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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政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1995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XX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政策,把握原则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户,确保证书相符,合同与地块清册相符,底册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核准基础数据,夯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及证书档案,规范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程序,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1995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政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政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政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1995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政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XX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XX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XX年12月28日——XX年2月15日。

  (二) 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XX年元月1日---- 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2、强化宣传,保持稳定。在补换发工作期间,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重点发放明白纸和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把二轮承包中存在的7个问题,补换发工作“三项原则”和14条“政策规定”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这次“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到家家户户,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保障补换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注意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可能引发矛盾的不安定因素,确保平稳顺利完成“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篇2

  一、家庭承包方的几种主体列法(均摘自互联网):

  1、XX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摘自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提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为城口县人民法院。

  2、XX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XX。摘自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彭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3、XX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XX。摘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为武隆县人民法院。

  4、XX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摘自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酉法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5、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摘自①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酉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②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石法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XX或代表人XX。摘自①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0)城法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为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XX林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摘自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秀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笔者列举的七种家庭承包方在诉讼中的主体列法,且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列为代表人XX、诉讼代表人XX、农户代表人XX等几种表述,未有统一标准,在有的同一基层或中级法院辖区,就存在不同的列法,给当事人及审判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二、家庭承包方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六个子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三个子案由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等案由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范围界定为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确定为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家庭承包方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依法主张权利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家庭承包方的主体列法探讨

  笔者认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包括诉讼及仲裁),对家庭承包方的主体应列为“XX承包经营户,代表人XX”,理由如下:

  1、从字面理解是包含关系。家庭承包方表述为“XX承包经营户”,对比“XX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XX家庭承包经营户、XX土地承包经营户、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XX农村承包经营户、XX林地承包经营户”等表述更为合理。由于“XX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XX家庭承包经营户、XX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表述,只体现了“农村家庭承包”主题,而“XX土地承包经营户、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XX林地承包经营户”的表述,也只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主题。因此,对家庭承包方表述为“XX承包经营户”,就包含了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于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列为“代表人XX、诉讼代表人XX、农户代表人XX”等几种表述,笔者以为,从字义理解上“代表人XX”包含了“诉讼代表人XX、农户代表人XX”,从行使权利上“代表人XX”能完全代表“XX承包经营户”从事任何民事行为的需要,据此,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应列为“代表人XX”。

  2、从法律规定看内涵关系。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先有农村土地承包,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他方式的承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其确定的承包范围就是农村土地。笔者以为,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以及各项政策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应表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事商品经营权利的成员”,故对家庭承包方表述为“XX承包经营户”,既体现了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又表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个别村组,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二)查遗补漏。全面清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签订以及损毁、丢失情况,对需要补签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达98%以上。

  (三)规范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落实被征地农户补偿政策。清查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缴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纠正在承包期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小调整”和强行收回出嫁、丧偶妇女承包地的行为。

  (六)查处依权发包或仗势强包行为。查处和纠正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民主、不公开或个别农户依势强行承包行为。

  (七)依法查处强行收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地和不归还代耕他人承包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因区划调整造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问题。

  (九)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落实收件回执制度,强化土地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镇,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县。

  (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乡镇两级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庭,做到人员、经费、地点三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处理。

  三、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4个月,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7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8月份)。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全面进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自查(9月份)。各乡镇、村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责任制。按照统一要求,要逐村逐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签订保存情况以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情况调查登记。对农户需要补签、补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书份数,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以村为单位汇总,于9月20日前报县经管站统一印制。对带有重大倾向性可能造成群访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阶段:采取措施,逐条整改(10月份)。各乡镇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村逐条进行梳理,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户因丢失、毁损和未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流转合同书,按县经管站统一印制的范本,由乡镇经管站指导村重新签发到户。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完善(11月份)。各乡镇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档案,抓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确定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同时,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农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新农办、县政府纠风办、局组成的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县农委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与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纠正乱征乱占农村土地、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负责查处农村土地承包中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用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事务;县新农办负责调查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于8月20日前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篇4

  有关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村集体为群众办事的物质保障,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村土地等资产承包管理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号文件规定拟定本承包合同书。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甲方将把集体亩土地(机动地、红枣园、其他果园、开垦地、或元)给乙方承包年,合计元(大写: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准。地上附着物:红枣树株、杨树棵、胡杨树棵、沙枣树棵、其他棵。(以现场盘点数为准)

  土地坐落位置:

  东: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农业性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每亩元,按照年承包费元,(大写: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经营等权利。

  2、乙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费。若乙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委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适当延长交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乙方在延期的1个月之内仍不能交清承包费,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经营,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作为合同自动失效终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并不按约定期限内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当年的承包费外另收去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的管护工作。在承包当年内需补栽的红枣树株,由甲方提供红枣苗,从第二年起需补栽的红枣苗由乙方承担负责补栽,补栽费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期限届满时无偿交给甲方。

  4、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种植、补栽红枣树、施油渣、施农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树底下堆土、环割、环剥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学管理要求进行,同时乙方保证树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浇水等工作的按时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止农业机械、牲畜、人为损害、要保证留出隔离带的100%。要保证对红枣树每年施肥,保证红枣地无杂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若不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义务工和积累工、水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对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排队浇水,因乙方原因未浇水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此合同按国家新规定做调整。

  7、在合同期间,若有国家重点项目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国家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等补贴归属甲方,从中给乙方适当给于当年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若土地征用事件发生农田闲空时发生,不再给承租方支付损失。同时合同自动解除。

  8、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必须争得甲方的同意、指导。乙方自行增加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将把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若出现附着物缺数、损害现象,乙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3赔偿损失。

  10、在合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村委会安排的义务劳动,卫生等集体活动,不能发生非法宗教活动,若发现一次甲方和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处罚乙方并没收当年的红枣收益。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权将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转。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权。

  12、在合同期间,发生刮大风、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枣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枣树损失责任,但要做好预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间乙方不能使用我县规定禁用有害激素类的药物,如920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类药物经科技人员检测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当年的承包费。乙方环割枣树时,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技术要求操作,违反技术要求的,甲方对乙方按每亩5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前期所交承包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县乡的农业生产统一规划的要求,有权向乙方统一安排部署农业生产。

  2、甲方保证补栽和嫁接的红枣地按轮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间,若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红枣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虑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

  4、在承包期内,国家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均归属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甲方违约合同条款,向乙方支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流转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付清当年承包费,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的有关规定。

  3、此合同经县农经局鉴证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农经站)保存一份,合同鉴证单位(农经局)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二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二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

  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例篇5

  通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

  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主要目标是在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农民手中的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与实际承包土地之间的一致性、准确性,再通过测量仪器的定位测量,明确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和实际面积,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标明空间位置坐标值。

  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更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对于《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承包地块的面积等实际情况都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快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

  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转包的不需要变更,转包手续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台账、合同、经营权证等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等对台账、合同和证、簿等进行适当调整,实现“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证书、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尊重历史

  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林地权属不变。

  (四)民主协商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要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五)依法规范

  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试点范围

  我县的试点村设在三道湖镇东沟村。

  该村距离县城约6公里,共有农户158户,人口562人,人均收入2252.00元,属于中等村,共有土地2224.38亩,其中册内地1675.71亩,册外地548.67亩,二轮土地延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全部发放到户。

  四、试点内容及工作进度

  (一)试点内容

  1、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签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①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②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④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予以补换;⑤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予以注销;⑥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②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③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④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⑤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⑥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⑦因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⑧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

  3、开展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中央的明确要求。要把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有机结合起来,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二)试点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8—9月)。

  1、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分工责任。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水利、林业、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制订方案、申报试点、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是: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农田区块划定,并抽调专门技术人员与农业部门配合搞好农户地块面积、空间位置测定、平面图绘制及空间位置标注工作;农业部门具体负责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和登记簿的整理、变更、签发、档案等项具体工作;林业部门具体负责耕地与林地之间的四邻位置明确及相关协调等项工作;水利、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职责内的相关登记等项工作;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宣传及其纠纷矛盾问题的协调、调解及处理工作。

  2、宣传动员。县、乡、村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以社为单位组织农户开展宣传动员,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阶段:清查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3、实施清查。以国土资源局勘测核实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对村社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

  4、梳理矛盾。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5、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月)。

  6、总结上报。认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农业部。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步骤。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到位,才能及时化解当前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才能有效抵制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非法行为,才能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强化部门责任。农业、财政、国土、林业、、司法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的勘测、绘制平面图及基本农田入户进证工作。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省发改委、省财证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的核定、测绘等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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