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到好好改造、好好学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徐德高)

  篇五: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贪官忏悔有博同情有想减刑 悔过书现抄袭现象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贪官忏悔

  内容基本具备“四要素”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以至于“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官员忏悔书高频使用的开头。

  贪官心态

  有些悔过书避重就轻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 1 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他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 2 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 3 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专家观点

  悔过或从轻量刑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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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谙潜规则的电视台长

  简历:史联文,男,195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记者,研究生学历。2009年出任辽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2012年4月退休。

  犯罪事实:史联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5万元、金条三根300克(价值人民币10.18万元)、江诗丹顿手表1块、鸡血石1块,挪用公款550万元。

  判决:2014年7月2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史联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忏悔:一个人的权力太大了,独断专行,他就会运用权力为自己所用,党和人民的利益就被放弃了,失去了宗旨就失去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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